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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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公司法》第 218-224 条(2023 修订,2024-07-01 施行)

公司合并分立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司增资程序 | 公司章程自治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 218 条:公司合并的类型(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及法律后果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9 条:公司合并的程序要求(合并协议、财产清单、通知及公告债权人)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20 条:债权人异议权(接到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21 条: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则)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22 条:公司分立程序(分立协议、财产清单、通知及公告债权人)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23 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24 条: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出资比例减资或分红的例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现行有效]
  • 《反垄断法》第 25-26 条: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及审查程序 [现行有效·2022年修订]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5-10-27 确立合并分立的法定程序与债权人保护机制(原第173-177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2013-12-28 未对合并分立规则作实质修改 公司法修正案
2018-10-26 未对合并分立规则作实质修改 公司法修正案
2023-12-29 条文序号调整(新法第218-224条对应原法第172-176条区域),增加合并分立与减资的协调规则;新增简易合并程序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新法2024-07-01施行
2022-08-01 《反垄断法》修订,提高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国务院令第652号)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
2024-07-01 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现行有效】

一、合并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1.1 合并的类型(《公司法》第 218 条)

吸收合并
-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A + B = A,B注销)
- 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负债、人员全部归入存续公司
- 实务中最常见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
-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A + B = C,A和B均注销)
- 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利
- 实务中较少采用,因涉及新设审批程序

1.2 合并的法律后果

后果 法律依据 说明
主体资格变化 《公司法》第 218 条 被吸收公司解散/合并各方解散注销
债权债务概括承继 《公司法》第 218 条第 2 款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劳动合同延续 《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 合并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
资质证书转移 各行业特别规定 需办理资质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 符合条件的合并可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分立的类型与法律后果

2.1 分立的形式

存续分立(派生分立)
- 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A = A + B)
- 原公司将部分资产、负债及业务剥离设立新公司

新设分立
- 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消灭(A = B + C)
- 原公司全部清算注销,其资产和负债分别归属新设的各公司

2.2 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 221 条)

原则:连带责任
-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公司主张全部债权

例外:另有约定
-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
- 即: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可以按约定比例由各分立后的公司分别承担

实务提示:分立内部协议(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仅对分立各方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仍可向任何分立后的公司主张全部债权。该规则与吸收合并的"概括承继"本质不同。

三、法定程序

3.1 内部决策程序

步骤 要求 法律依据
董事会制定方案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 219、222 条
签署合并/分立协议 合并/分立各方协商一致 《公司法》第 219、222 条
股东(大)会决议 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 66 条(有限公司)/第 116 条(股份公司)
特别决议事项 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均属特别决议事项 同左

3.2 债权人保护程序

步骤 期限 具体要求
通知已知债权人 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书面通知,告知合并/分立事项及债权人权利
公告 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 30 日内 在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
债权人异议期(已通知) 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异议期(未通知)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同上

3.3 工商变更登记

  •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 新设合并:设立新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合并各方办理注销登记
  • 分立: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设立登记
  • 需提交合并/分立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告证明等文件

四、债权人异议权

4.1 异议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间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相应担保

情形 行使条件
已收到通知的债权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 在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提出

4.2 公司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 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合并/分立程序违法
  • 公司拒绝清偿且不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 合并/分立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合并或分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

4.3 异议权的限制

  • 担保债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直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不受合并/分立影响
  • 附条件/附期限债务:未到期的债权在异议期内可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五、与反垄断审查的衔接

5.1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反垄断法》第 25 条规定,以下情形构成经营者集中,需事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1. 经营者合并
2.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申报标准(国务院令第652号,2022年修订):
| 标准类型 | 具体要求 |
|----------|----------|
| 全球营业额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合计超过 120 亿元 人民币 |
| 中国营业额 | 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合计超过 40 亿元 人民币 |
| 单个经营者 | 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 亿元 |

5.2 未依法申报的后果

  • 违法实施集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资产
  • 可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 10% 以下的罚款
  • 2022年《反垄断法》修订后,未依法申报的罚款上限提高至 500 万元

5.3 审查流程

申报 → 立案(30日初审/第一阶段) → 进一步审查(90日/第二阶段) → 决定(有条件批准/无条件批准/禁止)

六、实务要点

6.1 合并/分立尽职调查清单

  1. 资产核实:全面清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
  2. 负债排查:核实或有负债、未决诉讼、对外担保、税务欠缴
  3. 合同审查:审查是否存在"控制权变更"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
  4. 劳动用工:核实员工人数、社保缴纳、集体合同
  5. 资质许可:核查各类行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性及变更条件
  6. 环保合规:核查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环保处罚记录

6.2 债权人保护的实务操作

  1. 通知方式:已知债权人必须采用书面通知(邮件/EMS/送达回执),不能仅以公告代替
  2. 公告平台:优先选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级以上报纸双重公告
  3. 异议处理: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应主动协商清偿或担保方案,避免纠纷升级
  4. 期限管理:严格管理"10日通知+30日公告+45日异议期"的时间节点

6.3 税务筹划要点

  •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合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财税[2009]59号)
  • 增值税:资产重组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印花税:合并分立涉及的资金账簿变更需缴印花税
  • 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分立涉及房地产转移的,符合条件的可免征

6.4 劳动争议处理

  • 合并/分立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由承继方继续履行
  • 员工工龄连续计算,不因合并/分立而中断
  • 如合并/分立后需裁员的,应依法履行经济性裁员程序(提前说明、工会协商、劳动部门备案)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订)

学术文章

  • 公司合并中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案例分析

  • 吸收合并中债权人异议权行使案

法院审判指导

  •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意见
  • 公司分立后债务连带承担的裁判规则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