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在民法与公司法中的适用
现行基准: 各领域现行法交叉适用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让与担保 | 明股实债的法律定性与风险 | 非典型担保 | 担保物权 |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与执行风险
核心法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法释〔2020〕28号):让与担保的效力规则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规则——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401、428条:流质/流押条款的效力限制(让与担保中的"流质禁止"适用) [现行有效]
- 《九民纪要》第71条: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与实现方式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32条(2024修订):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 [现行有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让与担保标的物归属的认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5-09-01 | —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让与担保中约定债务到期不还标的物归债权人的,法院应告知其按担保处理 | 法释〔2015〕18号 |
| 2019-11-08 | — | 《九民纪要》第71条:明确让与担保合同有效,但约定标的物直接归债权人的"流质条款"无效 | 法〔2019〕254号 |
| 2021-01-01 | — |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正式确立让与担保规则,区分"财产权利变动+担保合意"与"名为买卖实为担保" | 法释〔2020〕28号 |
一、让与担保的基本概念与性质
(一)定义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
(二)法律性质
让与担保的核心特征在于"形式上转让+实质上担保":
- 外观上:存在财产权利转让的表象(如股权变更登记、不动产过户登记)。
- 实质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于设立担保而非真实的买卖或赠与。
- 定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正式承认其担保功能,但不承认"流质条款"的效力。
(三)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的区别
| 比较维度 | 让与担保 | 股权代持 |
|---|---|---|
| 目的 | 担保债务履行 | 隐藏真实权利人身份 |
| 权利归属 | 债务人仍是实质权利人,仅有担保性转让 | 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代为持有 |
| 触发条件 | 债务到期不履行 | 通常为持续状态 |
| 法律效力 | 担保效力被认可,流质条款无效 | 合同原则上有效,但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二、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一)基本效力
根据《九民纪要》第71条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68条:
- 让与担保合同有效:当事人约定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务担保的,该约定原则上有效。
- 财产权利变动已完成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法院不予支持(流质禁止)。
- 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就拍卖、变卖、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二)"名为买卖实为担保"情形
上海一中院裁判规则指出:
- 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但实质上是为借款提供担保的,应认定为让与担保。
- 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非合同名称定性。
- 若已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如股权已变更),债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权但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
(三)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情形
根据《中国应用法学》实务研究:
- 仅签订让与担保合同但未完成权利变动公示(如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 债务人拒绝配合的,可诉请履行,但债权人尚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让与担保在公司法中的适用
(一)股权让与担保的特殊问题
-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九民纪要》确认股权质押型让与担保有效。
- 股东权利的行使:让与担保登记于债权人名下期间,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原则上仍由债务人(原股东)享有,除非另有约定。
- 股权回购的竞合:让与担保与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同时存在时,需判断优先适用哪一种安排。
(二)公司破产中的股权让与担保
- 破产程序中,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让与担保,担保标的物不当然归入破产财产。
- 债权人可主张别除权(优先受偿),但应扣除已公示部分的价值。
(三)与公司法其他制度的交叉
- 资本维持:让与担保涉及股权转让的,不当然违反资本维持原则。
- 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让与担保中如何适用,取决于担保合同对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安排。
- 隐名投资中的让与担保: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可能同时存在,需厘清法律关系。
四、风险防范与实务建议
(一)合同设计要点
- 明确约定担保目的而非真实的买卖
- 约定清算程序而非直接转让
- 明确担保期间的权利行使安排(如分红归属、表决权归属)
- 约定债务清偿后的股权回转机制
(二)风险控制
- 担保标的的估值应公平合理,避免显失公平
- 注意流质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 担保标的已公示登记的,应及时进行担保登记或备注
- 在破产程序中应提前规划权利申报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学术文章
- 让与担保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
- 让与担保的行为性质与权利行使认定规则
- 未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让与担保合同效力
- 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论路径
- 担保优先受偿与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法院审判指导
- 江苏高院审委会会议纪要〔2014〕2号
-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
法条
- 《九民纪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