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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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14、23、93-94 条 + 《民诉法解释》第 116 条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电子证据 | 证据认证规则 | 鉴定意见

核心法条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14 条: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五类信息形式: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23 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确难以提供的,可提供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93 条: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综合考虑五项要素: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能否在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能否以有效防止改动的技术手段保证完整性 [现行有效]
  • 《民事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94 条: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推定为真实;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116 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2-08-31 《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法定证据类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2015-02-04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以列举方式界定电子数据的范围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2019-12-01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3-94条,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2021-06-16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17条,补充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认定 法释〔2021〕8号 [现行有效]

一、电子数据的审查框架

1.1 "三性"审查体系

电子数据的审查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层次审查体系:

层次 审查要点 法律依据
真实性 生成、存储、传输环境是否可靠;是否经过篡改;是否完整保存 《民事证据规定》第93条
合法性 取得方式是否合法;是否非法侵入他人系统;是否经过合法公证或取证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
关联性 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逻辑联系;能否证明案件关键事实 《民事证据规定》第87条

1.2 真实性审查的五要素

《民事证据规定》第 93 条规定的五要素:

  1. 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的状态
  3. 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的版本与可信状态

  4. 系统正常运行状态

  5. 证据生成时系统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 是否存在系统异常可能导致数据错误

  7. 中立第三方提供或确认

  8. 是否由独立于案件当事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如微信、支付宝运营商)
  9. 平台是否与案件利益相关

  10. 正常业务活动中生成

  11. 数据是否在日常经营或生活过程中自动生成
  12. 是否存在人为干预或选择性提取的可能

  13. 防改动技术保障

  14. 哈希值(MD5/SHA)校验
  15. 加密存储、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

二、真实性推定规则

2.1 两类推定情形

推定类型 条件 法律依据
第三方平台推定 电子数据由记录、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 《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第1款
公证推定 电子数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保全 《民事证据规定》第94条第2款

2.2 推定的可推翻性

  • 公证或第三方确认仅产生真实性推定效力,不具有不可推翻性
  •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 推翻推定的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

三、电子数据审查的实务要点

3.1 原件原则的变通适用

电子数据的"原件"概念与传统书证不同:
- 电子数据的原件 = 首次固定于电子介质中的数据
- 复制件 = 经技术复制形成的副本
- 实务认定:复制件如经完整性校验与原件一致,可作为定案依据

3.2 哈希值与完整性校验

实务操作要点
- 提取电子数据时应同时计算并记录哈希值(MD5 或 SHA-256)
- 哈希值用于证明文件自提取后未被篡改
- 哈希值不一致的,复制件的真实性存疑
- 区块链存证技术通过哈希值和时间戳实现可信存证

3.3 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确立了区块链存证的基本规则:
- 经区块链技术验证的存证数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 验证内容包括:生成时间可信、来源可信、内容未被篡改
- 当事人对存证数据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区块链存证要素 验证内容
时间戳 文件生成/上传时间点
哈希值 文件内容的数字指纹
多方共识 存证节点的一致性确认
不可篡改 链上记录无法被更改

3.4 电子数据的鉴定

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
- 电子数据是否经过篡改的技术鉴定
- 电子设备的恢复与提取鉴定
- 文件创建、修改时间的鉴定
- 签名/签名的可信性鉴定

实务要点
- 应当委托具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 鉴定前须完成数据镜像复制和哈希值校验
- 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种类之一,须结合全案认证

四、电子数据审查的典型案例类型

4.1 即时通讯记录

微信、QQ 等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 须证明聊天双方的真实身份(账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 须证明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未删除对话)
- 建议配合公证保全或平台调取

4.2 电子邮件

邮件作为证据的审查要点:
- 邮件发送人与收件人身份的确认
- 邮件服务器日志与邮件头的技术审查
- 邮件附件的完整性校验

4.3 电子交易记录

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交易记录的审查要点:
- 通常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具有第三方中立性
- 可推定真实性(第94条第1款)
- 争议方需举证证明交易记录异常

五、实务风险防范

  1. 提取环节:电子数据提取应由具备资质的人员进行,记录提取过程、时间和工具
  2. 保全环节:优先采用公证保全或区块链存证,确保证据完整性
  3. 提交环节:同时提交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或经完整性校验的复制件
  4. 质证环节:重点围绕"五要素"进行质证,提出具体的真实性疑点
  5. 技术辅助:复杂电子数据案件可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事证据规定》(2019年修订)第14、23、93-94条
  •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

实务指南

  • 辽宁省商事审判证据规则指导意见

关联概念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