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非法拘禁罪 | 敲诈勒索罪 | 抢劫罪
现行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9 条(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九修订)
核心法条
- 《刑法》第 239 条第 1 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行有效,经修正案七、修正案九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9 条第 2 款: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现行有效,修正案九修订]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9 条第 3 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现行有效]
- 《刑法》第 238 条第 3 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按非法拘禁罪论处)。 [现行有效] — 此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的关键法条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第 239 条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7-10-01 | 现行刑法首次规定绑架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 |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刑法》第 239 条 |
| 2009-02-28 | 增设"情节较轻"档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新增第二档法定刑) | 刑法修正案(七)第 6 条 【现行有效】 |
| 2015-08-29 | 修改加重处罚条款: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改为"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死刑由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 刑法修正案(九)第 39 条 【现行有效】 |
| 2024-03-21 | 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未涉及第 239 条修改 | 现行有效 【保持不变】 |
一、构成要件与行为结构
1.1 保护法益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同时(在勒索财物的情形下)也侵犯被绑架人家属或第三人的财产权。本罪系复合法益犯罪。
1.2 客观行为
绑架罪的客观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 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手段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
-
以被绑架人作为筹码,向其家属、亲友、单位等第三方勒索财物
-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 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方提出不法要求(不限于财物)
- 如要求释放囚犯、政治目的等
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特殊手段,同样构成本罪(第 3 款)。
1.3 主观要件
本罪为直接故意犯罪,且必须具备特定目的:
- 勒索财物目的(财产型绑架)
- 要挟第三方目的(人质型绑架)
注意:本罪不要求实际取得财物或实现不法目的。只要完成"绑架"行为(控制人质),即构成既遂。
1.4 犯罪既遂标准:单一行为说 vs 复合行为说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 学说 | 既遂标准 | 依据 |
|---|---|---|
| 单一行为说 | 完成绑架行为(控制人质)即既遂,不要求实际勒索 | 司法实践主流,符合绑架罪的立法目的 |
| 复合行为说 | 既要有绑架行为,又要有勒索行为 | 部分学者主张 |
司法实务采用单一行为说,即以控制人质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是"绑架",勒索只是犯罪目的的实现方式。
二、绑架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分(核心实务问题)
2.1 绑架罪 vs 非法拘禁罪
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罪名界分问题。
| 区分要素 | 绑架罪 | 非法拘禁罪 |
|---|---|---|
| 主观目的 | 勒索财物或要挟第三方(针对第三人) | 剥夺人身自由,或索取特定债务 |
| 行为指向 | 通过控制人质要挟第三方 | 直接剥夺被害人自由 |
| 索债情形 | 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债务 | 索要特定债务(包括非法债务) |
| 基本刑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
| 关键法条 | 第 239 条 | 第 238 条第 3 款 |
索债务非法拘禁的认定规则(第 238 条第 3 款):
- "债务"不限于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赌债、高利贷等)
- 若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债务数额,超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勒索目的,构成绑架罪
- 实务中,超出部分是否构成绑架罪,还要结合超出幅度、行为人的主观意思、索债手段综合判断
2.2 绑架罪 vs 敲诈勒索罪
| 区分要素 | 绑架罪 | 敲诈勒索罪 |
|---|---|---|
| 手段性质 | 以控制人质为手段 | 以威胁、要挟为手段(不控制人身) |
| 威胁对象 | 通过人质要挟第三方 | 直接威胁被害人本人 |
| 人身控制 | 实际剥夺人质人身自由 | 不涉及人身自由剥夺 |
| 行为阶段 | 控制人质即既遂,是否取得财物不影响定罪 | 须取得财物或多次敲诈方既遂 |
| 基本刑 | 十年以上 | 三年以下(数额较大) |
关键区别:是否存在人质和第三方交付。绑架罪通过控制人质来要挟第三人交付财物(或满足其他要求);敲诈勒索罪直接威胁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不涉及人身自由的剥夺。
2.3 绑架罪 vs 抢劫罪
| 区分要素 | 绑架罪 | 抢劫罪 |
|---|---|---|
| 取得方式 | 通过第三方交付 | 直接从被害人处强行取得 |
| 时间空间 | 勒索与取得财物通常不同时 | 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 |
| 暴力对象 | 控制人质,威胁第三方 | 暴力直接针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法益 |
2.4 绑架罪 vs 非法拘禁罪的具体判断
实务中常见争议情形:
- 为索债扣押人质:债务真实存在 + 索要金额相当 → 非法拘禁罪
- 借索债之名行勒索之实:债务不存在或索要金额明显超额 → 绑架罪
