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性融资
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 + 《资管新规》 + 《证券投资基金法》+ 银保监会/证监会结构化产品监管规范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资产证券化 | 夹层融资 | 对赌协议 | 项目融资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明股实债"审查的核心条款)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388 条:担保合同的范围扩展至"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让与担保、回购承诺等非典型担保安排提供法律基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67 条:借款合同定义(结构性融资中债权部分的基础) [现行有效]
-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级基金、结构化证券投资的法律基础 [现行有效,2015年修订] [现行有效]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资管新规"):对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层级、杠杆比例、嵌套层数等作出核心限制 [现行有效,过渡期至2021年末已结束] [现行有效]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配套细则:私募资管产品结构化安排、分级比例、杠杆限制等细则要求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 68 条:让与担保的效力与执行规则(结构性融资中常用担保机制)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2018-04-27 |
《资管新规》出台,全面规范结构化产品 |
银发〔2018〕106号 |
| 2018-10-2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细化分级产品规则 |
证监会令第151号 |
| 2020-12-31 |
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末 |
央行等公告 |
| 2022-01-01 |
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所有存量产品完成规范整改 |
过渡期结束 【重要节点】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施行,影响结构性融资中的公司担保和股权安排 |
【现行有效】 |
一、结构性融资的概念与制度特征
1.1 概念界定
结构性融资(Structured Finance),是指通过分层设计(优先级/劣后级)、信用增级、风险隔离等手段,将基础资产或融资需求进行结构化重新安排的融资方式。其核心在于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将风险和收益按照不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进行重新分配。
1.2 制度特征
| 特征 |
说明 |
| 分层设计 |
将资金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劣后级,不同层级承担不同风险、获取不同收益 |
| 信用增级 |
通过内部增级(超额抵押、差额补足、担保)和外部增级(第三方保证)提高高级别信用等级 |
| 风险隔离 |
通过 SPV(特殊目的载体)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 |
| 结构化安排 |
综合运用债、股、担保、承诺等多种法律工具 |
| 杠杆效应 |
劣后级以较少资金撬动优先级大量资金,形成杠杆 |
1.3 结构类型
| 类型 |
适用场景 |
结构复杂度 |
| 优先级/劣后级分级 |
资管产品、私募基金、信托计划 |
★★ |
| 差额补足+回购承诺 |
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
★★★ |
| 让与担保 |
夹层融资、并购融资 |
★★★★ |
| 资产证券化(ABS) |
应收账款、不动产、收费权 |
★★★★★ |
| 双层 SPV 结构 |
REITs、跨境投资 |
★★★★★ |
二、分层设计(结构化安排)
2.1 优先级/劣后级结构
┌─────────────────────────┐
│ 结构性融资产品 │
├──────────┬──────────────┤
│ 优先级 │ 劣后级 │
├──────────┼──────────────┤
收益 │ 固定+浮动 │ 剩余收益 │
风险 │ 低 │ 高 │
杠杆 │ 享受劣后级杠杆 │ 提供安全垫 │
分配顺序│ 先分配 │ 后分配 │
清算顺序│ 先受偿 │ 最后受偿 │
└──────────┴──────────────┘
2.2 《资管新规》对分层的限制
| 限制项目 |
具体要求 |
| 分级比例 |
固收类产品:优先级/劣后级 ≤ 3:1;权益类: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2:1 |
| 杠杆限制 |
总资产/净资产比例限制(开放式产品 ≤ 140%,封闭式 ≤ 200%) |
| 嵌套限制 |
资管产品最多嵌套一层(不得多层嵌套) |
| 刚性兑付禁止 |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自有资金补足亏损 |
| 合格投资者 |
结构化产品的劣后级份额须为合格投资者 |
三、信用增级机制
3.1 内部增级
| 方式 |
说明 |
法律效力 |
| 超额抵押 |
基础资产价值 > 融资金额 |
提供额外安全边际 |
| 差额补足承诺 |
当产品净收益低于约定时由差额补足方补足 |
《民法典》合同编约束,属于保证性质 |
| 回购承诺 |
特定条件下由回购方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份额 |
属于合同义务,但须审查是否构成明股实债 |
| 内部储备金 |
从超额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储备金 |
合同约定 |
| 触发机制 |
特定条件下自动触发本金保护或提前到期 |
合同约定 |
3.2 外部增级
| 方式 |
说明 |
法律风险 |
| 第三方保证 |
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须符合《公司法》第15条公司对外担保程序要求 |
| 保险增级 |
由保险公司提供信用保险 |
保险合同约束 |
| 银行备用信用证 |
银行出具备用信用证作为增信 |
备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 |
四、结构性融资中的"明股实债"问题
4.1 识别标准
结构性融资是"明股实债"的高发领域。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维度进行判断:
| 判断维度 |
真股权投资 |
明股实债 |
| 收益安排 |
浮动收益,与经营状况挂钩 |
固定收益,与经营无关 |
| 本金保障 |
不保本,承担亏损风险 |
有承诺回购或差额补足保障本金 |
| 经营管理 |
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不参与经营管理 |
| 退出方式 |
股权转让或公司清算 |
按期回购退出 |
| 风险承担 |
共担风险 |
不承担经营风险 |
4.2 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 146 条和《九民纪要》精神:
- 若被认定为"明股实债",则股权投资关系应按借贷关系处理
- 投资方按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但利率受司法解释上限限制)
- 若回购承诺人具有公司担保身份,还须审查公司决议程序
五、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定性
5.1 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争议
差额补足协议在结构性融资中广泛使用,其法律定性存在三种观点:
| 观点 |
定性 |
法律后果 |
| 保证责任说 |
属于《民法典》上的保证担保 |
须审查公司决议程序(《公司法》第15条) |
| 债务加入说 |
属于《民法典》第552条的债务加入 |
无须公司决议程序 |
| 独立承诺说 |
属于独立的合同承诺,不构成保证 |
不受保证法规则约束 |
5.2 司法实践倾向
- 实质判断:法院通常根据差额补足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其法律性质
- 关键因素:是否有追偿权约定、差额补足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实务建议:在差额补足协议中明确约定法律性质,避免定性争议
六、结构性融资的合规要点
6.1 资管产品结构化合规
| 合规要点 |
要求 |
| 投资者适当性 |
劣后级须为合格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
| 杠杆比例 |
不突破《资管新规》规定的分级比例上限 |
| 嵌套层数 |
不超过一层嵌套("公募基金/资管产品 → 资管产品") |
| 信息披露 |
充分披露结构化安排、杠杆比例、风险等级 |
| 禁止性规定 |
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刚性兑付 |
6.2 公司法层面的合规
- 公司对外担保:结构性融资中公司提供差额补足或回购承诺的,须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第 15 条规定的公司决议和章程限制
- 关联担保回避:关联股东/董事须回避表决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学术文章
- 结构性融资中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定性
- 明股实债与结构性融资的边界
- 资管新规后分级产品的合规路径
- 结构性融资中的信用增级机制法律效力分析
案例分析
法院审判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