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与推定

📋 显示/隐藏目录

现行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修订)第 3-9 条(自认规则),第 10 条(推定规则);《民诉法解释》第 92-93 条

自认与推定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自认效力 | 推定规则 | 证明责任分配 | 自认与推定规则

核心法条

  • 《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3 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现行有效]
  • 《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4 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92 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现行有效]
  • 《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10 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1-12-21 《证据规定》第 8 条确立自认规则 法释〔2001〕33号(已废止)
2015-02-04 《民诉法解释》第 92-93 条完善自认与推定规则 法释〔2015〕5号 [现行有效]
2019-10-14 《证据规定》全面修订,新增默示自认规则(第 4 条)和限制自认规则(第 6 条) 法释〔2019〕19号 [现行有效]

一、自认制度

1.1 自认的类型

类型 定义 法律效果
明确自认 当事人对不利事实明确表示承认 对方无需举证
默示自认 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仍不明确表态 视为承认(拟制自认)
限制自认 当事人在承认的同时附加独立攻击防御方法 承认部分有效,附加部分需举证
共同自认 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 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1.2 自认的撤回

情形 条件 依据
对方当事人同意 对方同意且法院准许 《证据规定》第 9 条
自认不真实 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与事实不符且出于重大误解 《证据规定》第 9 条

1.3 自认的效力限制

下列情形不适用自认规则: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涉及身份关系确认
- 涉及他人合法权益
- 涉及应当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二、推定制度

2.1 推定的分类

类型 依据 可否推翻
法律推定 法律明确规定 可反证推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实推定 基于经验法则的逻辑推理 可反证推翻

2.2 无需举证的事实(法定免证事实)

  1.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根据已知事实和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5.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 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7. 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第 3-7 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3 推定的适用规则

  • 推定以基础事实为前提,基础事实必须已经证明
  • 推定事实可以被反证推翻
  • 推定的反驳标准: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推翻,无需排除合理怀疑

三、实务要点

  1. 默示自认在实务中容易被忽视:审判人员的"说明并询问"是默示自认成立的前提
  2. 限制自认需区分承认部分与抗辩部分:仅承认部分产生免证效果
  3. 推定不是举证责任倒置:推定只是证明责任分配中的一种技术处理
  4. 身份关系案件排除自认适用:婚姻、收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规则
  5. 诉讼外自认效力有限:诉讼外的自认不能直接产生免证效果,仅作为证据使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典与司法解释

  • 《证据规定》(2019 年修订)第 3-10 条
  • 《民诉法解释》第 92-93 条

引用资料: 2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