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当事人权利与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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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当事人权利与程序保障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反请求 | 仲裁调解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38 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0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2 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5 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7 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8 条: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9 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0 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11 条: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2026-03-01 起施行,本条为新增条款]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原《仲裁法》确立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体系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2025-09-12 《仲裁法》修订:新增在线仲裁权(第 11 条),条文序号整体后移,程序权利体系更加完善 主席令第54号
2026-03-01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现行基准规则

一、仲裁参与权

1.1 委托代理权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要点 说明
可委托人员 律师和其他人员(法律职业工作者、公民等)
形式要求 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代理权限 包括申请仲裁、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撤诉、反请求等
特别授权 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承认反请求,进行和解等通常需要特别授权委托书

1.2 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选任仲裁员的程序权利:

  • 三人庭中各方有权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 第三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约定由独任仲裁员的,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逾期未约定的,由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程序确定或指定

二、陈述与举证权利

2.1 主张与举证权利

权利 说明
主张举证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仲裁庭依职权调查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协助
鉴定申请 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对鉴定人的质证 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2 质证权利

  • 所有证据必须在开庭时出示
  •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质证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2.3 证据保全权利

  •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通过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紧急情况下可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提交中级人民法院)

三、辩论权利

3.1 辩论权

《仲裁法》第 59 条确立了当事人辩论权:
-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这是仲裁裁决作出的必经程序,不得省略

3.2 辩论的形式

形式 说明
庭审辩论 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口头辩论,最常见的方式
书面辩论 当事人通过书面代理意见、书面辩论意见提交
在线辩论 在线仲裁中的视频辩论(第 11 条)

四、程序保障权

4.1 仲裁开庭通知权

要素 说明
通知主体 仲裁机构
通知时限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通知方式 书面通知(含电子送达方式)
延期开庭 有正当理由的,可在规则规定期限内请求延期

4.2 开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己方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
1. 有权申请补正
2. 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3. 笔录须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签字或盖章

4.3 仲裁不公开的保障

  •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 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活动保持保密

4.4 在线仲裁的参与权

《仲裁法》第 11 条赋予当事人参与在线仲裁的权利:
-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 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拒绝在线方式进行
- 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当事人有权选择线上或线下的参与方式

五、处分权

5.1 仲裁请求的处分

处分行为 行使主体 说明
放弃仲裁请求 申请人 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请求
变更仲裁请求 申请人 可增加、减少或变更请求事项
撤仲裁申请 申请人 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撤回
承认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 可以承认对方请求
反驳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 可以进行答辩反驳
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 独立的仲裁请求,不因对方撤回而终止

5.2 处分权的边界

边界 说明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处分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不得滥用仲裁程序 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仲裁庭应驳回请求
时效限制 仲裁请求处分受时效制度约束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仲裁规则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修订版)

法院审判指导

  • 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与审查标准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