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救济
核心法条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11 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正面列举 + 兜底条款(大幅扩展)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不予复议的排除事项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 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 13 条: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现行有效,2024-01-01施行]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24-01-01 前 | 旧《行政复议法》(1999年通过,2017年修正)受案范围较窄,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 | 新法以"行政行为"为中心,受案范围大幅扩张,明确纳入行政协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 2023年《行政复议法》修订第11条 |
| 旧法 | 附带审查范围不明确 | 新法明确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附带审查范围 | 新《行政复议法》第13条 |
一、正面列举——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1.1 新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法》第 11 条)
下列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序号 | 类型 | 说明 |
|---|---|---|
| 1 | 行政处罚 |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罚款等不服 |
| 2 | 行政强制 |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
| 3 | 行政许可 |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含拒绝、逾期不答复或其他决定 |
| 4 | 自然资源确权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
| 5 | 行政征收与补偿 |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
| 6 | 行政不作为 |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 |
| 7 | 侵犯经营自主权 |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
| 8 | 排除限制竞争 |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
| 9 | 违法要求义务 |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
| 10 | 社会保障权益 |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 |
| 11 | 行政协议 |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2024年新增明确列举) |
| 12 | 行政赔偿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 |
| 13 | 行政补偿 |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补偿决定不服 |
| 14 | 兜底条款 | 认为行政机关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
1.2 2024年修法带来的显著变化
| 新增领域 | 旧法状态 | 新法状态 |
|---|---|---|
| 行政协议 | 未明确 | 明确列入受案范围 |
| 行政赔偿 | 未明确 | 明确列入受案范围 |
| 行政补偿 | 未明确 | 明确列入受案范围 |
| "其他合法权益" | 限于人身权、财产权 | 扩展为"其他合法权益" |
二、不予复议的排除事项
2.1 法定排除(第 12 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 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但可附带审查,见下文)
- 内部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民事调解: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2 排除事项的边界
- 内部行为排除仅针对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决定
- 民事调解排除指行政机关作为居中调解者的行为,如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作出涉及公民权益的决定则可复议
- 抽象行政行为的排除不排除通过附带审查方式对一般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请求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
3.1 附带审查的适用范围(第 13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3.2 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类型
| 可以审查 | 不能审查 |
|---|---|
|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 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 地方性法规 |
3.3 附带审查的程序
- 附带审查请求应当在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不能单独提出
- 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仅在该复议案件范围内进行
- 复议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予作为认定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四、实务要点
4.1 受案范围的扩张趋势
新《行政复议法》体现了"能复议尽复议"的价值取向,将更多行政行为纳入复议审查范围,强化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能。
4.2 先复议后诉讼的适用范围
虽然大多数行政争议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复议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