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保证期间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692 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3 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694 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保证从保证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日起算,连带保证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1-34 条:保证期间的具体适用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保证期间的性质
不变期间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除斥期间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则。这与诉讼时效有本质区别。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 对比项 | 保证期间 | 诉讼时效 |
|---|---|---|
| 性质 | 除斥期间 | 请求权消灭时效 |
| 可否中止/中断/延长 | 否 | 是 |
| 起算点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 |
| 期限长度 | 约定或法定6个月 | 3年 |
| 法律后果 | 保证责任消灭 | 胜诉权消灭 |
二、保证期间的确定
约定优先
-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
- 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 → 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定6个月
- 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表述的 → 视为约定不明,适用法定6个月
法定补充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
- 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间适用
一般保证
-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 仅向保证人催收但未起诉债务人的 → 不产生主张保证责任的效果
- 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债务人 → 保证期间功能完成,转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
- 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 请求方式:书面通知、起诉、仲裁等均可
- 在期间内提出请求 → 保证期间完成使命,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四、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 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通知书/催收单上签字盖章的 → 不当然恢复保证责任,须有重新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
- 但保证期间经过后,保证人重新作出保证意思表示的 → 成立新的保证关系
五、主债务变更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以原期限为准
- 主债权转让: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人在原保证期间内继续承担责任
- 主债务转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后,保证期间中止;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计算
六、特殊情形
保证合同无效时
保证合同无效 → 保证期间制度不适用,但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仍受诉讼时效约束。
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计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 692-694 条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31-34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md)
公众号文章
-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民法典规定了这4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