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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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行政处罚 |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核心法条

  • 《行政处罚法》第 63 条: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或限制从业、其他较重处罚 [现行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 64 条:听证程序的具体组织规则 [现行有效]
  • 《行政处罚法》第 65 条:听证笔录及其效力——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旧规则 新规则 依据来源
2021-07-15 前 旧《行政处罚法》(1996)仅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情形可听证 2021年修订大幅扩展听证范围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第63条
旧法 听证笔录仅作为参考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案卷排他原则)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第65条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启动条件

1.1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行政处罚法》第 63 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情形 说明
较大数额罚款 数额标准由各部委或省级人大、政府通过规章规定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2021年新增情形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包含降低资质等级这一新增情形(2021年修订)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包含"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两种新增情形(2021年修订)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兜底条款,由行政机关结合裁量权基准和行业特点认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保留条款

1.2 当事人启动听证的权利告知

程序要求
- 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
- 告知书应当载明听证权利的内容、期限和申请方式
- 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1.3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义务

  • 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禁止报复原则)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规则

2.1 听证主持人

  •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主持人应当保持中立,不得事先形成定论

2.2 听证通知的时间与内容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
  • 通知应载明听证事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当事人权利义务等

2.3 听证的公开原则

一般原则: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不公开的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听证

2.4 听证参加人及其权利

参加人 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 有权参加听证、陈述申辩、质证、提供证据;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调查人员 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申请参加 or 被通知参加
证人 应当出席作证并接受询问
鉴定人 应当出席并接受询问
翻译人员 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参加人提供翻译

2.5 听证的程序步骤

  1. 听证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2.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可以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
  3. 当事人提出自己的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4. 双方辩论: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5.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 制作听证笔录:全部过程制作笔录,由当事人审核签名或盖章

三、听证笔录的效力与案卷排他

3.1 听证笔录的制作与确认

《行政处罚法》第 65 条(2021年修订新增):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和辩论
  •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2 案卷排他原则

  • 2021年修订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 这是"案卷排他原则"(Record Exclusivity)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的明确确立
  • 行政机关不得在听证笔录之外另行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处罚依据
  • 听证笔录之外的证据如需采纳,应当重新启动质证程序

四、常见问题与实务争议

4.1 "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

"较大数额"因行业和地区而异:

  • 税务领域: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
  • 市场监管领域:各地标准不一,一般为对个人罚款5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
  • 实务中应参照当地省级人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具体规定

4.2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的救济

  • 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后,行政机关仍需保障其陈述申辩权
  • 行政处罚最终作出后,当事人仍有权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
  • 但如果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听证权利,该行政处罚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

4.3 听证程序的违法后果

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或组织听证的法律后果
- 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可被撤销
-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法院通常将未组织听证视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撤销处罚决定

4.4 多次违法同一案件的听证范围

  • 同一案件中可能涉及多项违法行为或处罚种类,若其中一项属于听证范围,当事人有权就全部案件事实提出听证
  • 听证应涵盖全案事实与法律适用,而非仅限于需要听证的那个处罚内容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案由暂行规定理解与适用

实务文章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