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民法典》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成立 | 单方法律行为 | 不当得利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99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请求其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2007 |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悬赏 |
— |
《物权法》 |
| 1999 |
《合同法》未规定悬赏广告 |
— |
《合同法》 |
| 2012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首次承认悬赏广告 |
完成特定行为可请求报酬 |
法释〔2009〕5号 |
| 2021 |
— |
《民法典》第499条正式确立悬赏广告制度 |
《民法典》 |
一、悬赏广告的概念与性质
1.1 定义
悬赏广告,是指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1.2 性质争议
| 观点 |
内容 |
| 单方行为说 |
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完成行为即产生支付报酬义务 |
| 要约说 |
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完成行为构成承诺 |
| 《民法典》立场 |
采要约说——第499条置于合同编,完成行为即合同成立 |
1.3 常见类型
| 类型 |
示例 |
| 寻找遗失物 |
"寻物启事:归还者酬谢1万元" |
| 举报线索 |
"举报XX线索,奖励5万元" |
| 技术创新征集 |
公开征集解决方案 |
| 抓捕逃犯 |
公安机关悬赏通告 |
二、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 要件 |
内容 |
| 公开方式 |
通过公告、广告、网络等公开方式发布 |
| 特定行为 |
有明确、具体的行为要求 |
| 报酬承诺 |
明确表示完成后支付报酬 |
| 不特定对象 |
面向不特定的人群 |
三、悬赏广告的效力
3.1 报酬请求权
| 情形 |
处理 |
| 完成行为 → 悬赏人 |
完成人有权请求支付约定的报酬 |
| 数人完成 → 悬赏人 |
最先完成者有权请求报酬 |
| 同时完成 |
各完成人按份共享报酬 |
| 部分完成 |
一般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
3.2 悬赏人撤销
| 规则 |
内容 |
| 撤销时间 |
完成行为之前 |
| 撤销方式 |
以同样方式撤销 |
| 例外 |
不可撤销的悬赏(如明确承诺不撤销) |
3.3 特殊问题
| 问题 |
处理 |
| 完成行为的人不知悬赏广告 |
仍享有报酬请求权 |
| 悬赏广告中的报酬不明确 |
按照交易习惯或公平原则确定 |
| 悬赏人是国家机关 |
如公安机关悬赏,仍应履行 |
四、实务要点
- 悬赏广告一旦发布即对悬赏人产生约束力
- 完成行为前可撤销,须以同样方式公布
- 不知广告内容但完成行为的,仍可主张报酬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资源
- 《民法典》第317条、第499条
-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历史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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