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
现行基准:执行和解协议应书面制作并交执行法院附卷;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中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和解 | 执行程序 | 执行不能案件处理规则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与恢复执行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1 | 民事诉讼法确立执行和解制度 |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11 条 |
| 2007-10 | 民诉法修改,完善执行和解规则 | 2007 年《民事诉讼法》第 207 条 |
| 2012-08 | 民诉法确立执行和解后恢复执行规则 |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 |
| 2018-01 | 《执行和解规定》系统化规范执行和解协议的形成与履行 | 法释〔2018〕3 号 |
| 2021-12 | 民诉法修正,条文序号变化 | 202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 |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2021 修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 条(法释〔2018〕3 号):当事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抵扣执行标的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 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 239 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两年) [现行有效]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成立与形式
(一)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程序性变更协议。它不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新的合意约束。
(二)形式要件
| 要件 | 具体要求 |
|---|---|
| 书面形式 |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和解不能产生执行程序效力) |
| 内容记载 | 和解协议内容应当记入执行笔录或单独制作书面协议 |
| 签名或盖章 |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
| 执行法院附卷 | 交执行法院附卷存档 |
(三)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执行和解协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履行方式(分期付款、以物抵债、减免部分债务等)
- 履行期限(新的履行时间安排)
- 履行担保(担保人对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责任)
- 违约责任(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 争议解决方式
二、和解协议的履行管理
(一)履行监督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的执行管理职责:
| 阶段 | 法院职责 |
|---|---|
| 和解后暂缓执行 |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裁定暂缓执行 |
| 履行过程监督 | 督促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和解协议 |
| 履行完毕确认 | 被执行人完全履行后,裁定执行结案 |
(二)部分履行
和解协议部分履行的法律处理:
- 已履行部分应予确认并抵扣执行标的额
- 未履行部分,在恢复执行时按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
- 部分履行不影响恢复执行权的行使
(三)履行担保
执行和解协议可约定担保。担保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另行出具担保函的,构成对和解协议履行的担保:
-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以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追偿
三、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后果
(一)恢复执行的条件
| 条件 | 说明 |
|---|---|
| 和解协议有效成立 | 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
| 被执行人不履行 | 包括完全不履行和部分不履行 |
|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 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二)恢复执行的两种路径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
├── 路径一: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 依据民诉法第 237 条,2 年申请期限
│
└── 路径二: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 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 9 条
(三)两条路径的关系
申请执行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路径,不得同时适用两种路径:
- 恢复执行:更快捷,但执行标的受原生效裁判约束
- 另诉和解协议:可主张和解协议中新增的利益(如违约金),但需另行经过诉讼程序
四、和解协议无效与撤销
(一)可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定情形
- 欺诈:被执行人以欺诈手段使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 胁迫:被执行人以胁迫手段迫使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二)和解协议的其他效力瑕疵
- 重大误解: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可请求撤销
- 显失公平:和解协议明显不公平的,可申请撤销
- 违反公共利益:和解协议内容违反公共利益的,当然无效
(三)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
和解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执行程序恢复到和解之前的状态,尚未履行的部分继续执行。
五、与终本案件的关联
(一)和解与终本的关系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若被执行人在和解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
1. 恢复原裁判强制执行
2. 以"已穷尽财产调查"为由申请终本
(二)和解期间的期限计算
执行和解期间,不计算在六个月执行期限内。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越长,执行期限顺延越多。
(三)和解履行完毕的结案方式
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的,以"执行完毕"结案,而非"终结执行"或"终本"。
六、实务要点
(一)对申请执行人的建议
- 和解协议应尽量详细,明确履行时间、方式、金额和违约责任
- 约定担保条款以增加履约保障
- 定期督促履行并保留催告证据
- 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迹象的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 注意 2 年恢复执行申请期限
(二)对被执行人的风险提示
- 和解协议达成不等于免除了原债务
- 部分履行不能免除全部债务
- 恢复执行后,迟延履行利息不因和解而免除
(三)实务中常见的问题
| 问题 | 处理原则 |
|---|---|
| 和解协议约定减免部分债务 | 有效,恢复执行时按减免后的金额执行 |
| 和解协议增加新的担保 | 担保人签字即生效,可直接执行 |
| 和解协议约定期限超过执行期限 | 超出部分有效,和解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 原始资料:../../../sources/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pdf
- 原始资料:../../../sources/执行和解规定.pdf(法释〔2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