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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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民事诉讼法》第 59-62 条 + 民诉法解释

第三人

最后更新:2026-04-06
关联概念:共同诉讼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缺席判决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59 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新增)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81-82 条: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7-06-27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12-24 扩大涉外编内容 修正案
2023-09-01 第四次修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完善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
2024-01-01 现行《民事诉讼法》施行 【现行有效】

一、第三人的分类

1.1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的第三人。

特征 内容
请求权基础 对争议标的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主张
参诉方式 主动起诉,以本诉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诉讼地位 相当于原告

1.2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特征 内容
利害关系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主动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诉讼地位 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非完全独立的当事人

典型情形
- 担保纠纷中的债务人
- 合同纠纷中的次债务人
- 产品责任纠纷中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2.1 参加方式

方式 说明
主动参加 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通知参加 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依职权通知第三人参加

2.2 参诉时间

第三人可以在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参加诉讼。

2.3 第三人权利

第三人类型 主要诉讼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起诉、举证、辩论、上诉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可以提出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辩论,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

3.1 概念与立法目的

《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法目的: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3.2 构成要件

要件 内容
主体 必须是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第三人
未参诉原因 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权益损害 生效裁判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
期限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损之日起 6 个月
管辖 作出该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

3.3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

可能结果 处理方式
撤销之诉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撤销之诉不成立 驳回诉讼请求

四、常见争议

4.1 第三人的识别

核心问题:如何在实务中认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

裁判规则
- 仅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不足以成为第三人,须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 担保人对主债务纠纷的利害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可能产生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