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LLM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债权债务 | 合同解除
现行基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基准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5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71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72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73条: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57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合同法》第101-104条确立提存制度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第570-574条继承并完善,新增债务人取回权规则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现行有效】 |
一、提存的概念与性质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保管,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属于非自愿清偿方式之一,是债务人实现债的消灭、摆脱债务关系束缚的法定机制。
提存在性质上属于公法性质的保管行为,由法定提存机关代为保管标的物,使债务人免于履行不能的风险。
二、提存的法定条件
提存须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难以履行债务时方可进行: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典型情形如买受人拒绝接收货物并拒付价款。此时债务人已做好履行准备但债权人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地址变更无法联系等情况。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法律效力
(一)债务消灭
提存成立时,视为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对债权人的给付义务。
(二)风险转移
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包括毁损、灭失风险、保管费用等)转由债权人承担。
(三)孳息归属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
(四)通知义务
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
(五)提存物的最终归属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四、提存与其他制度关联
债权人的债权人(次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介入提存利益。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放弃领取提存物的方法来达到抛弃债权的效果。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答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1729-1781行债权人受领迟延与提存关系论述)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2(第7430行债务免除中提存的适用逻辑)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第4894行、第5072行,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中提存对抗辩的影响)
实务参考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202008 付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