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 显示/隐藏目录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留置权 | 留置权的成立与实现 | 留置权的实现 | 动产质押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现行基准: 《民法典》第 447-457 条 +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62 条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
《民法典》第 447 条 留置权定义及成立要件: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民法典》第 448 条 同一法律关系要求(企业间留置除外——商事留置权)
《民法典》第 449 条 消极要件:法定或约定排除留置的不得留置
《民法典》第 450 条 可分物的价值相当原则
《担保制度解释》第 38 条 留置权行使的比例限制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留置权善意取得及商事留置权的认定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10-01 《担保法》第 82-88 条:留置权基本规则,适用范围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等特定合同 已废止
2000-12-13 担保法司法解释扩张适用范围 已废止
2007-10-01 《物权法》取消留置权的合同适用范围限制,引入商事留置权(企业间留置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第 447-457 条延续物权法规则 【现行有效】

留置权的成立与实现 概念文章的关系:该文已对成立要件和实现程序作了全面分析。本文聚焦成立条件的精细化分析,包括司法实践中各要件的认定标准、争议场景与判例规则。

一、留置权成立的五个要件

1.1 要件一览表

序号 要件 法律规范 核心要点
1 标的物为动产 《民法典》第 447 条 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财产权利
2 债权人合法占有 《民法典》第 447 条 占有须基于合法关系(非侵权行为获得)
3 债权已届清偿期 《民法典》第 447 条 原则上债权到期是前提
4 牵连关系 《民法典》第 448 条 民事留置须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不要求
5 无排除事由 《民法典》第 449 条 法定禁止或当事人约定排除

1.2 各要件的细化分析

要件一:标的物须为动产

动产包括一切不为法律禁止转让的有体物。以下标的特别关注:

动产类型 可否作为留置权标的 说明
一般货物 可以 最常见的留置标的
车辆 可以 修理费留置最典型
票据、有价证券 可以 但通常以质押方式处理
动物 可以 如兽药费、寄养费留置
不动产(如建筑物) 不可以 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类比使用

要件二:合法占有

占有是最复杂的成立要件。占有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合法取得:基于合同关系(承揽、运输、保管等)取得占有。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的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2. 实际支配:债权人对动产实现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
  3. 持续状态:占有的持续状态。占有中断的,留置权可能消灭。
  4. 债务人的动产:须为债务人所有或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即使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在受领时善意相信该动产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可善意取得留置权。

要件三: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只能对已到期的债权行使留置权。但以下例外情形可以突破:

例外情形 说明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即使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可紧急留置
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 可视同债权已到期

留置权:留置权的一般规则和完整论述参见该文。

要件四:牵连关系(同一法律关系)

这是民事留置权认定中最具争议的领域。

民事留置(《民法典》第 448 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场景 是否构成同一法律关系 说明
加工合同中的加工费与加工物 构成 加工费债权由加工物直接产生
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与货物 构成 运费因运输的货物产生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费与保管物 构成 保管费因保管物产生
修理合同中的修理费与修理物 构成 修理费因修理物产生
因 A 合同欠款而留置 B 合同的标的物 不构成 两个独立的合同关系
因前批货物的欠款,而留置后批货物 实务有分歧 如属同一连续交易,可能认定构成

商事留置(《民法典》第 448 条但书):企业之间留置的,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权的额外限制(《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
- 双方均须为企业
- 留置须为企业持续经营过程中产生
-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不适用商事留置

要件五:无排除事由

排除类型 具体情形 法条
法定排除 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留置的财产(如生活必需品等) 《民法典》第 449 条
约定排除 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条款 《民法典》第 449 条
公共利益排除 涉及公共利益(如救灾物资) 法院依职权认定

二、特殊类型的留置权成立

2.1 建设工程中的"准留置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功能上类似于留置权——承包人已占有工程,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但严格意义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是留置权,因为其标的是不动产。实务中可参照适用留置权的部分法理。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中的优先受偿规则参见该概念文章。

2.2 运输中的留置

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是最典型的商事留置:
- 运费、保管费、装卸费等债权可以留置货物
- 留置货物的价值应与债权相当
- 承运人不得以未付运费为由拒绝交付全部货物,仅可留置与运费价值相当的部分

2.3 修理合同中的留置

修理人对修理物的留置是民事留置权的典范:
- 修理费与修理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修理人有权拒绝交还修理物直至收取修理费
- 留置期间修理人仍负有妥善保管被修理物的义务

2.4 保管合同中的留置

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留置:
- 保管费与保管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 保管人有权拒绝交付保管物
- 保管人负有不得处分被保管物的义务

三、留置权成立与善意取得

3.1 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要件

《担保制度解释》第 62 条承认了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债权人善意取得留置权须满足:
1. 留置的动产实际上不属于债务人
2. 债权人对动产属于债务人存在善意的信赖
3. 其他成立要件(合法占有、债权到期、同一法律关系)均具备

3.2 实务场景

  • 修理人修理第三人的车辆(借用/租赁),委托人未支付修理费 → 修理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 承运人运输第三人的货物,托运人未付运费 → 承运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 保管人保管第三人的物品,委托人未付保管费 → 保管人善意取得留置权

限制:如债权人明知该动产不属于债务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四、留置权成立中的争议焦点

4.1 留置权可否因侵权产生的债权而成立?

主流观点:不可以。留置权的合法占有要件排除了通过侵权手段取得占有的情形。因侵权占有对方物品以抵债的,不构成留置权(可能构成自助行为或侵权行为)。

4.2 债权额与留置物价值不相当时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 450 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但对于不可分物(如整台机器、整车等),债权人可以留置全部不可分物,不受价值的严格限制。

4.3 留置"将来债权"?

留置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已到期债权为前提。但特殊情形下:
- 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 → 可视同已到期
- 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 允许紧急留置

五、实务要点总结

5.1 债权人自查清单

在接受动产并主张留置权之前,请自查以下五项:

  • [ ] 该动产是否属于债务人?如不是,是否符合善意取得?
  • [ ] 我是否通过合法途径占有该动产?
  • [ ] 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
  • [ ] 债权与该动产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 [ ] 是否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不得留置情形?

5.2 债务人抗辩策略

作为债务人对留置权的抗辩:
1. 否认"同一法律关系"——证明债权与留置物无关
2. 主张留置物超出合理价值范围
3. 举证存在约定不得留置的条款
4. 证明占有不合法(如侵权取得占有)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447-457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权威解读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物权编(上)

实务研究

  • 留置权善意取得及商事留置权的限制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