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证合同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担保制度 | 借款合同 | 公司对外担保 | 债务加入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681 条:保证合同的定义,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86 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重大变化:旧法推定为连带保证)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87 条: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及其例外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88 条:连带责任保证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2 条: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3 条: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4 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5-702 条:保证合同的变更、抗辩权、追偿权等 [现行有效]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25-36 条:保证合同专章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保证合同概述
定义与性质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 681 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682 条)。
成立形式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 685 条)。
保证人资格限制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转贷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 683 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原则上无效(担保制度解释第 5 条)。
二、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第 686-688 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
核心变化:《民法典》第 686 条将保证方式的默认推定从"连带保证"修改为"一般保证"。这是对保证人保护的重大加强。
保证方式的认定标准(担保制度解释第 25 条)
| 类型 | 典型措辞 | 认定标准 |
|---|---|---|
| 一般保证 | "债务人不能履行""无力偿还"时才承担责任 | 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
| 连带保证 | "债务人不履行""未偿还"时即承担责任、无条件承担 | 不具有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
注意:推定规则仅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时适用。如可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则不适用推定规则。实践中,一些民事主体为规避法律限制采取"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推定为保证(担保制度解释第 36 条)。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第 687 条)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不得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必须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四种情形(第 687 条第 2 款但书):
1.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
诉讼与保全程序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 26 条)
- 债权人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 驳回起诉
- 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 可以受理,但判决须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
- 债权人未保全债务人财产或保全财产足以清偿,申请保全保证人财产 → 不予准许
公证债权文书的特殊情形(担保制度解释第 27 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为由抗辩的 → 不予支持。
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明确: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理由:保证人的赔偿责任具有补充性质;符合当事人合理预期;保证合同无效时的责任不应重于合同有效时的责任(合同效力制度体系的内部逻辑)。
三、保证期间(第 692-693 条)
保证期间的性质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变期间)。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保证责任消灭),而非抗辩权。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不论保证人是否提出抗辩。
保证期间的计算
| 情形 | 保证期间 |
|---|---|
| 有约定,且约定合法 | 按约定 |
| 约定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同时届满 | 视为没有约定 → 6 个月 |
| 没有约定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 约定不明(含"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旧法为 2 年,重大变化) |
| 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 | 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限制
- 短期保证(短于 6 个月):原则有效,除非导致债权人权利行使极度困难
- 中长期保证(长于 6 个月):允许自由约定,担保制度解释已废弃"最长两年"的限制。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保证人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 "直至还清"类约定:属于对条件的约定而非期限,视为没有约定 → 6 个月(担保制度解释第 32 条)
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保证责任消灭
- 连带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责任消灭
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担保制度解释第 31 条)
- 一般保证:起诉后撤回,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起诉或仲裁 →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连带保证:起诉后撤回,但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保证人 → 视为已行使权利
保证责任消灭后的重新担保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保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 → 不予支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担保制度解释第 34 条)。
四、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第 694 条)
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
自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
自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
具体起算时点(担保制度解释第 28 条):
1. 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或终结执行裁定 → 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
2.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 → 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 存在第 687 条第 2 款但书情形 →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
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债务提供保证
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 → 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拒绝承担责任,但向债务人追偿时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担保制度解释第 35 条)。
五、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第 695-697 条)
- 变更主合同内容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减轻债务的,保证人对变更后债务仍承担责任;加重债务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 变更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 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 → 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 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 保证人对转移的债务免责
- 第三人加入债务 →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 697 条第 2 款)
六、共同保证(第 699 条)
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担保制度解释第 13 条)
