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7 条、第 92 条 + 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仲裁费用分担规则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费用 | 国际商事仲裁 | 仲裁调解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7 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92 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仲裁费用的办法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5 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解释》第 21 条:因伪造证据或隐瞒证据而重新仲裁的,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可在六个月内申请撤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9-01 | 原《仲裁法》第 54 条要求裁决书写明仲裁费用负担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1995-07-28 | 国办发[1995]44号确立仲裁费用分担基本框架 | 国务院办公厅 |
| 2025-09-12 | 《仲裁法》修订,条文序号由原第 54 条变更为第 67 条,实质不变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仲裁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
1.1 败诉方承担原则(Loser Pays Rule)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仲裁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仲裁庭须在裁决书中明确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这是裁决书的法定必备内容。
法理基础:
- 败诉方因败诉行为导致仲裁程序的启动和费用支出
- 避免胜诉方在获得实体胜诉后还需自行承担维权成本的"二次损失"
- 与"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诉讼制度原理一致
1.2 费用分担的三层结构
| 层级 | 费用类型 | 预缴方 | 最终负担方 |
|---|---|---|---|
| 第一层 | 仲裁机构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 申请人 | 败诉方 |
| 第二层 | 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等 | 申请方预付 | 败诉方或按比例 |
| 第三层 | 当事人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 | 各方自行承担 | 按仲裁庭裁量 |
二、仲裁费用分担的具体情形
2.1 全部败诉
当一方当事人全部败诉时:
- 全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包括案件受理费、处理费及仲裁庭认定的合理律师费
- 已预缴的费用不再退还,由败诉方向预缴方偿还
2.2 部分败诉
当双方各有胜败时,仲裁费按照胜败比例分担:
| 计算方式 | 示例 |
|---|---|
| 按比例分担 | 申请人索赔 100 万,获支持 60 万,则败诉比例为 40%,仲裁费按 60:40 分担 |
| 按事项分担 | 部分仲裁请求获支持、部分被驳回时,可按仲裁事项分别确定费用分担 |
| 按过错程度分担 | 仲裁庭可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对费用分担作适当调整 |
2.3 和解/调解结案
| 情形 | 分担规则 |
|---|---|
|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 仲裁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分担比例,调解书应当写明 |
|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中约定或双方事后协商;无约定时仲裁庭可以决定 |
|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 申请人承担已发生的仲裁费用(退费规则依各仲裁机构规定) |
2.4 滥用仲裁程序
当一方当事人存在滥用仲裁程序行为时,仲裁庭可以调整费用分担:
- 恶意提起仲裁:申请人明知无事实根据仍提起仲裁
- 恶意拖延程序: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请延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 伪造证据: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延长
- 隐瞒关键证据:导致仲裁程序不必要的复杂化
在此类情形下,即使该方当事人胜诉,仲裁庭也可以减少其应收的费用补偿。
三、律师费的仲裁支持
3.1 律师费纳入费用分担的条件
在国内仲裁中,律师费能否纳入费用分担由仲裁庭裁量,通常需要满足:
- 当事人在仲裁请求中明确提出律师费主张
- 提供充分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付款凭证
- 律师费数额合理:与当地律师收费标准相符,与案件复杂程度匹配
- 实际发生或确定将发生:风险代理费在裁决前已实际发生或根据合同确定
3.2 律师费支持比例的参考因素
仲裁庭在决定律师费分担时会考虑:
| 因素 | 说明 |
|---|---|
| 案件复杂程度 | 越复杂的案件,律师工作量越大,支持比例越高 |
| 败诉比例 | 胜诉比例越高,律师费支持比例越高 |
| 当地律师收费标准 | 律师费应在当地行业收费合理范围内 |
| 律师收费方式 | 固定收费一般全额支持;风险代理费可能按实际发生比例支持 |
| 当事人经济状况 | 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 |
3.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律师费分配
国际商事仲裁中,律师费分配的考量更加复杂:
- "Costs follow the event" 原则:败诉方支付胜诉方所有合理费用,但并非被所有仲裁庭全盘接受
- 当事人行为考量:ICC 规则第 38 条将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是否高效配合仲裁)纳入费用分配的考量
- 合理性标准:律师费须符合"合理性"要求,仲裁庭会综合考量成本比例和费用产生的合理性
- 内部律师费用:一般不支持,但若超出正常工作强度且必要,可能被部分支持
- 第三方资助仲裁费:部分法域已认可,但需考虑披露义务和费用承担
- Calder-bank Offers / Sealed Offers:被申请人在裁决前发出和解意向,若裁决金额低于和解金额,超出部分的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仲裁费用的救济
4.1 仲裁庭内的费用救济
- 当事人对费用分担有异议的,可在裁决书送达后提出书面意见
- 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费用分担进行调整
4.2 仲裁外的费用救济
- 仲裁费用的司法审查有限:法院一般不审查仲裁庭的费用分担决定是否合理
- 但程序违法可撤销:如果仲裁庭在费用分担程序上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申请撤销裁决
- 超裁情形:仲裁庭对未在仲裁请求中提出的费用事项作出负担决定,构成超裁
五、实务指引
5.1 申请人的费用管理策略
- 准确估算争议金额:避免过高或过低估算导致费用计算偏差
- 在仲裁请求中明确列明律师费:未明确主张的,仲裁庭不予支持
- 保存完整费用凭证:委托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缺一不可
- 经济困难可申请缓减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主动提出
5.2 被申请人的费用应对策略
- 关注申请人缴费情况:逾期未缴费可主张撤回申请
- 反请求也须缴费:提出反请求同样需要预缴仲裁费用
- 和解时明确费用分担:在和解协议中写明仲裁费用的分担
- 应对滥用仲裁:被申请人遭受恶意仲裁时可主张全部费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67、92 条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2025 修订)
学术文章
- 高昂的律师费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