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的当事人权利与程序保障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反请求 | 仲裁调解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38 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40 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2 条: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5 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7 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8 条: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9 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0 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11 条: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2026-03-01 起施行,本条为新增条款]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1995-09-01 |
原《仲裁法》确立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体系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
| 2025-09-12 |
《仲裁法》修订:新增在线仲裁权(第 11 条),条文序号整体后移,程序权利体系更加完善 |
主席令第54号 |
| 2026-03-01 |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
现行基准规则 |
一、仲裁参与权
1.1 委托代理权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 要点 |
说明 |
| 可委托人员 |
律师和其他人员(法律职业工作者、公民等) |
| 形式要求 |
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
| 代理权限 |
包括申请仲裁、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撤诉、反请求等 |
| 特别授权 |
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承认反请求,进行和解等通常需要特别授权委托书 |
1.2 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选任仲裁员的程序权利:
- 三人庭中各方有权各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 第三人(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约定由独任仲裁员的,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 逾期未约定的,由主任按照仲裁规则程序确定或指定
二、陈述与举证权利
2.1 主张与举证权利
| 权利 |
说明 |
| 主张举证 |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
| 仲裁庭依职权调查 |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协助 |
| 鉴定申请 |
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申请鉴定;仲裁庭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 |
| 对鉴定人的质证 |
经仲裁庭通知,鉴定人应当参加开庭;当事人经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
2.2 质证权利
- 所有证据必须在开庭时出示
-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质证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裁决依据
2.3 证据保全权利
- 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通过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 紧急情况下可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 (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提交中级人民法院)
三、辩论权利
3.1 辩论权
《仲裁法》第 59 条确立了当事人辩论权:
-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 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 这是仲裁裁决作出的必经程序,不得省略
3.2 辩论的形式
| 形式 |
说明 |
| 庭审辩论 |
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口头辩论,最常见的方式 |
| 书面辩论 |
当事人通过书面代理意见、书面辩论意见提交 |
| 在线辩论 |
在线仲裁中的视频辩论(第 11 条) |
四、程序保障权
4.1 仲裁开庭通知权
| 要素 |
说明 |
| 通知主体 |
仲裁机构 |
| 通知时限 |
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 |
| 通知方式 |
书面通知(含电子送达方式) |
| 延期开庭 |
有正当理由的,可在规则规定期限内请求延期 |
4.2 开庭笔录补正权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己方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
1. 有权申请补正
2. 仲裁庭不予补正的,应当记录该申请
3. 笔录须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签字或盖章
4.3 仲裁不公开的保障
- 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 当事人有权要求仲裁活动保持保密
4.4 在线仲裁的参与权
《仲裁法》第 11 条赋予当事人参与在线仲裁的权利:
- 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
- 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拒绝在线方式进行
- 在线仲裁活动与线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当事人有权选择线上或线下的参与方式
五、处分权
5.1 仲裁请求的处分
| 处分行为 |
行使主体 |
说明 |
| 放弃仲裁请求 |
申请人 |
可以全部或部分放弃请求 |
| 变更仲裁请求 |
申请人 |
可增加、减少或变更请求事项 |
| 撤仲裁申请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撤回 |
| 承认仲裁请求 |
被申请人 |
可以承认对方请求 |
| 反驳仲裁请求 |
被申请人 |
可以进行答辩反驳 |
| 提出反请求 |
被申请人 |
独立的仲裁请求,不因对方撤回而终止 |
5.2 处分权的边界
| 边界 |
说明 |
| 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处分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 |
| 不得滥用仲裁程序 |
恶意串通、捏造事实的,仲裁庭应驳回请求 |
| 时效限制 |
仲裁请求处分受时效制度约束 |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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