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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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城市维护建设税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增值税 | 教育费附加 | 消费税

核心法条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3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在其他地区的税率为1%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4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现行有效]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5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实缴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适用税率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85-01-01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施行 国发[1985]19号
2021-09-01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正式施行(从条例上升为法律)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09-01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管理 《城建税法》第7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1.1 概念与性质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附加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性质。其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1.2 附加税特征

城建税以"两税"的实际缴纳额为计税依据,不能独立存在。没有"两税"就没有城建税。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2.1 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包括:
- 加收的滞纳金
- 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
- 增值税留抵退税额不退还已缴城建税
- 出口退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2.2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其他地区 1%

2.3 纳税人所在地的确定

  •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城建税同时退还或退还对应部分
  • 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按缴纳"两税"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税
  • 代扣代缴"两税"的,城建税按代扣代缴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征

三、应纳税额计算

$$
应纳税额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合计 × 适用税率
$$

计算示例:

某市区企业本期实纳增值税50万元、消费税20万元:
$$
应纳税额 = (50万 + 20万) × 7% = 4.9万元
$$

四、征收管理

4.1 纳税期限

城建税与"两税"同时缴纳,纳税期限、申报期限与"两税"一致。

4.2 纳税地点

  •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即为城建税的纳税地点
  • 代扣代缴"两税"的,在代扣代缴地缴纳城建税
  • 跨地区经营预缴增值税的,在预缴地按当地适用税率缴纳城建税

4.3 免税与减征

下列情形免征城建税:
-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不征城建税)
-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减免"两税"时,同时减免城建税
-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国家规定享受城建税减征优惠(减征50%以内)

五、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关系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称"两附加"或"三附加"。它们的共同特征是:
- 计税/费依据相同:均为实缴的"两税"税额
- 同时申报缴纳
- 减免政策同步适用

六、实务要点与风险提示

6.1 常见问题

  • 退还"两税"时,已缴纳的城建税不退还(出口退税除外)
  • 查补"两税"时,应同时追征城建税滞纳金
  • "两税"享受免税的,城建税同时免征
  • 小规模纳税人"两税"减征后,城建税按减征后的"两税"税额计算

6.2 筹划提示

  • 关注不同地区适用税率差异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时,城建税可同步减征
  • 跨地区经营时应注意各经营地不同税率对成本的影响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