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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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非法拘禁罪 | 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9 条(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九修订)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39 条第 1 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经修正案七、修正案九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9 条第 2 款: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有效,修正案九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9 条第 3 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按非法拘禁罪论处)。 [现行有效] — 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的关键法条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第 239 条变化内容 依据
1997-10-01 现行刑法首次规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刑法》第 239 条
2009-02-28 增设"情节较轻"档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第二档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七)第 6 条 【现行有效】
2015-08-29 修改加重处罚条款: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改为"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死刑由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 39 条 【现行有效】
2024-03-21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未涉及第 239 条修改 现行有效 【保持不变】

一、构成要件与行为结构

1.1 保护法益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同时(在勒索财物的情形下)也侵犯被绑架人家属或第三人的财产权。本罪系复合法益犯罪。

1.2 客观行为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1.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2. 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
  3. 以被绑架人作为筹码,向其家属、亲友、单位等第三方勒索财物

  4.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5. 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不限于财物)
  6. 如要求释放囚犯、政治目的等

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特殊手段,同样构成本罪(第 3 款)。

1.3 主观要件

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且必须具备特定目的:

  • 勒索财物目的(财产型绑架)
  • 要挟第三方目的(人质型绑架)

注意:本罪不要求实际取得财物或实现不法目的。只要完成"绑架"行为(控制人质),即构成既遂。

1.4 犯罪既遂标准:单一行为说 vs 复合行为说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学说 既遂标准 依据
单一行为说 完成绑架行为(控制人质)即既遂,不要求实际勒索 司法实践主流,符合绑架罪的立法目的
复合行为说 既要有绑架行为,又要有勒索行为 部分学者主张

司法实务采用单一行为说,即以控制人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绑架",勒索只是犯罪目的的实现方式。


二、绑架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核心实务问题)

2.1 绑架罪 vs 非法拘禁罪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罪名界分问题。

区分要素 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主观目的 勒索财物或要挟第三方(针对第三人) 剥夺人身自由,或索取特定债务
行为指向 通过控制人质要挟第三方 直接剥夺被害人自由
索债情形 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债务 索要特定债务(包括非法债务)
基本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关键法条 第 239 条 第 238 条第 3 款

索债务非法拘禁的认定规则(第 238 条第 3 款):
- "债务"不限于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等)
- 若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债务数额,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勒索目的,构成绑架罪
- 实务中,超出部分是否构成绑架罪,还要结合超出幅度、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索债手段综合判断

2.2 绑架罪 vs 敲诈勒索罪

区分要素 绑架罪 敲诈勒索罪
手段性质 以控制人质为手段 以威胁、要挟为手段(不控制人身)
威胁对象 通过人质要挟第三方 直接威胁被害人本人
人身控制 实际剥夺人质人身自由 不涉及人身自由剥夺
行为阶段 控制人质即既遂,是否取得财物不影响定罪 须取得财物或多次敲诈方既遂
基本刑 十年以上 三年以下(数额较大)

关键区别:是否存在人质第三方交付。绑架罪通过控制人质来要挟第三人交付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敲诈勒索罪直接威胁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不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

2.3 绑架罪 vs 抢劫罪

区分要素 绑架罪 抢劫罪
取得方式 通过第三方交付 直接从被害人处强行取得
时间空间 勒索与取得财物通常不同时 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
暴力对象 控制人质,威胁第三方 暴力直接针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法益

2.4 绑架罪 vs 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判断

实务中常见争议情形

  • 为索债扣押人质:债务真实存在 + 索要金额相当 → 非法拘禁罪
  • 借索债之名行勒索之实:债务不存在或索要金额明显超额 → 绑架罪
  • 先索后转:先以索债为由拘禁他人,后产生勒索目的 → 数罪并罚从一重罪论处
  • 索要"精神损失费""名誉费":无实际债务基础的,以绑架罪论处

三、加重情节与死刑适用

3.1 加重情节(第 239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九)将加重情节明确为两种:

  1. 杀害被绑架人的:包括直接故意杀害和间接故意杀害
  2.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须达到重伤或死亡结果

