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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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及相关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行政复议

核心法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2 条:政府信息的定义——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3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现行有效]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33 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的答复期限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5-05-01 行政诉讼法大幅修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
2017-07-01 行政诉讼法修正(检察公益诉讼) 修正案
现行 后续无大修 【现行有效】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1 主动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2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1.3 不予公开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利人同意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
  •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二、申请与答复程序

2.1 申请方式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

2.2 答复期限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
  • 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2.3 答复类型

  1.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 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 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4. 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政府信息公开诉讼

3.1 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可诉的行为包括
-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 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
-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 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申请人要求更正被拒绝

3.2 审理要点

人民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时,重点审查:
1. 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2. 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
3. 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答复义务
4. 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成立
5.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3.3 判决方式

法院可以作出以下判决:
- 责令公开:行政机关不公开或逾期不答复,经法院审查应当公开的,判决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公开
- 驳诉讼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已经履行公开义务或依法不予公开的
- 确认违法:行政机关已经公开但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公开的信息确有错误的

四、常见争议

4.1"三需要"的审查

核心问题:申请人是否需要证明与申请信息有利害关系?

裁判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后,取消了原来"三需要"的门槛,公民申请政府信息不再需要证明与自身有利害关系。

4.2 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核心问题: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裁判规则: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但是,如果行政决定已经作出,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应当公开。

4.3 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的保护

核心问题: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时,如何处理?

处理程序
1. 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2.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3.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4. 第三方对公开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