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资产证券化 | 供应链金融 | 保理合同 | 融资租赁
现行基准声明
供应链金融是指以核心企业为依托,通过应收账款融资、存货融资、预付款融资等方式,为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的核心特征是利用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核心法条
| 法条 | 内容摘要 | 效力状态 |
|---|---|---|
| 《民法典》第761-769条 | 保理合同专章,规定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业务类型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义务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440-445条 | 应收账款出质的规则,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现行有效 |
| 《民法典》第545-556条 | 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应收账款转让适用债权转让规则 | 现行有效 |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 | 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现行有效 |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现行 | 各领域现行法 | 依涉及领域 |
一、供应链金融的模式
1.1 应收账款融资
- 供应商将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金融机构
- 金融机构基于核心企业信用向供应商提供融资
- 核心企业到期向金融机构付款
1.2 存货融资
- 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获取融资
- 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存货
1.3 预付款融资
- 下游经销商以预付款向金融机构质押
- 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发出提货通知
二、供应链金融的法律结构
2.1 应收账款转让
- 债权人(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
- 通知债务人(核心企业)后转让生效
-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向受让人履行
2.2 应收账款质押
-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 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 债务人接到出质通知后,不得擅自向出质人清偿
三、供应链金融风险
3.1 信用风险
- 核心企业违约风险
- 供应商虚假交易风险
- 应收账款重复转让风险
3.2 操作风险
- 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 资金封闭运行管理
- 合同条款设计不完善
3.3 法律风险
-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程序瑕疵
- 基础合同无效导致应收账款不存在
- 保理商未尽审查义务
四、实务要点
4.1 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
- 转让通知是应收账款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前提
- 通知方式可以是书面、邮件等形式
- 建议由债权人和受让人共同发出通知
4.2 核心企业信用传导
- 核心企业的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融资成本
- 应当关注核心企业的信用评级和经营变化
- 核心企业的信用传导不能替代对供应商的审查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
- 《民法典》(2021施行)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