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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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公司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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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总论:构成要件、滥用行为认定、举证责任与诉讼主体,及执行程序追加、股权转让场景、横向人格否认等实务适用
核心依据《公司法》 等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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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说明

说明:本文为法人人格否认(刺破公司面纱)的合并总论,前部为一般规则(构成要件、滥用行为认定、举证责任、诉讼主体、责任承担,原独立概念文章已并入本文),后部为实务适用(执行程序追加、股权转让场景、横向人格否认、适用限制)。人格混同的具体认定标准详见 公司人格混同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
新《公司法》第 23 条第 1 款 纵向人格否认——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 23 条第 2 款 横向人格否认——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 23 条第 3 款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 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 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倒置)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公司法大幅修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体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确立认缴资本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次出资比例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股份回购规则修订(第142条)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全面修订:认缴改5年期限、新增横向人格否认、董监高责任强化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

三项要求(同时具备)

要件 内容
行为要件 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目的要件 逃避债务
结果要件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审理原则

严格遵循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不得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二、滥用行为的认定

资本显著不足

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显著不足以支撑该类公司正常经营和对外担责的。

人格高度混同

下列情形持续、广泛存在的,可综合认定人格混同:

类型 表现形式
财产混同 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
业务混同 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大部分交叉
人事混同 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
场所混同 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

人格混同的细化认定标准(九民纪要第 10-13 条等)详见 公司人格混同

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

三、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人格独立地位的,对股东滥用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由股东就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承担举证责任。

拒证后果

公司及股东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根据《证据规定》第 75 条推定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证据收集协助

公司债权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但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公司账簿、会计凭证、会议记录等相关证据的,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四、诉讼主体确定

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侵权或合同债务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 被告:股东
  • 第三人:公司

一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债权人对公司提起合同、侵权等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 共同被告:公司和股东

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人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

  • 法院应向债权人释明,并依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五、责任承担方式

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法人人格应予否认的,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补充责任

股东以债权人先行起诉公司、其仅就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人格否认在股权转让场景中的适用

1.1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后,人格否认规则的适用涉及两个层面:

出资责任层面
- 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出资即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 88 条第 2 款)
- 受让人不知情且不应当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人格否认层面
- 若股权转让构成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手段,可考虑适用人格否认规则
- 但人格否认制度本身有严格适用条件,不因股权转让行为本身就直接适用

1.2 股权转让中的公司人格否认

  • 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对其持股期间的行为仍可能被追诉(人格否认不随股权转让而消灭)
  • 受让人取得股权后,若存在继续滥用行为,也可能成为人格否认的对象

七、执行程序中的人格否认

2.1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的基本原则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变更追加规定》明确列举的情形才能追加。

2.2 可追加的情形

情形 法条依据 责任范围
未履行出资义务 《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 未缴纳出资范围内
抽逃出资 《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 抽逃出资范围内
瑕疵出资转让原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 未依法出资范围内
一人公司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 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2.3 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的情形

情形 理由 替代途径
法人格混同(非一人公司) 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 另行提起人格否认诉讼
股权受让人 《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明文限制 另行诉讼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新法后) 转让人仅承担补充责任 另行诉讼
关联交易转移资产 执行追加无法定依据 另行提起人格否认或撤销权诉讼

2.4 法答网第 37 批的明确确认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5 一人公司在执行程序中的特殊规则

正向追加: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时,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 → 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反向追加禁止: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股东时,不能反向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应通过强制执行该股东的 100% 股权实现债权。

2.6 与执行追加相关制度的区别

制度 适用场景 责任性质
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 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 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 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
追加瑕疵股权转让原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

八、横向人格否认的实务适用

3.1 构成要件

新《公司法》第 23 条第 2 款首次确立横向人格否认制度:

  • 主体条件:同一股东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
  • 行为条件: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
  • 结果条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3.2 与旧法的区别

维度 旧法 新法
依据 指导案例 15 号、九民纪要 公司法明文规定(第 23 条第 2 款)
适用主体 关联公司之间 股东控制的公司之间
范围 有限承认 正式制度

3.3 实务要点

  • 适用主体限于"股东控制"的公司,不包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 债权人可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和其他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需综合考量关联公司间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持续时间、出现频率

九、人格否认适用的审慎原则

4.1 严格适用

  •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
  • 人格否认仅为例外,不得滥用
  • 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4.2 不宜适用的情形

  1. 债权人明知:债权人明知股东实施了滥用行为仍与公司交易的
  2. 损害不严重:公司虽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有清偿债务可能的
  3. 有替代救济:债权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

4.3 个案效力

法人人格否认仅基于个案适用,判决效力不扩张于其他股东或其他债务关系。

4.4 诉讼中增加诉请的处理

债权人对公司提起诉讼后,又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可准许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增加诉讼请求,并追加股东为被告。

十、人格否认与合同效力的交叉

5.1 利用人格否认否定交易效力

若交易相对方滥用公司人格进行欺诈、逃避合同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主张人格否认以追索股东财产。

5.2 让与担保与人格否认

在让与担保交易中,若担保人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让与担保且存在财产混同情形的,债权人可主张人格否认。


来源权威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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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层级 数量 来源
优先源 3 理解与适用×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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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B级 1 书籍资源×1
⚠效力待核实 5 法院审判指导×5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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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文章

  • [扩展A级] 刘凯湘: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新发展与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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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书籍

  • [优先源] 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下册)
  • [优先源] 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
  • [扩展B级] 公司法600问(上下册)

案例分析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股东不因极低价格转让股权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用资料: 1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