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买卖合同 | 合同效力 | 违约责任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662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 | 《合同法》第185-195条首次专章规定赠与合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657-666条继承并完善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与性质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性质:
1. 单务合同:赠与人不承担对价请求。
2. 无偿合同:受赠人获取财产权益不以支付对价为前提。
3. 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区别于传统民法中的实践合同)。
4. 不要式合同:无需特定形式。
二、赠与的撤销
(一)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以下例外不得撤销:
-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 依法不得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适用于权利已转移之后,赠与人可行使撤销的三种法定情形:
| 事由 | 含义 | 行使期限 |
|---|---|---|
|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属合法权益 | 如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故意伤害、虐待等行为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
|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 包括法定扶养义务和约定扶养义务 | 同上 |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 | 适用于附义务赠与 | 同上 |
撤销后,赠与人可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
赠与合同的瑕疵担保规则较为特殊:
- 一般赠与:赠与人对财产瑕疵不承担责任(无偿性质)。
-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 例外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附义务赠与
赠与可以附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赠与不同于双务合同,因为受赠人的义务不是对价,而是附带条件。附义务赠与的赠与人对赠与财产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五、违反道德而为的赠与
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展示性行为为业的行为、卖淫行为、借腹生子合同等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受到否定法律评价。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3(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专章)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总则编 下(第2153行公序良俗与赠与的限制)
实务参考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5072行债权转让中赠与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参照适用)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