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
劳动报酬
核心法条
- 《劳动法》第 46 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现行有效]
- 《劳动法》第 47 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现行有效]
- 《劳动法》第 48 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现行有效]
- 《劳动法》第 50 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30 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现行有效]
- 《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加付赔偿金 50%-100%)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01-01 | 《劳动法》施行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 |
| 2008-01-01 | 《劳动合同法》施行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 |
| 2012-12-28 | 劳动合同法修正(劳务派遣) | 修正案 |
| 现行 | 现行有效(后续无大修) | 【现行有效】 |
一、工资的构成
基本构成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
- 基本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部分
- 奖金:根据工作业绩或公司效益发放的奖励性收入
- 津贴:特殊岗位或特殊劳动条件下的补偿性收入(如高温津贴、中夜班津贴等)
- 补贴:生活性补贴(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餐补等)
- 加班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不属于工资的收入
以下收入一般不纳入工资范畴: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
- 劳动保护费用(工作服、手套等)
- 福利费用(独生子女费、抚恤金等)
- 其他非劳动报酬性收入
二、工资支付规则
支付时间与方式
- 按月支付: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 货币形式: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 直接支付: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工资支付凭证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
工资支付例外
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加班工资
加班费计算标准
| 加班类型 | 计算标准 | 能否调休替代 |
|---|---|---|
| 工作日延时加班 | 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50% | 不可以 |
| 休息日加班 | 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200% | 可以,优先安排补休 |
| 法定节假日加班 | 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300% | 不可以 |
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月工资,不包括:
- 年终奖
- 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
- 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
- 加班工资本身
详细规则参见:加班与工时
四、特殊工资问题
年终奖
年终奖的性质和发放规则:
- 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
- 可通过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发放条件
- 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应按约定执行
- 未约定但形成惯例的,可能被认定为工资组成部分
提成工资
提成工资的特点:
- 适用于销售类、业务类岗位
- 按业绩的一定比例计算
- 应纳入工资总额,受最低工资标准约束
- 用人单位应制定明确的提成制度并公示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的特殊性:
- 性质存在争议:劳动报酬 vs. 公司收益分配
- 实践中倾向于认定为公司自主决定的一种激励方式
- 不属于法定劳动报酬范畴
- 按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资扣除
合法扣除项目
- 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 个人所得税
- 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违法扣除
以下扣除行为违法:
- 无故克扣工资
- 罚款扣除(用人单位无罚款权)
- 违约金扣除(除竞业限制和培训费用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损失赔偿扣除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六、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用人单位责任
- 补足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加付赔偿金: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 85 条)
- 前提: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
- 劳动者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劳动者救济途径
- 劳动监察投诉: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 劳动仲裁:申请仲裁主张工资及加付赔偿金
- 解除劳动合同: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N)
恶意拖欠工资的刑事责任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第 276 条之一)。
七、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
- 工资支付凭证由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劳动者主张工资差额的,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工资标准
- 双方对工资标准有争议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为准
加班费举证
-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 用人单位应当提交至少两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台账
八、工资与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关系
经济补偿金(N)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 = 工作年限 × 月工资
-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月工资"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
- 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按 3 倍支付且年限不超过 12 年
详细规则参见:劳动合同解除
违法解除赔偿金(2N)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支付赔偿金。
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 经济补偿(N):合法解除/终止后的法定补偿
- 赔偿金(2N):违法解除的惩罚性赔偿
- 二者性质不同、不能同时主张
- 支付赔偿金(2N)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N)
特殊情形: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离职时,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 45 条在主张经济补偿的同时,请求加付 50%-100% 的赔偿金。这是在 N 之外的额外赔偿。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标准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概念文章
相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刑法相关规定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概念文章待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