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委托合同 | 中介合同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涉及第951-960条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951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5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无约定时利益属于委托人。[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6条: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8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59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960条: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合同法》第414-423条首次专章规定行纪合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951-960条继承并完善,适用规则从"适用"调整为"参照适用"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与历史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例如寄卖店以自身名义为委托人寄卖物品,完成后收取佣金。
行纪一词有双重含义:一指行纪营业,另指行纪合同。其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国际贸易,行纪人利用自己的知识技能并以自己的名义替委托人与相对人交易。行纪制度具有以下优点:
1. 委托人不必暴露自己的姓名,保持营业秘密。
2. 促进交易安全、迅捷且高效。
3. 委托人可以利用行纪人的信用、资产、交易关系和知识经验。
4. 行纪人行使权利方便,经营方式灵活。
5. 委托人不为行纪人过失或权利滥用行为负责。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
| 维度 | 行纪合同 | 委托合同 |
|---|---|---|
| 名义 | 只能以行纪人自己名义 | 可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 |
| 资质 | 行纪人需特定资质 | 无特殊资质要求 |
| 适用范围 | 仅限于贸易等法律行为 | 法律行为 + 事实行为 |
| 有偿性 | 必有偿 | 可有偿可无偿 |
| 费用负担 | 行纪人负担(另有约定除外) | 委托人负担 |
| 第三人关系 | 行纪人与第三人独立签约,委托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 受托人签约可直接对委托人生效 |
三、行纪人的特殊权利
(一)介入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指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直接与委托人发生交易关系。此为行纪人特有的权利,注意与委托人的介入权不同。
行使条件:
1. 行纪人卖出或买入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如证券、期货、大宗商品等);
2. 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 行纪人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介入权行使后,行纪人"一身二任",同时处于行纪人与交易相对人地位,但仍须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不得利用介入权损害委托人利益。
(二)留置权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优先受偿。委托物的所有权人在所不问,即留置权不以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三)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均应支付相应的报酬(第959条)。
四、行纪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义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第953条)。
按指示交易义务
行纪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价格指示进行交易(第955条):
- 低于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同意但行纪人补偿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 高于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的,可按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
直接责任承担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958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
五、与委托合同的区分
与间接代理的区分
| 维度 | 行纪合同 | 间接代理 |
|---|---|---|
| 委托人介入 | 委托人与第三人不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 委托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
| 介入权性质 | 行纪人自己与委托人交易 | 委托人介入后可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 |
| 费用承担 | 行纪人负担 | 委托人负担 |
| 有偿性 | 必有偿 | 不必然 |
与中介合同的区分
| 维度 | 行纪合同 | 中介合同 |
|---|---|---|
| 法律地位 |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签约 | 中介人仅报告机会或提供媒介,不参与签约 |
| 报酬请求权 | 完成或部分完成即可请求 | 须促成合同成立方可请求 |
| 费用承担 | 行纪人负担 | 中介人负担 |
| 对第三人责任 | 行纪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 中介人不与第三人发生直接法律关系 |
六、参照适用委托合同
《民法典》第960条规定,行纪合同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
- 行纪人的忠实义务、报告义务等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 行纪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行纪合同的解除规则、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义务等,在没有行纪合同特别规定时,可参照适用。
七、实务要点
- 行纪人资质要求:行纪人通常为从事行纪营业的主体,如寄卖商、贸易代理商等,需具备相应营业资质。
- 行纪费用承担:原则上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
- 行纪人的双重角色:行纪人与第三人签约时是合同当事人,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和责任,对第三人则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4(第1098-1176行行纪合同专章;第5248行与委托合同区分;第6606-6620行行纪概念与历史)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5454行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分衔接)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
- 周江洪:我国典型合同分编的19个制度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