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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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行政赔偿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处罚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强制

核心法条

  • 《国家赔偿法》第 3 条:行政赔偿范围(人身权)——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以及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行政赔偿范围(财产权)——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以及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5 条: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6 条:赔偿请求人 ——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7 条:赔偿义务机关 —— 行使行政职权侵犯权益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9 条:赔偿程序选择 ——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10 条: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权益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14 条:赔偿义务机关处理期限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侵犯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计算标准 —— 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计算标准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精神损害赔偿 —— 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财产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现行有效]
  • 《国家赔偿法》第 39 条:赔偿请求时效 —— 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 号)第 6-15 条: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5-05-01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2017-07-01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修正案
现行 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与特征

1.1 法律性质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 2 条)。

核心特征

  1. 侵权主体特定: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 职权关联性: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第 5 条)
  3. 违法性要件: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条件
  4. 国家责任:最终的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而非由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5. 先行处理:赔偿请求原则上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 9 条)

1.2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

对比维度 行政赔偿 行政补偿
前提条件 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合法(征收征用等)
法律性质 法律责任 法定义务
适用范围 人身权、财产权损害 主要是财产损失
赔偿力度 以填补直接损失为原则 以公平、合理补偿为原则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各单行法律法规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2.1 人身权损害(《国家赔偿法》第 3 条)

以下情形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 违法行政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 暴力伤害 ——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5. 其他违法侵害 ——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2 财产权损害(《国家赔偿法》第 4 条)

以下情形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1. 违法行政处罚 ——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2. 违法行政强制 ——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3. 违法征收征用 ——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4. 其他财产损害 ——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3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 5 条)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受害人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房屋违法强拆类赔偿(实务重点)

根据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等地方审判指导文件,房屋被违法拆除后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

  • 房屋价值损失:区分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等不同性质
  • 室内物品损失:强拆时未拍照录像致无法举证的,符合日常生活所需物品应支持
  • 停产停业损失:需具备合法营业执照和纳税记录("住改商"房屋须满足 6 个月以上纳税证明要求)
  • 搬迁费和过渡费:包括搬迁费和侵权行为发生至实际赔付期间的房屋租赁费
  • 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助、奖励费

违法拆除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如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但强拆程序违法,可在征收补偿价值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原则上在 10% 以内(河南高院指南第 7 条)。

三、行政赔偿的程序

3.1 赔偿请求的提出

两条路径(《国家赔偿法》第 9 条):

  1. 单独提出: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先行程序)
  2. 一并提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先行程序的要求

  • 行政行为尚未被确认违法的,赔偿请求人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
  • 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可以不经过先行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 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作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3.2 一并提出时的受案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赔偿请求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通常为知道行政行为起 2 年内)

3.3 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 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第 14 条)
  • 处理方式:可以组织听证,在法律范围内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 逾期后果: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3.4 行政赔偿诉讼

  • 管辖:一般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 审理方式:可以在查清事实后直接作出实体判决,也可以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
  • 释明义务:法院应当对赔偿请求人未主张的法定赔偿项目进行释明
  • 释明后仍不主张的:视为放弃该部分权利(起诉时损失尚未发生或不能确定的除外)

3.5 赔偿请求时效(第 39 条)

  • 两年时效,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
  • 时效中止:赔偿请求时效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
  • 申诉上访期间:由于赔偿义务机关没有明确告知赔偿请求权,导致赔偿请求人一直申诉上访的,其申诉上访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浙江高院规定)
  •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入时效

四、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

4.1 人身自由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

  •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年度计算标准(通常在 5 月份发布)
  • 标准公布前作出决定的,可以先按上年度标准计算并明确不足部分补足

4.2 生命健康权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34 条)

损害情形 赔偿标准
造成身体伤害的 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 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计算: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5 倍。

4.3 财产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

损害情形 赔偿标准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 返还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恢复原状或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
财产灭失的 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财产已经拍卖或变卖的 给付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4.4 直接损失的认定(实务)

《国家赔偿法》第 36 条第(八)项明确财产损害按"直接损失"赔偿。实务中对直接损失的认定存在以下争议:

  1. 营运损失:营运车辆的营运损失等可以作为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实践中可根据案情酌定(浙江高院规定第 11 条)
  2. 律师费、申诉上访费用:在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支出的前提下,经法院协商可以适当纳入赔偿范围(浙江高院规定第 12 条)
  3. 利息损失:返还执行款物时应当计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4.5 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第 35 条)

适用条件

  1. 因违法行政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2.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方式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一般情形)
  • 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严重后果时)

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14号文件确立: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 35%
  •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 号)进一步明确:
  • 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的 50%以下(不含本数)确定
  • 后果特别严重的,可以在 50%-100% 之间确定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应当公开进行,具体方式包括口头道歉、书面道歉、开会道歉、公告道歉

五、赔偿义务机关确定

5.1 一般规则(《国家赔偿法》第 7 条)

  • 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共同行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 10 条)
  • 委托行为: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2 复议案件中的赔偿义务机关

  • 复议不加重损害:原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3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交叉

实务中,当事人对房屋价值损失的赔偿请求,如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仅强拆程序违法,法院可在补偿价值基础上适当上浮(10%以内)。对"城中村"房屋被违法拆除,安置方案显失公平时,可参考周边类似商品房交易均价确定价值(河南高院指南第 10 条)。

六、常见争议

6.1 "住改商"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

核心问题:产权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违法拆除后能否主张停产停业损失?

裁判规则:需提供合法营业执照、6 个月以上纳税证明等经营证据。无法提供的,不予支持停产停业损失(河南高院指南第 18 条)。

6.2 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

核心问题:赔偿申请人因行政机关原因无法举证证明室内物品损失,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因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因(未拍照、录像、依法进行财产登记等)导致室内物品损失无法查清的,赔偿请求人起诉要求赔偿符合日常生活所需未超出市场价值的室内物品损失的,应予支持(河南高院指南第 17 条)。

6.3 违章建筑拆除程序违法的赔偿

核心问题:违章建筑被确认违法拆除,权利人能否主张房屋价值损失?

裁判规则:违章建筑(如未审批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被强制拆除,虽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但该类建筑不属于合法利益,不予支持房屋价值损失。但违法拆除造成的合理建筑材料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可予支持(河南高院指南第 13 条)。

七、行政赔偿的程序实务要点

  • 单一违法行为不可拆分请求:基于同一征收或强拆侵权行为申请行政赔偿,应就全部赔偿项目一并主张,未主张的法定赔偿项目经释明后仍不主张的,视为放弃(河南高院指南第 5 条)
  • 行政赔偿诉讼释明机制:合法房屋被拆除后,赔偿请求人坚持要求恢复原状或安置房屋但客观上不可能,又不变更诉讼请求为货币赔偿的,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但不影响另行起诉
  • 协议后反悔的限制:房屋被拆除后,赔偿请求人已签订补偿或赔偿协议的,再要求按市场价格赔偿的,不予支持;但对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规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 年修正)第 2-39 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 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 号)

法院审判指导

  •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指南(试行)
  • 浙江省高院关于当前国家赔偿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 海南法院便民服务与司法监督指引(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类)

典型案例

  •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指导案例91号)
  •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三十周年典型案例
  •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 双百优秀裁判文书(行政,国家赔偿,执行卷)

权威解读

  • 最高法发布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六批)——国家赔偿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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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某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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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1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