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
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证据编 +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鉴定意见 |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 | 证人出庭作证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原第 79 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2 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申请及费用负担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23 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79 条(现第 97 条):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3-84 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程序与禁止性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12-08-31 | 民诉法首次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 | 《民诉法》第79条(2012修正) |
| 2015-02-04 | 民诉法解释细化出庭程序与法律定性 | 法释[2015]5号第122-123条 |
| 2019-12-25 | 民事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申请程序与行为规范 | 法释[2019]19号第83-84条 |
| 2021-12-24/2024-01-01 | 条款序号调整,但实质规则未变更 | 条文序号从第79条变为第82条等 |
| 2022-10-15 | 浙江高院出台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规定 | 浙高法[2019]108号 |
一、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定性
概念与法律地位
专家辅助人即《民事诉讼法》第 82 条(原第 79 条)所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指派,出庭就鉴定意见或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士。
浙江高院 2014 年《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第 1 条明确定义:本纪要所称的专家辅助人即为《民诉法》第 79 条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受当事人委托,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案件涉及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的人。辽宁高院和山东高院等也采用了类似的定义。
与鉴定人的区别
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有本质区别,需严格区分:
| 区分维度 | 鉴定人 | 专家辅助人 |
|---|---|---|
| 产生方式 | 由当事人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 | 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派 |
| 中立性要求 | 必须保持中立客观 | 受当事人委托,具有一定倾向性 |
| 意见性质 | 鉴定意见(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 | 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民诉法解释》第 123 条) |
| 资格要求 | 需在司法鉴定名册中登记 | 具有相应专业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从业经验即可 |
| 出庭费用 | 申请人预缴,败诉方承担 | 由申请方负担 |
| 功能定位 | 就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意见 | 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
浙江高院 2022 年《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1-16 条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后,在申请人质证前可以就专门问题先发表质证意见,经法庭准许各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与出庭条件
资格要求
现行法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设定统一的法定资格门槛,而是要求申请人提供能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
根据浙江高院、辽宁高院、山东高院等地方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提供:
- 职业资格:如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证书
- 专业职称:如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等技术职称
- 从业经验:在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经历
浙江高院 2019 年《规定》第 5 条明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申请主要审查"协助质证或作出说明的问题对案件实体处理有无实质影响、是否足够专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教育背景、职业资格资质或从业经验等"。
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时限(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4 条):
-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逾期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准许,或者准许申请但予以训诫、罚款或者判决由其负担鉴定费用等
申请形式(民事证据规定第 83 条):
- 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申请的目的
- 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专业职称、从业经验等)
人数限制(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3 条):
-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一般不得超过二人
- 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审查与决定:
-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就专家辅助人的证明材料及出庭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准许出庭的,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
- 不准许的,应在三日内通知申请人
三、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根据各地法院规定综合归纳,专家辅助人享有以下权利:
- 阅卷权(浙江高院 2014 年《纪要》第 10 条、2022 年《规定》第 16 条):可以查阅相关鉴定意见或其他涉及案件专门问题的案卷材料
- 质证权:就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 发问权(辽宁高院《纪要》第 9 条):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 陈述发表权:就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
- 对质权(民事证据规定第 84 条):经法庭准许,各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义务
专家辅助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 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如实回答法庭及各方发问
-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双方当事人出庭(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16 条)
- 不得参与质证或发表意见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民事证据规定第 84 条)
- 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辽宁高院《纪要》第 12 条、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17 条):法庭应当通知法警引导其退庭
- 保守秘密义务:保守诉讼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不得单独出庭(浙江高院 2014 年《纪要》第 12 条、2022 年《规定》第 16 条):应当与申请方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
庭审席位安排
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11 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时的座位,设在法台前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席位,与申请人同侧。法院依职权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列于证人席。
费用负担
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报酬等有关费用,由申请该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当事人负担(浙江高院 2014 年《纪要》第 18 条、山东高院等《规定》第 19 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其费用参照高级别专家标准执行(山东高院等《规定》第 20 条):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报酬按照12000元/人日
- 正高级职称专家:报酬按照8000元/人日