- 先索后转:先以索债为由拘禁他人,后产生勒索目的 → 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论处
- 索要"精神损失费""名誉费":无实际债务基础的,以绑架罪论处
三、加重情节与死刑适用
3.1 加重情节(第 239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九)将加重情节明确为两种:
- 杀害被绑架人的:包括直接故意杀害和间接故意杀害
-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须达到重伤或死亡结果
重要变化(修正案九):
- 旧法:"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绝对死刑)
- 新法:"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修正案九将死刑由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赋予法官裁量权
3.2 "杀害"与"过失致死"的区分
修正案九的关键修改在于区分了两种情形:
| 情形 | 定性 | 法条依据 |
|---|---|---|
| 杀害被绑架人(故意杀人) | 绑架罪加重 → 无期徒刑或死刑 | 第 239 条第 2 款 |
| 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 | 绑架罪基本刑 + 量刑从重 | 第 239 条第 1 款 |
|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重伤/死亡 | 绑架罪加重 → 无期徒刑或死刑 | 第 239 条第 2 款 |
| 过失致被绑架人重伤 | 绑架罪基本刑 + 量刑从重(情节较轻不成立) | 第 239 条第 1 款 |
"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
- 包括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
- 包括为灭口、防报警等动机杀人
- 不包括过失致死
3.3 "情节较轻"的认定(第 239 条第 1 款后段)
修正案(七)增设的"情节较轻"档次,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1. 主动释放被绑架人,未造成严重后果
2. 未实际勒索到财物
3. 对被绑架人未实施暴力或虐待
4.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5. 犯罪时间短,人质安全获保障
6. 犯罪后积极补救、赔偿
不构成"情节较轻"的情形:
-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或死亡
- 多次实施绑架
- 绑架多人
- 绑架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等特殊群体
四、量刑要点
4.1 法定刑档次
| 档次 | 条件 | 刑罚 |
|---|---|---|
| 加重刑 | 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致重伤/死亡 | 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基本刑 | 一般绑架行为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较轻刑 | 情节较轻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4.2 从宽情节的适用
即使法定最低刑为十年有期徒刑,行为人仍可通过以下法定从宽情节获得减轻处罚:
- 自首(第 67 条):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立功(第 68 条):揭发他人犯罪、提供线索 → 可以从轻或减轻
-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 构成立功
- 取得被害人谅解 → 酌情从轻
- 如实供述(坦白):可以从轻
4.3 量刑中的综合考量
- 犯罪动机和预谋程度
- 被绑架人的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时间
- 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 是否对被绑架人实施了虐待、伤害
- 勒索金额的大小
- 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赔偿谅解等从宽情节
- 是否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情节
五、特殊情形
5.1 偷盗婴幼儿
第 239 条第 3 款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拟制为绑架罪。
实务要点:
- "偷盗"指秘密窃取婴幼儿
- "婴幼儿"通常指不满六周岁的幼儿
- 目的仅限于"勒索财物",不包括其他目的
- 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构成拐卖儿童罪(第 240 条)
5.2 绑架与拐卖儿童的区分
| 区分要素 | 绑架罪(偷盗婴幼儿) | 拐卖儿童罪 |
|---|---|---|
| 目的 | 勒索财物 | 出卖牟利 |
| 侵害法益 | 人身自由 + 财产权 | 人身自由 + 儿童身心健康 |
| 法定刑 | 五年以上至死刑 | 五年以上至死刑(加重情形可至死刑) |
| 行为手段 | 偷盗(秘密窃取) | 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 |
5.3 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
- 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仍定绑架罪一罪,在量刑中从重
- 绑架中故意伤害致重伤:适用第 239 条第 2 款加重处罚
- 绑架中强奸被绑架人:数罪并罚(绑架罪 + 强奸罪)
- 绑架中抢劫被绑架人财物:数罪并罚(绑架罪 + 抢劫罪)
六、辩护人实务要点
6.1 "情节较轻"的辩护策略
- 重点论证:主动释放、未造成伤害、作用较小、犯罪时间短
- 证据支撑:被绑架人证词、行为人的释放行为表现、通讯记录
- 参考同类案件:检索本地区法院对类似情节的认定判例
6.2 罪名界分的辩护策略
- 索债型案件:重点审查"债务"的真实性、金额的相当性,争取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 临时起意:先非法拘禁,后临时产生勒索目的的,可能不构成绑架罪
- 人质身份:被控制人是否真正具有"人质"功能(能否影响第三方)
6.3 加重情节的辩护策略
- 死改"杀害"为"过失致死":论证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无故意
-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
- 自首、立功情节:全力寻找从宽事由,争取减轻处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8-239 条
- 刑法修正案(七)第 6 条
审判指导
- 最高法研究室:第三方受到勒索是否属于绑架罪构成要件
- 浙江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 安徽省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学术文章
- 曲新久:论绑架罪单一行为说与复合行为说之争
- 李立众:《刑法》第239条(绑架罪罪刑规范)评注
书籍
- 刑法全厚细:绑架罪实务指引
- 刑法一本通:绑架罪条文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