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及系列司法解释
破产财产的分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 | 破产债权的分类与顺位 | 债权人委员会 | 重整计划执行监督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债权;(二)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4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5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6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7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8条: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119条: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规则变化 | 依据来源 |
|---|---|---|
| 2007-04-12 | 《企业破产法》第113-119条确立分配规则体系 | 《企业破产法》 |
| 2018-03-04 | 法〔2018〕53号明确多次分配原则与小额分配简化规则 | 法〔2018〕53号 |
| 2019-03-28 | 法释〔2019〕3号补充补充申报债权的分配规则 | 法释〔2019〕3号 |
一、分配方案
(一)方案的拟定
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应包括:
-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姓名)、住所。
-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按顺位分类列明)。
-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 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货币分配或实物分配)。
- 提存安排。
(二)方案的审议与通过
- 管理人将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 表决标准:出席的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且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
- 两次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三)法院裁定认可
- 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 法院审查通过后方可执行分配。
二、分配顺序
(一)法定顺位分配
| 顺位 | 债权类型 | 分配规则 |
|---|---|---|
| 最优先 | 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 随时清偿,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 |
| 第一顺位 | 职工债权 | 全额清偿 |
| 第二顺位 | 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 全额清偿 |
| 第三顺位 | 普通破产债权 | 按比例平等清偿 |
(二)顺位内分配规则
- 同一顺位内的债权,按债权额比例分配。
- 前一顺位全部清偿完毕后,剩余财产才进入下一顺位分配。
-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当前顺位的,该顺位内按比例分配。
(三)担保物的特别处理
- 担保权人就担保物变现价款优先受偿,不进入上述顺位分配。
- 担保物变现价款不足清偿全部担保债权的,未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担保物变现价款超过担保债权额的,剩余部分归入破产财产。
三、分配方式
(一)货币分配(原则方式)
- 《企业破产法》第114条规定,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 即先将财产变价为货币,再进行按比例分配。
(二)实物分配(例外情形)
-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可以采用实物分配。
- 适用于:
- 不宜变价或多次流拍无法变价的财产。
- 债权人自愿接受的实物抵偿。
- 分配费用过高的零星财产。
(三)多次分配与最后分配
根据法〔2018〕53号的精神:
- 中间分配:破产财产分批变价后,可以进行多次中间分配。
- 最后分配:所有(或主要)财产变价完毕后进行的最终分配。
- 进行最后分配的,管理人应予公告,公告中应注明最后分配的日期和受偿期限。
四、提存制度
(一)适用情形
以下情形的分配额应提存:
- 附条件债权: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其分配额应予提存。
- 未受领分配额: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 争议债权: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其分配额应予提存。
(二)提存的处理
- 附条件债权: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生效条件仍未成就或解除条件已成就的,提存金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 未受领分配额: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未受领的,视为放弃受领权利。
五、补充申报债权的分配
(一)补充申报权
- 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届满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仍可补充申报债权。
- 但补充申报人需自行承担审查和确认费用。
(二)分配规则(法释〔2019〕3号)
- 对于已进行的分配,补充申报债权人无权要求重新分配。
- 补充申报的债权仅能就尚未分配的财产参与分配。
- 这意味着补充申报债权人获得的清偿率通常低于按期申报的债权人。
六、分配的实施
(一)执行主体
- 破产财产分配由管理人负责执行。
(二)分配公告
- 管理人应制作分配公告,通知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最后分配还应进行公开公告。
(三)分配完毕后的程序
- 管理人完成最后分配后,应当及时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程序终结后10日内,管理人持裁定书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七、实务要点
(一)分配率估算
- 在破产程序早期应尽可能估算清偿率,供债权人参考。
- 清偿率直接影响重整/和解谈判的筹码设置。
(二)小额分配的简化
- 对于小额债权,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一次性分配。
- 避免多次小额分配增加成本。
(三)税务处理
- 破产分配中涉及的税费应按税法规定处理。
- 管理人应协调税务机关明确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与司法解释
- 《企业破产法》
- 法释〔2019〕3号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法院审判指导
- 法〔2018〕53号 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法发〔2020〕18号 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意见
学术文章
- 破产财产分配制度的实务研究
- 破产分配中的提存规则
案例分析
- 破产财产分配争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