- 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专家:报酬按照4000元/人日
四、专家意见的证据效力
法律定性
《民诉法解释》第 123 条明确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这意味着:
- 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不属于鉴定意见
- 其性质等同于当事人对专业问题的陈述,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地位
- 法院不能直接将专家辅助人的意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实务功能
尽管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形式上视为当事人陈述,但其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实务功能:
- 辅助质证:帮助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有专业深度的质证,弥补当事人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
- 专业说明: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如医学、建筑、审计、环保、专有技术等)作出专业解释
- 法庭查明事实的辅助:帮助法庭理解复杂的专业问题,提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
- 对鉴定人的交叉询问:通过提问暴露鉴定意见中的疑点和矛盾
浙江高院 2015 年《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若干规定》第 13 条明确: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的质询意见、出庭鉴定人所作陈述、书面回复意见、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意见,对鉴定意见是否采信进行审查。
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20 条进一步规定:
- 有专门知识的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鉴定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与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鉴定意见
-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确认鉴定意见可靠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意见冲突的处理
专家辅助人与申请人就同一问题陈述矛盾时,以申请人意见为准(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21 条)。
书面意见观点及理由应当与当庭发表的言词意见保持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一般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为准(浙江高院 2014 年《纪要》第 16 条、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21 条)。
辽宁法院 2022 年《规定》第 20 条明确:法院应根据在案证据、各诉讼参与人对专家辅助人的发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所作陈述、书面意见,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所依据的理论在所属领域认可的程度,对专家辅助人意见是否采信进行审查。
五、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
2012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引入了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与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规则基本一致。
辽宁高院 2018 年《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了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的出庭规则:
申请主体: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条件:
- 需要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
出庭必要性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
刑事案件特别规定:
- 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对当事人、鉴定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发问
- 向专家辅助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对方经审判长准许后也可以发问
- 专家辅助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山东高院等四机关 2018 年《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第 4 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有专门知识的人一般应当出庭:
1. 对鉴定意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
2. 需要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
3. 庭审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需要协助的
4. 有专门知识的人需要出庭的其他情形
六、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程序规则
出庭的必要性审查标准
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7 条明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 鉴定意见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难以排除的较大矛盾的
- 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
- 对鉴定意见中检材的可鉴定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较大争议的
- 鉴定论证过程与结论存在矛盾,或鉴定意见分析论证不充分,难以审查其可靠性和科学性的
- 鉴定意见结论不明确或存有争议的
- 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
- 法庭认为确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询问程序
浙江高院 2022 年《规定》第 14-15 条明确:
- 对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发问,可以参照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 向鉴定人发问,一般应当围绕询问要点进行,可就鉴定资质、检材、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内容、结论意见等提出问题
- 一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鉴定所涉专业性问题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
- 当事人所提问题未在申请书上明确且鉴定人当庭难以回答的,经法庭同意,鉴定人可以在庭后提交有关问题的书面意见
发问顺序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的顺序(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各地法院规定):
1. 先由申请方进行发问
2. 经法庭准许,对方进行发问
3. 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询问
4. 经法庭准许,各方申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对质
七、实务建议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实务提示
对申请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1. 尽早申请: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避免过期
2. 充分准备证明材料:详细列明专家辅助人的专业背景、学历、职称、从业经验
3. 明确出庭目的:在申请书中详细阐述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由、待质证或待说明的具体问题
4. 费用预算:提前测算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费用并做好准备
5. 书面意见准备:可要求专家辅助人提前准备书面意见书,与当庭陈述保持一致
对法院/审判人员:
1. 严格审查必要性:审查所涉问题对案件实体处理是否有实质影响
2. 控制出庭人数:一般不超过二人,但多种类鉴定意见可适当增加
3. 确保程序正当:开庭前三日通知,告知权利义务
4. 维持庭审秩序:制止与专业问题无关的发问
5. 综合审查采信:综合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意见、庭审陈述等因素全面审查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权威解答)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家辅助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纪要》
-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民事案件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的若干规定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出庭若干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
- 山东高院等印发《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
书籍资源
- 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册)202401 陶凯元,杨万明,王淑梅
-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理解与适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