重要变化(修正案九):
- 旧法:"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绝对死刑)
- 新法:"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修正案九将死刑由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赋予法官裁量权

3.2 "杀害"与"过失致死"的区分

修正案九的关键修改在于区分了两种情形:

情形 定性 法条依据
杀害被绑架人(故意杀人) 绑架罪加重 → 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 239 条第 2 款
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 绑架罪基本刑 + 量刑从重 第 239 条第 1 款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 绑架罪加重 → 无期徒刑或死刑 第 239 条第 2 款
过失致被绑架人重伤 绑架罪基本刑 + 量刑从重(情节较轻不成立) 第 239 条第 1 款

"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 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 包括为灭口、防报警等动机杀人
- 不包括过失致死

3.3 "情节较轻"的认定(第 239 条第 1 款后段)

修正案(七)增设的"情节较轻"档次,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1. 主动释放被绑架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2. 未实际勒索到财物
3. 对被绑架人未实施暴力或虐待
4.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5. 犯罪时间短,人质安全获保障
6. 犯罪后积极补救、赔偿

不构成"情节较轻"的情形
-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
- 多次实施绑架
- 绑架多人
- 绑架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


四、量刑要点

4.1 法定刑档次

档次 条件 刑罚
加重刑 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 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基本刑 一般绑架行为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较轻刑 情节较轻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 从宽情节的适用

即使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行为人仍可通过以下法定从宽情节获得减轻处罚:

  • 自首(第 67 条):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立功(第 68 条):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线索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 构成立功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酌情从轻
  • 如实供述(坦白):可以从轻

4.3 量刑中的综合考量

  • 犯罪动机和预谋程度
  • 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
  • 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 是否对被绑架人实施了虐待、伤害
  • 勒索金额的大小
  •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
  • 是否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

五、特殊情形

5.1 偷盗婴幼儿

第 239 条第 3 款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拟制为绑架罪。

实务要点
- "偷盗"指秘密窃取婴幼儿
- "婴幼儿"通常指不满六周岁的幼儿
- 目的仅限于"勒索财物",不包括其他目的
- 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拐卖儿童罪(第 240 条)

5.2 绑架与拐卖儿童的区分

区分要素 绑架罪(偷盗婴幼儿) 拐卖儿童罪
目的 勒索财物 出卖牟利
侵害法益 人身自由 + 财产权 人身自由 + 儿童身心健康
法定刑 五年以上至死刑 五年以上至死刑(加重情形可至死刑)
行为手段 偷盗(秘密窃取)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

5.3 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

  •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仍定绑架罪一罪,在量刑中从重
  • 绑架中故意伤害致重伤:适用第 239 条第 2 款加重处罚
  • 绑架中强奸被绑架人:数罪并罚(绑架罪 + 强奸罪)
  • 绑架中抢劫被绑架人财物:数罪并罚(绑架罪 + 抢劫罪)

六、辩护人实务要点

6.1 "情节较轻"的辩护策略

  • 重点论证:主动释放、未造成伤害、作用较小、犯罪时间短
  • 证据支撑:被绑架人证词、行为人的释放行为表现、通讯记录
  • 参考同类案件:检索本地区法院对类似情节的认定判例

6.2 罪名界分的辩护策略

  • 索债型案件: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相当性,争取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 临时起意:先非法拘禁,后临时产生勒索目的的,可能不构成绑架罪
  • 人质身份:被控制人是否真正具有"人质"功能(能否影响第三方)

6.3 加重情节的辩护策略

  • 死改"杀害"为"过失致死":论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无故意
  •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 自首、立功情节:全力寻找从宽事由,争取减轻处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8-239 条
  • 刑法修正案(七)第 6 条

审判指导

  • 最高法研究室:第三方受到勒索是否属于绑架罪构成要件
  • 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安徽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学术文章

  • 曲新久:论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
  • 李立众:《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罪刑规范)评注

书籍

  • 刑法全厚细:绑架罪实务指引
  • 刑法一本通:绑架罪条文汇编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