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关联性判断

现行基准: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某一争议事实。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前提条件,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证据制度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性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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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关联性判断

现行基准: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某一争议事实。关联性是证据被采纳的前提条件,缺乏关联性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证据制度要求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性的逻辑联系。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证据真实性审查 | 证据排除规则 | 证据能力 | 证据优势标准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1-12-21 最高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首次系统确立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法释〔2001〕33号第65条
2015-02-04 《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要求 法释〔2015〕5号第104条
2019-10-14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修订,明确证据关联性审查的具体要素 法释〔2019〕19号第87条、第88条
2024-01-01 《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体系 《民事诉讼法》第63-79条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63条(2023年修正,2024-01-01施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确立了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基本要求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法释〔2019〕19号):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4条(法释〔2015〕5号):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8条(法释〔2019〕19号):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现行有效]

一、证据关联性的基本概念

1.1 关联性的两层含义

证据关联性包含两个层面:

  1. 实质性(Materiality):证据所要证明的是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2. 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文本与合同是否成立这一争议焦点具有实质性
  3. 而在人格权纠纷中,合同履行记录一般不具有实质性

  4. 证明性(Probative Value):证据是否对争议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5. 能够增加或减少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
  6. 证明性与证明力大小相关

1.2 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关联性判断的核心问题:
1. 该证据与本案的哪个待证事实有关?
2. 该证据对该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
3. 该证明作用是否足以使该证据被采纳?

二、关联性判断的方法

2.1 直接关联与间接关联

类型 定义 示例
直接关联 证据直接指向待证事实 合同原件直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间接关联 证据通过中间环节间接证明待证事实 当事人的银行流水间接证明其有投资能力

2.2 链条式关联与网络式关联

  1. 链条式关联:证据A证明事实B,事实B与争议事实C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网络式关联:多个证据分别证明同一待证事实的不同侧面,形成证据网络

2.3 关联程度的分级

关联程度 含义 处理
高度关联 证据直接证明核心争议事实 应当采纳,重点关注
中度关联 证据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证明力较弱 可以采纳,结合其他证据
微弱关联 证据与待证事实仅有间接或远因联系 可以采纳,证明力有限
无关联 证据与本案无逻辑联系 应当排除

三、实务中的关联性判断

3.1 合同纠纷中的关联性判断

争议焦点 有关联的证据 无关联的证据
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文本、往来邮件、聊天记录 当事人在其他合同中的行为
合同是否履行 付款凭证、交货记录、验收报告 当事人过去的信用记录
是否存在违约 催告函、违约通知、现场照片 当事人对其他第三方的违约记录
损失金额 财务账单、评估报告、发票 当事人的个人消费记录

3.2 侵权纠纷中的关联性判断

争议焦点 有关联的证据 无关联的证据
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现场监控照片、证人证言 行为人过去的不良记录
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医疗报告 被侵权人的既往病史(除非涉及因果关系抗辩)
赔偿金额 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 被侵权人的其他财产损失证明(非本次侵权造成)

3.3 劳动争议中的关联性判断

争议焦点 有关联的证据 无关联的证据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证明 当事人在其他公司的工作经历
加班事实 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 公司的加班制度文件(除非证明制度执行情况)
违法解除 解除通知、规章制度、程序证据 单位对其他员工的处理历史

四、关联性审查的程序

4.1 法庭调查中的关联性审查

  1. 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说明该证据与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
  2. 法庭有权询问当事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
  3. 对方当事人可以就关联性提出异议

4.2 关联性异议的处理

  1. 异议方应说明该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无关
  2. 法庭审查异议是否成立
  3. 异议成立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 异议不成立的,该证据可采纳,但证明力可能在后续环节被评判

五、关联性与证明力的区分

对比维度 关联性 证明力
性质 定性判断——是否存在逻辑联系 定量判断——联系有多强
阶段 证据采纳的前提条件 采纳后的证明力评价
结果 无关联则排除 证明力低则不足以定案
判断主体 法官自由心证 法官自由心证+法定标准

六、常见实务误区

6.1 过度追求证据数量

有些当事人提交大量与本案关联性极弱的证据,反而可能给法官留下"以多取胜"的负面印象。建议:
- 精筛选,提交核心关联证据
- 明确说明每项证据与争议焦点的逻辑关系
- 避免提交无关或关联极弱的证据

6.2 关联性举证不清晰

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明确列明:
1. 证据来源
2. 证明目的
3. 与争议焦点的关联关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以下文件路径均相对 /Users/CS/Documents/知识库/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pdf
  • 原始资料/法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pdf
  • 原始资料/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pdf
  • 原始资料/实务/证据关联性审查指南.docx
  • 原始资料/案例/证据审查典型案例汇编.pdf
  • 原始资料/实务/举证实务操作手册.pdf
  • 原始资料/实务/证据目录制作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