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请求变更与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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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请求变更与撤回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仲裁反请求 | 仲裁时效中断 | 仲裁庭组成与仲裁程序

核心法条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38 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54 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2 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 《仲裁法》(2025 修订)第 63 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026-03-01 起施行]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1995-09-01 原《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请求,第 42 条规定视为撤回申请,第 49-50 条规定和解后的撤回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
2025-09-12 条文序号整体后移(27→38,42→54,49→62,50→63),内容不变 主席令第54号
2026-03-01 新修订《仲裁法》施行 现行基准规则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

1.1 概念

仲裁请求变更,是指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对原仲裁请求的内容(金额、项目、方式等)进行修改或增减。

1.2 变更的类型

类型 说明 举例
增加请求 在原有请求基础上新增金额或新增请求事项 原请求赔偿 100 万元,变更为 200 万元
减少请求 缩小原有请求的范围或金额 原请求 200 万元,变更为 50 万元
变更请求项目 变更请求的具体项目或形式 原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变更为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1.3 变更的条件

条件 说明
时间限制 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请求变更截止期限前提出(通常为答辩期满后、开庭前)
关联性要求 变更后的请求应与原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事实
程序要求 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
仲裁庭裁量权 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变更请求

1.4 变更后的仲裁费用

  • 增加请求的,申请人应补交相应仲裁费用
  • 减少请求的,是否退收仲裁费由仲裁规则规定

1.5 与被申请人程序保障

仲裁请求变更后,仲裁庭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重新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和举证期,保障被申请人的程序权利。

二、仲裁请求的放弃

2.1 概念

仲裁请求放弃,是指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主张原仲裁请求的全部或部分。

2.2 法律效果

效果 说明
部分放弃 仅放弃部分请求时,仲裁庭就剩余请求继续审理
全部放弃 放弃全部仲裁请求时,仲裁程序终结(通常以决定/裁决形式确认)
时效影响 申请人放弃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从放弃之日起重新起算
能否再请求 全部放弃后能否再次提出请求,视仲裁规则和仲裁机构决定而定;部分放弃的,已放弃部分原则上不得再次在同一仲裁协议下提出

2.3 放弃与撤回的区别

对比维度 放弃仲裁请求 撤回仲裁申请
对象 放弃的是具体请求(诉讼标的) 撤回的是整个仲裁程序
法律后果 可能产生实体上的处分效果 主要是程序上的退出
时效影响 时效从放弃之日起重新起算 时效从撤回之日起重新起算

三、仲裁申请的撤回(主动撤回)

3.1 撤回方式

方式 说明
主动撤回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请求撤回仲裁申请
和解撤回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第 62 条)

3.2 撤回的法律效果

效果 说明
程序性后果 仲裁程序终结
仲裁协议效力 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不因撤回而失效
再次仲裁 撤回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仍应受理(只要仲裁协议有效)
时效重新起算 仲裁时效从撤回之日起重新起算(《民法典》第 195 条第(三)项参照适用)

3.3 和解撤回特别规则

《仲裁法》第 62-63 条规定:

  1.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 可选择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 撤回仲裁申请
  2. 选择撤回申请后反悔的 → 可根据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3. 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但可据此重新申请仲裁

四、仲裁申请的"视为撤回"

4.1 法定情形

《仲裁法》第 54 条规定两种"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

情形 构成要件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中途退庭 申请人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

4.2 "视为撤回"的构成要件

要件 说明
书面通知 仲裁机构已依法向申请人发出开庭通知(书面方式)
无正当理由 缺乏可接受的不到庭理由(如不可抗力、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属于此类)
不到庭 未到庭参加庭审,包括迟到超过仲裁庭允许的候庭期限等

4.3 法律效果

效果 说明
程序终结 仲裁程序因"视为撤回"而终结
仲裁费承担 视为撤回情形下,申请人原则上承担已发生的仲裁费用
再申请权 可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时效重新起算 视同撤回申请,仲裁时效从"视为撤回"之日起重新起算

五、与仲裁反请求的关联

5.1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对反请求的影响

当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时,被申请人已提出的反请求是否继续审理?

规则 说明
反请求继续审理 撤回仲裁申请不影响已经受理的反请求的继续进行;仲裁庭应就反请求作出裁决
费用分担 撤回仲裁申请的,申请人承担本请求的仲裁费用;反请求的费用依仲裁庭对反请求的裁决结果分担

此规则体现了反请求"独立性"的制度定位。

5.2 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

被申请人有权撤回其反请求,撤回方式和效果参照上述仲裁请求撤回规则执行。

六、实务操作指引

6.1 变更/撤回请求的程序要点

  1. 及时提交:在仲裁规则规定的变更截止期限前提交书面变更/撤回请求
  2. 仲裁费核算:变更后应核算补交/退还仲裁费事宜
  3. 被申请人权利保障:确保答辩期和举证期依法重新计算
  4. 与仲裁庭沟通:提前与仲裁庭沟通确认变更/撤回的程序安排

6.2 风险防范

  • 当事人变更请求前应先评估时效,确保变更后的请求仍在仲裁时效范围内
  • 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前应评估仲裁费用的分担后果
  • 和解撤回时,应评估和解协议的可执行性,优先选择请求仲裁庭将和解协议制作成裁决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25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仲裁规则

  • 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5年修订版)

学术文章

  • 仲裁败诉后可否再次申请仲裁——重复仲裁的法律适用及焦点问题分析

引用资料: 4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