| 情形 | 追偿权 |
|---|---|
| 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 | 按约定分担 |
| 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约定追偿但未约定份额 | 按比例分担 |
| 未约定追偿,但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 | 按比例分担 |
| 其他情形 | 不予支持追偿其他担保人 |
担保人受让债权的后果
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担保人受让债权的 → 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而非债权人身份,不能以债权人身份请求其他担保人承担责任,只能按第 13 条请求分担(担保制度解释第 14 条)。
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制度解释第 29 条)
- 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 → 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 保证人之间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 → 其他保证人在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七、保证人的抗辩权(第 701 条)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可主张。主要包括:
- 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
-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 合同撤销权、解除权
- 主合同无效抗辩
八、保证人的追偿权(第 700 条)
基本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的追偿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担保的,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可以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担保制度解释第 18 条)。
破产程序中的追偿衔接(担保制度解释第 23-24 条)
-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方可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追偿的 → 法院不予支持
-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的 → 担保人在破产程序可能受偿范围内免责
九、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 17 条)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 过错情形 | 赔偿责任范围 |
|---|---|
| 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 |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2 |
| 担保人有过错,债权人无过错 | 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
|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无过错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过错情形 | 赔偿责任范围 |
|---|---|
| 担保人无过错 | 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担保人有过错 |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3 |
保证合同无效时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
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 → 保证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 33 条)。
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保证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序(担保制度解释第 7-12 条)
-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决议程序提供担保 → 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非善意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善意认定: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
- 无需决议的情形:金融机构开立保函、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由持有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 上市公司特殊规则:相对人须根据公开披露的决议信息订立担保合同
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担保制度解释第 10 条)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决议程序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 → 不予支持。但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时,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 → 其他债权人可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增信措施的法律性质(担保制度解释第 36 条)
实践中常见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文件:
- 具有提供担保意思表示 → 按保证处理
- 具有债务加入意思表示 → 按债务加入处理
- 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 → 推定为保证
- 前述均不符合的 → 按承诺文件内容处理
保证与债务加入的关键区别
| 区别点 | 保证 | 债务加入 |
|---|---|---|
| 法律地位 | 从债务人 | 与原债务人并列的债务人 |
| 责任性质 | 补充性(一般保证)或连带性 | 通常为连带责任 |
| 适用规则 | 保证期间、先诉抗辩权等 | 准用担保决议规则,不适用保证期间 |
| 公司决议 | 遵循公司法第 15 条 | 参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则 |
十一、混合担保中的保证人责任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 第三人保证
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强制优先"规则)。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以新贷偿还旧贷(担保制度解释第 16 条)
- 旧贷的担保人 → 不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 新贷的担保人与旧贷相同 → 应予支持
- 新贷与旧贷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 → 不予支持(但新贷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除外)
十二、最高额保证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第 690 条)。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计算方式: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被担保债权均已届满的,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尚未届满的,自最后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担保制度解释第 30 条)。
十三、与旧法(《担保法》)的主要变化对比
| 制度 | 旧法(《担保法》) | 新法(《民法典》) |
|---|---|---|
| 保证方式默认推定 | 连带保证 | 一般保证(重大变化) |
| 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 | 2 年 | 6 个月 |
| 保证期间的性质 | 曾有中断争议 | 明确为不变期间 |
| 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 | 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 | 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 |
| 保证期间经过后签字 | 争议较大 | 明确不构成重新保证(除非成立新合同) |
| 公司对外担保 | 实务分歧大 | 明确善意审查标准 |
| 增信措施性质 | 无明确规定 | 明确推定为保证 |
十四、实务要点提示
- 起草保证合同时:如需连带保证,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连带责任保证",避免使用"不能履行""无力偿还"等措辞
- 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不同主张方式,一般保证须先诉债务人
- 保证期间管理:建立保证期间台账,在届满前及时主张权利
- 共同保证:注意向每一个保证人均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 撤诉风险:一般保证中撤诉将导致保证责任消灭,连带保证中撤诉但起诉状已送达的可视为已行使权利
- 保证合同无效:即使保证合同无效,仍应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解读
- 包晓丽、司伟: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定理解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3(保证合同部分)
-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法院审判指导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批):保证合同无效时一般保证人仍享有先诉抗辩权
-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免责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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