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
护理费标准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误工费计算标准 | 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人身损害赔偿 | 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8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4 | 司法解释首次系统规定护理费计算规则(含住院/非住院/定残后护理) | 法释〔2003〕20号第21条 |
| 2021 | 《民法典》第1179条体系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护理费为法定赔偿项目 | 《民法典》 |
| 2022 | 司法解释修正,护理费规则维持不变,仅删除城乡区分表述 | 法释〔2022〕14号 |
一、护理费的计算方法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护理费 = 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即按护理人员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需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收入证明等证据。
2.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
护理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护工同等级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 护理天数
各地实务中的参考标准:
- 山西标准(晋高法〔2020〕34号第10条):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参照 120元/天
- 金华标准:住院期间按照当地医院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计算,参考 150元/天
3. 计算区分标准
| 期间 | 计算标准 | 依据 |
|---|---|---|
| 住院期间 | 按当地医院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 浙江高院2014年解答 |
| 非住院期间 | 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 | 浙江高院2014年解答 |
二、护理期限的确定
1. 一般原则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具体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 "三期"评定规范
当医疗机构意见不清晰或争议较大时:
- 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
- 景德镇中院(景中法〔2017〕11号)观点:一般情况下不优先采信"三期"鉴定意见,以伤情和住院情况结合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只有在住院天数与伤情明显不符、存在挂床行为等特殊情形时才参照鉴定意见
3. 最长护理期限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的,参照残疾赔偿金年龄规则递减。
三、护理人数
| 规则 | 说明 |
|---|---|
| 原则上 | 一人 |
| 例外情形 | 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 |
实务中增加护理人数的常见情形:重度颅脑损伤、植物生存状态、严重脊髓损伤等。
四、定残后护理依赖的赔偿
1. 护理依赖程度分级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
| 依赖程度 | 赔偿系数 | 说明 |
|---|---|---|
| 完全护理依赖 | 100% | 5项均需护理 |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80% | 3项需护理 |
| 部分护理依赖 | 50% | 1项需护理 |
山西标准(晋高法〔2020〕34号第11条):可根据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比例。
金华标准:全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各地系数差异需注意)。
2. 定期金给付
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七级以上,含七级)需要常年护理的,可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定期金给付的规定)。
3. 护理依赖期间计算公式
护理依赖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 护理依赖赔偿系数 × 护理年限
五、护理费与误工费的关系
| 赔偿项目 | 赔偿对象 | 法律属性 |
|---|---|---|
| 误工费 | 受害人本人 | 因受伤无法工作产生的收入损失 |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护工 | 因护理受害人产生的劳务或误工损失 |
两者可并行主张,不属于重复计算。误工是受害人本人的劳动损失,护理是他人因照顾受害人产生的损失。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 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无实质检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山西高法第1条第2款)。
2. 护理人员收入证明不足
不能证明护理人员收入状况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费标准或120元/天计算。
3. 家庭成员护理
家庭成员作为护理人员时,虽然没有直接支付费用,但仍可按照护工市场标准或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费。
七、证据要求
需举证证明:
- 医疗机构关于需要护理及护理期限的医嘱/证明
- 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或护工费用票据
- 需要多人护理的,需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意见
- 护理依赖程度须有司法鉴定意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第8条护理费详解
法院审判指导
- 山西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 — 护理费120元/天参考标准、护理依赖分级、定期金给付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法院审判指导/浙江规定/2014-04-06_000142_6051_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2014年).md) — 住院/非住院区分标准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 护理人员收入标准、护理依赖分级
-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指导意见 — "三期"鉴定采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