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回购

现行基准: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确立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认定规则——"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即对赌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履行须受公司法资本维持等强制性规定约束。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须满足减资或利润分配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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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与回购

现行基准: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确立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认定规则——"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即对赌条款原则上有效,但履行须受公司法资本维持等强制性规定约束。目标公司回购股权须满足减资或利润分配的法定条件。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投资尽调 | 投资退出路径 | 股东会决议 | 公司资本制度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2-09-13 海富案确立"与投资公司对赌有效、与目标公司对赌无效"原则 最高法(2012)民提字第11号
2019-11-14 《九民纪要》确立"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放宽对赌效力认定 法〔2019〕254号第5条
2020-12-23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明确回购履行条件 最高法民二庭
2023-12-05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重申对赌条款效力与履行区分原则 最高法发布
2024-07-01 新《公司法》第89条、第225条引入定向减资与异议股东回购规则,影响对赌履行 《公司法》修订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225条(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为定向减资提供了法律空间,直接影响对赌回购的可履行性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162条(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依法注销或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受到严格规制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210条(2023年修订,2024-07-01施行):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向股东分配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法〔2019〕254号):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有效,但实际履行须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对赌条款效力判断的基本依据 [现行有效]

一、对赌与回购的基本概念

1.1 对赌协议的界定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目标公司或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投资交易时,就对未来的不确定情况作出的约定。若目标公司未来业绩达到约定条件,投资方可能给予融资方奖励;若未达到约定条件,融资方需向投资方承担补偿责任(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或投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1.2 对赌的主要类型

  1. 业绩对赌:以净利润、营业收入等业绩指标为对赌条件
  2. 上市对赌:以能否在约定期限内实现IPO为对赌条件
  3. 市值对赌:以上市后的市值表现为对赌条件
  4. 回购对赌:触发条件时要求融资方回购投资方股权

1.3 补偿方式

  1. 现金补偿:目标公司或股东按差额向投资方支付现金
  2. 股权补偿:目标公司以零对价或象征性对价向投资方转让股权
  3. 股权回购:目标公司或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投资方持有的股权

二、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

2.1 效力认定的三阶段演变

第一阶段:海富时代(2012-2019)
最高法(2012)民提字第11号海富案中,法院确立了"投资方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二分法原则,核心依据是与公司对赌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第二阶段:华工案松动(2019)
江苏高院在(2019)苏民再62号华工案中,认可了公司与投资方的对赌效力,开始反思海富规则的适用局限。

第三阶段:九民纪要统一(2019至今)
《九民纪要》确立了"效力与履行分离"原则,即:
- 对赌协议原则上有效(除非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
- 但履行须受《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和利润分配制度约束
-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须以减资程序为前提
- 投资方请求现金补偿的,须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2.2 效力审查要点

  1. 效力层面:审查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等法定无效事由
  2. 履行层面:审查是否满足公司法减资程序、利润分配程序等强制性要求

三、对赌回购的履行路径

3.1 股东回购路径

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不受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限制,回购条款可直接履行。

3.2 公司回购路径

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须:
1. 减资程序:公司作出减资决议(须经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债权人保护: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3. 变更登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3 新《公司法》的影响

新《公司法》第225条引入定向减资规则,允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时不按照持股比例减资。这为对赌回购中的定向减扫清了法律障碍,使得投资方从目标公司退出的路径更加清晰。

四、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

4.1 投资方的风险防范

  1. 同时约定股东回购:避免单一依赖公司回购
  2. 设置多重担保: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股权质押等
  3. 明确触发条件:对赌条件应具体、可量化、可验证
  4. 约定违约责任:逾期回购的违约金或利息

4.2 融资方的风险防范

  1. 合理设置承诺:避免过度承诺导致无法实现
  2. 设置上限条款:对补偿金额设定合理上限
  3. 增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非归因因素
  4. 明确争议解决机制:约定仲裁或管辖权

4.3 裁判实务中的争议焦点

  1. 对赌条款的触发条件是否成就
  2. 减资程序受阻时投资方的救济途径
  3. 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
  4. 对赌条款与优先清算权的竞合处理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 原始资料/案例/九民纪要全文.pdf
  • 原始资料/案例/海富案裁判文书.pdf
  • 原始资料/案例/华工案裁判文书.pdf
  • 原始资料/法律/公司法-2023修订.pdf
  • 原始资料/法律/民法典合同编.pdf
  • 原始资料/实务/对赌协议条款范本.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