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 《关于执破衔接的若干意见》
执破融合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衍生诉讼 | 破产财产与债权清偿顺序 | 参与分配与个人破产 | 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20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终结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执转破程序的启动条件、移送程序和衔接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5 条: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7-06-01 | 《企业破产法》施行,确立破产优先原则(第 19 条执行程序中止) | 《企业破产法》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第513-515条细化执转程序 | 法释〔2015〕5号 |
| 2017-01-19 | 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法发〔2017〕2号 |
| 2021-10-16 | 最高法发布《关于深化执源治理推进执破融合的意见》 | 法发〔2021〕21号 |
| 2023-12-29 | 新修订《公司法》第332条新增简易清算程序 | 新《公司法》 |
| 2024-07-01 | 新《公司法》施行,"僵尸企业"可通过简易清算退出 | 现行有效 |
一、执破融合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制度目标
执破融合是指将强制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有机衔接,通过执行中发现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识别"僵尸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功能互补。
| 目标 | 说明 |
|---|---|
| 程序协同 | 避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和重复 |
| 债务清理 |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 |
| 僵尸企业出清 | 通过执转破加速不良企业的市场退出 |
| 执行效率 | 化解"执行不能"案件的积压 |
1.2 执破融合与"执转破"的关系
"执转破"是执破融合的核心机制之一,但执破融合的外延更广:
| 层级 | 内容 |
|---|---|
| 执转破 |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具体程序操作 |
| 执破衔接 | 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保全解除的程序衔接 |
| 执破融合 | 在执行全流程中嵌入破产思维和破产功能,实现执破一体化 |
二、执转破的启动机制
2.1 启动条件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转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执行案件条件:执行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 主体条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 程序条件:被执行人或任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2.2 移送程序
| 阶段 | 操作 | 责任主体 |
|---|---|---|
| 征询同意 | 执行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 | 执行法院 |
| 作出决定 | 经合议庭评议,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 | 执行法院合议庭 |
| 移送材料 | 移送执行案件材料、财产调查情况、当事人意见等 | 执行法院 |
| 破产审查 | 受移送法院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破产审判庭 |
| 裁定受理 | 裁定受理的同时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 | 破产审判庭 |
2.3 同意机制的实务困境
- 债权人意愿不足:单个债权人可能希望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不愿意移送破产
- 被执行人消极抵触: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破产,拖延程序
- 实务应对:部分地区法院探索"依职权审查+强制释明",但法理上仍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置条件
三、破产优先原则
3.1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2 效力表现
| 效力 | 具体内容 |
|---|---|
| 保全解除 | 受理破产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均应当解除 |
| 执行中止 | 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一律中止 |
| 执行终结 | 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后,执行程序终结 |
| 保全财产移交 | 已保全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 |
3.3 保全顺位与破产债权的冲突
实务争议: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规则:
- 保全本身不产生优先受偿权,保全顺位在破产程序中不具效力
- 但若保全债权基于的是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别除权
- 普通债权即使先于其他债权人保全,在破产程序中仍作为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四、执行程序中的破产识别机制
4.1 识别信号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信号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考虑破产程序:
-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存在参与分配的需求
- 被执行人为"僵尸企业",长期无经营活动、无资产
- 被执行为企业但已停止经营、人员遣散
- 被执行人涉及大量关联诉讼,资不抵债可能性大
4.2 强制释明制度
部分地区法院探索在执行过程中建立破产强制释明制度:
| 阶段 | 释明内容 |
|---|---|
| 立案阶段 | 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转破的途径和后果 |
| 财产调查阶段 | 发现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提示破产可能性 |
| 终结本次执行前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再次释明执转破 |
五、执破融合中的衍生诉讼
5.1 诉讼类型
执破融合过程中产生的衍生诉讼主要包括:
- 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对保全解除或执行中止提出异议
- 破产撤销权诉讼:管理人对执行阶段中的个别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
- 破产确认债权诉讼:债权人对债权认定有异议
- 别除权确认诉讼:担保债权人请求确认别除权
5.2 破产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 情形 | 破产撤销权效力 | 依据 |
|---|---|---|
| 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主动清偿个别债权 | 可撤销 | 破产法第31条 |
|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变价 | 不可撤销(公权力行为) | 司法实践通说 |
| 保全后的执行分配受领 | 原则上可撤销 | 破产法第32条 |
六、执破融合的实务发展趋势
6.1 全国法院执破融合的实践模式
| 模式 | 特征 | 适用地区 |
|---|---|---|
| 执行主导 | 执行局主导执转破筛选和移送 | 多数地区 |
| 破产审判主导 | 破产审判庭提前介入执行程序 | 深圳、上海 |
| 执破一体化 | 设立执破融合专门合议庭 | 浙江、江苏部分地区 |
| 府院协调 | 与政府部门协同解决人员安置、税务等 | 各地均适用 |
6.2 与简易清算的衔接
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第332条新增简易清算程序,与执破融合形成互补:
- 对于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可适用简易清算快速注销
- 对于资不抵债、涉及众多债权人的企业,应适用正式的破产清算程序
- 简易清算程序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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