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增值税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总则
核心法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1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1 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现行有效]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2 条**:增值税税率体系 -- 标准税率 13%,简并税率 9% 和 6% 等档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2 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3 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14-18 条: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27 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28 条:进项税额转出规则 [现行有效]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29 条: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9-01-01 | 个人所得税法大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 七次修正 |
| 2018-01-01 |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 | 修正 |
| 现行 | 持续政策更新 | 【以最新政策为准】 |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1.1 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相关文件的纳税人包括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2 征税范围 -- 全面营改增后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覆盖全部货物和服务。
原增值税征税范围:
- 销售货物:包括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受托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进口货物:从境外进口的货物
营改增新增征税范围:
| 行业 | 税率/征收率 | 说明 |
|---|---|---|
| 交通运输服务 | 9% |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 |
| 邮政服务 | 9% | 邮政基本服务、邮政特殊服务 |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提供语音通话、数据传输等基础电信服务 |
| 建筑服务 | 9% | 工程、安装、修缮、装饰 |
| 不动产租赁服务 | 9% | 包括不动产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
| 销售不动产 | 9% | 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9%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3% | 设备、车辆等有形动产租赁 |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提供短信、彩信等增值服务 |
| 金融服务 | 6% | 贷款、保险、证券等 |
| 现代服务 | 6% | 研发、文化、物流辅助、鉴证咨询等 |
| 生活服务 | 6% |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等 |
| 销售无形资产 | 6% | 技术、商标、著作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
1.3 视同销售行为
下列行为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 14 条):
-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法
2.1 税率体系
| 税率 | 适用范围 |
|---|---|
| 13% | 销售货物(一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 9% | 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
| 6% |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除租赁)、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 |
| 0% | 出口货物和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
| 3% | 增值税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部分情形的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
| 5% | 特殊征收率(如个人出租住房按 1.5%,房地产简易计税等) |
2.2 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
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
2.3 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征收率(3%)
- 简易计税方法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可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建筑业):
-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 为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4 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 道路通行、桥闸通行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计算的进项税额
- 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特定条件下可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 27 条):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三、增值税免税和减税政策
3.1 免征增值税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列举了大量免税情形,主要包括:
民生类: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殡葬服务
教育科研类: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其他: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 个人转让著作权
-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2 差额计税
对特定行业和业务,增值税按照差额计税:
-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建筑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不动产销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增值税发票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的核心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 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 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电子发票:与普通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五、常见争议
5.1 进项税额抵扣争议
核心问题: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实务处理:
- 发票合规性是关键,发票要素不完整或与实际业务不符的不得抵扣
- "三流一致"(资金流、货流、票流)是判断抵扣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做转出处理
5.2 销售额的认定争议
核心问题:价外费用是否应纳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规则: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5.3 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处理
核心问题:房地产项目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处理。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法院审判指导与实务
-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问题的会议纪要
- 如何破局代扣代缴税款与履行生效判决之间的冲突 -- 天同诉讼圈
- 税收优先权与约定担保物权冲突问题 -- 天同诉讼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