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2024年《公司法》第十章(第207-217条)——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审计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 | 审计委员会
核心法条
- 《公司法》第 207 条: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08 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外部审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09 条:财务会计报告向股东公开(有限责任公司"送交"、股份有限公司"置备"、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公告")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0 条:税后利润分配及公积金提取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1 条: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股东退还 + 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赔偿)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2 条:利润分配决议作出后 6 个月内完成分配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3 条:资本公积金的来源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4 条:公积金的用途与弥补亏损顺序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5 条: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定,含监事会新增决定权)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6 条:公司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会计资料的义务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17 条:禁止另立会计账簿、禁止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 [现行有效]
- 《公司法》第 254 条: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6-01-01 | 2005年修订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定审计主体 | 2005年修订《公司法》第165条 |
| 2018-09-01 | 条文序号调整,内容基本不变 | 2018年修正 |
| 2024-07-01 | 监事会新增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决定权;违法分配利润责任扩展至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 2023年修订,第211条、第215条 |
| 2024-07-01 | 新增公积金弥补亏损可使用资本公积金的规定 | 第214条第2款 |
一、公司财务审计制度总论
法律规制基础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虽属企业内部事务,但因牵涉股东、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具有显著的外部性,故《公司法》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制(第 207 条)。该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依据包括三个层次:
1. 法律:《公司法》《会计法》(2024年修改)及其他相关法律
2. 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 287 号)等
3. 行政规章:财政部制定的各行业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详见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以下功能:
- 保障公司高效运营:为经营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
- 保护股东利益:通过定期编制和公开财务会计报告,使股东在充分知情基础上行使权利
- 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公司财产状况清楚公示,降低交易风险
-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年度财务审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 208 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报告期间的分类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反映全年经营成果和年末财务状况,所有公司均须编制
- 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半年度、季度、月度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披露可简略)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仅强制要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但特定法规(如金融监管规定、国资评估要求)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中期报告亦须审计。
三、外部审计师的选任与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任
第 215 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2024年修订的变化:新增监事会作为决定主体。此前仅限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此次修订扩大了监事会的决策权和影响力,进一步强化公司内部治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权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 215 条第 2 款)。此为防止公司随意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核心程序保障。
公司的配合义务
第 216 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资料的范围(依据《会计法》)包括:
-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 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 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 257 条: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务报告的公示与股东知情权
《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公司设定了差异化的财务报告公示要求(第 209 条):
| 公司类型 | 公示方式 | 法理基础 |
|---|---|---|
| 有限责任公司 | 按章程期限"送交"股东 | 人合性强、人数少 |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会年会前 20 日"置备"于公司 | 规模大、人数众多 |
| 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 涉及不特定公众投资者 |
典型案例: 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无须以履行前置程序为前提条件。财务会计报告具有较强专业性,股东可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查阅。
五、利润分配与审计
法定分配顺序
第 210 条规定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 提取利润 10% 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 50% 可不再提取)
3. 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 按出资/持股比例分配剩余利润(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5.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的期限约束
第 212 条(新增):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该期限为最长期限,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不得延长。
六、违法审计与会计行为的责任
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第 211 条(2024年实质修改):
-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识别:根据条文理解,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 股东:表决同意并收取违法分配利润
2.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执行决议的机构,对违法分配负有责任
3. 监事:违反监管职责,导致公司因违法分配受损
私设会计账簿的法律后果
第 217 条: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资产,很可能被认定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2 条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即抽逃出资),还可能造成财产混同触发人格否认。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第 254 条:公司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职能
2024年《公司法》引入审计委员会可以替代监事会的制度(第 69 条、第 176 条),审计委员会在财务审计中承担核心监督职能:
- 财务和会计信息监督: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
- 内部审计管理: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划、听取审计报告
- 外部审计监督:提议聘用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其独立性
-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查
- 合规性监督
八、与相关制度的关联
与股东知情权的衔接
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对象(第 57 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与董监高义务的衔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详见 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在财务审计中,具体体现为:
- 董事、高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第 181 条)
-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第 181 条)
- 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而不拒绝、隐匿、谎报(第 216 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理解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第207-217条)
- 民商事审判实务(第5册)——公司财务会计
权威解读
- 民商事审判实务——公司审计与财务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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