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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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

现行基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2021年1月1日施行)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环境侵权 | 产品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定义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69条:连带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1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172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0-07-01 原《侵权责任法》施行 已废止
2021-01-0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共同侵权的认定

(一)主观要件

共同侵权的主观要件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两种形态:

  1. 共同故意:数个侵权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追求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这种共谋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使各侵权人实施不同的侵权行为,只要基于共同故意,均需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 共同过失:数个侵权人对损害后果都具有共同的可预见性,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具体包括:

  3. 基于一致意思而实施共同行为,均轻信不会产生损害后果
  4. 在进行将所有人束为一体的共同行为中,缺少任何一个过失都不会发生损害后果

(二)行为要件

共同侵权的行为要件要求数个侵权行为具有客观关联性,对外结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客观上能判定为损害后果产生的共同原因:

  1. 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行为人以作为方式实施共同加害行为是最常见的类型;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结合可视为共同加害行为
  2. 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为直接侵权提供便利或造成损害后果扩大,违反的是危险防止义务

(三)因果关系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侵权的因果关系形态为单一因果关系,被侵权人只需证明共同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需证明每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二、连带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主体
  2.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数个行为相结合
  3. 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受害人具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规则

  1. 外部责任:数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侵权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2. 内部责任:在数个侵权人之间,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确定责任份额

(三)免责抗辩事由

在共同侵权中,一人或部分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需要由全体侵权人承担,即使其中的某些人并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法院需根据不同的共同侵权类型的特点,判断各个侵权人的免责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三、共同侵权的类型

(一)共同加害行为侵权

共同加害行为侵权,又称为狭义的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不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从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类型。判断是否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侵权的关键在于确定数个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

(二)教唆、帮助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是指利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促使被教唆人实施加害行为;帮助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或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人。

(三)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2. 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3. 数人实施危险行为
  4. 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5.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

四、分别侵权与连带责任

(一)分别侵权的概念

分别侵权是指没有共同故意的数人基于故意或过失,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同一损害的情形。

(二)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 《民法典》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环境侵权中的扩展:根据《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排放的物质相互作用产生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医疗侵权中的扩展: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三)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五、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一)行为共同性的认定

判断共同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是确定数个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性。共同性既可能产生于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而具有的主观关联性,也可能产生于因偶然导致同一损害后果而具有的客观关联性。

(二)因果关系的一体性

多个行为基于因果关系具有"一体性"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总是以抽象标准在个案中与诸多要素相结合做出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交由法官作具体裁量。

(三)全链条追责规则

在生态破坏等案件中,司法实践发展出全链条追责规则,对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存在多个环节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各环节犯罪行为人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体现了共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的扩展应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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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公众号资源/上海一中法院(2021:1:1-2026:1:26)/共同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丨类案裁判方法.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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