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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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38 条 + 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仲裁反请求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 仲裁费用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38 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原第 27 条(2017 修正):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已被第 38 条取代]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仲裁法》第 27 条首次规定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2025-09-12 《仲裁法》全面修订,条文序号变更为第 38 条,内容不变 主席令第54号
2026-03-01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现行基准规则

一、仲裁反请求的概念性质与制度价值

1.1 定义

仲裁反请求是指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在仲裁程序中对申请人提出的独立仲裁请求。反请求不是答辩或抗辩,而是一项独立的、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请求。

1.2 性质

性质 说明
独立性 反请求是独立的仲裁请求,不依附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关联性 反请求通常与仲裁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对抗性 反请求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抵消、吞并或部分抵消申请人的请求

1.3 仲裁反请求与诉讼反诉的区别

区分维度 仲裁反请求 诉讼反诉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 38 条 《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
前提条件 双方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覆盖反请求事项 无仲裁协议要求
独立性 可另行独立申请仲裁 可与本诉合并审理
受案范围限制 必须在仲裁协议范围内 无此限制

二、仲裁反请求的受理条件

2.1 成立要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要件 说明
主体适格 只能由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不可向第三人提出)
有仲裁协议 反请求事项必须属于双方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在法定期限内 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通常为答辩期限内)
有具体反请求 须有具体的反请求和事实、理由
预缴仲裁费用 反请求与仲裁申请同样需要预缴仲裁费

2.2 关联性的判断标准

仲裁机构在审查反请求是否受理时,会考察以下关联性:

  • 最密切关联(各仲裁机构通常采用此标准):反请求与本请求基于同一合同或同一法律关系
  • 部分机构采用更宽泛标准:只要存在事实关联即可

2.3 不予受理的情形

情形 理由
反请求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无仲裁协议依据
反请求针对案外人 主体不适格
反请求超过仲裁时效 时效抗辩成立
逾期提出反请求 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

三、仲裁反请求的程序规则

3.1 提出时

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反请求的提出期限有不同规定。以《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例:

程序 期限 法律依据
普通程序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5 日 宁仲规则
简易程序 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10 日 宁仲规则

逾期后果:逾期提出反请求的,仲裁庭可以决定是否受理。如不受理,被申请人可另行申请仲裁。

3.2 形式要求

  • 反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 须提交反请求申请书及副本
  • 载明反请求的具体事项、事实和理由
  • 附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

3.3 费用预缴

第五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提出仲裁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立案条件的,均须向本委预缴仲裁费用。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用通知书》后,应在 7 日内交费。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反请求的申请

3.4 反请求的合并审理

仲裁庭收到反请求后,通常与本请求合并审理

  • 合并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 避免重复审理和矛盾裁决
  • 提高仲裁效率

3.5 反请求的撤回

  • 反请求提出后,被申请人可以撤回反请求
  • 撤回反请求适用与撤回申请相同的退费规则
  • 撤回后不影响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的权利

四、仲裁反请求与仲裁请求的审理关系

4.1 合并审理原则

仲裁庭对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合并审理是常规做法。

4.2 分别作出裁决

对于反请求和仲裁请求,仲裁庭可以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作出认定和裁决,也可以在事实清楚时先行裁决。

4.3 反请求金额大于本请求

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金额可以大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金额。仲裁庭应分别审理、分别裁决。

五、反请求与抗辩的区分

区分维度 仲裁反请求 仲裁抗辩
目的 独立的、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给付的请求 阻止、减少或抵消申请人的请求
独立性 可另行提起独立仲裁 仅在本程序中生效
费用 需预缴仲裁费 无需另行缴费
形式 须提交书面反请求申请书 答辩书中提出即可
时效 受仲裁时效约束 不受时效约束

常见示例
-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申请人要求支付货款,被申请人主张货物有质量问题的抗辩 — 属于抗辩
- 被申请人进一步要求申请人赔偿因其提供不合格产品造成的其他损失 — 属于反请求

六、实务要点

6.1 被申请人的策略

步骤 建议
评估反请求必要性 区分抗辩和反请求,选择最优路径
关注期限 收到仲裁通知后第一时间提出反请求,避免逾期
准备充分的证据 反请求与仲裁申请同样的举证责任
预算仲裁费用 反请求需要预缴仲裁费,应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明确关联性 反请求事项必须在仲裁协议范围内

6.2 申请人的应对策略

步骤 建议
审查反请求的合规性 是否在期限内、是否在仲裁协议范围内
对反请求提出管辖异议 如反请求超出仲裁协议范围,可提出异议
评估合并风险 反请求可能增加申请人败诉风险,需全面评估
考虑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 针对反请求进行反制

6.3 反请求与抵销主张的协调

在仲裁实务中,被申请人常同时采用以下策略:

  1. 抗辩:否认或削弱申请人请求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抵销: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主张抵销
  3. 反请求:提出独立的反请求,要求申请人给付

三者并非互斥,可以同时使用,但反请求需要另行预缴仲裁费用。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法条与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 修订) — 第 38 条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 年修订版)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和退费办法(2025 修订) — 第 5、7、8 条

学术文章

  • 天同:解密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协议
  • 中国仲裁司法审查案例精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上册)

关联概念

引用资料: 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