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 违约金与定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84 条:损害赔偿范围 -- 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61 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规则 [现行有效]
-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 22 条: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与法律性质
定义
可得利益损失(履行利益损失),是指合同如能履行,守约方本应获得但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未能获得的利益。它是违约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实际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共同构成损害赔偿的完整范围。
法律性质
- 履行利益属性: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未来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
- 期待性:该损失具有未来性和期待性,需要通过合理方法进行估算
- 补偿性:可得利益赔偿的目的是使守约方恢复到合同正常履行后的状态
可得利益的类型
| 类型 | 示例 | 典型场景 |
|---|---|---|
| 生产经营利润 | 生产设备买卖中因迟延交付导致的停产损失 | 买卖合同 |
| 交易利润 | 货物转卖差价、房屋买卖差价 | 买卖/房地产合同 |
| 租金收益 |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导致的租金损失 | 租赁合同 |
| 投资回报 | 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预期利润分配 | 合作开发合同 |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要件
根据《民法典》第 584 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须满足以下要件:
1. 因果关系
- 违约行为与可得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如果损失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不计入可得利益损失
2. 可预见性规则
- 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可预见性的判断以"订立合同时"为时间节点
- "应当预见"的标准为理性人在相同情形下的预见能力
3. 确定性
- 可得利益损失应当是确定的而非臆测的
- 守约方须对可得利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 损失的确定性不要求精确到分,但须有合理依据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
最高法二巡总结的四种计算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2019年),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包括:
| 方法 | 适用场景 | 说明 |
|---|---|---|
| 差额法 | 有可比的市场价格 | 比较违约后的实际状态与合同履行后应处的状态之间的差额 |
| 类比法 | 有类似交易的参考 | 以守约方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单位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取的利益作参考 |
| 估算法 | 难以精确计算 |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
| 综合裁量法 | 其他方法均不适用 | 在其他方法无法使用的情况下才采纳 |
通则解释第 60 条的具体计算规则
非违约方行使解除权后的可得利益计算:
- 实施替代交易:可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可得利益
- 未实施替代交易:可按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通则解释第 61 条的边界限制
- 非违约方主张按合同解除后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价款、租金等扣除履约成本确定可得利益的,法院不予支持
- 但剩余履行期限少于寻找替代交易合理期限的除外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限制规则
1. 可预见性规则
赔偿上限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此为可得利益赔偿的根本性限制。
2. 减损规则
- 守约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 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3. 损益相抵规则
- 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节省的成本、避免的风险)应从赔偿额中扣除
4. 过失相抵规则
- 守约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5. 因合同解除未实际履行的计算困难
- 合同因违约解除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精确计算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往往非常困难
- 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差额法、类比法、估算法、综合裁量法等确定赔偿额
五、合同解除与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解除后的可得利益赔偿
《民法典》第 566 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可请求赔偿损失。根据通则解释第 60 条,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 非违约方实施替代交易的,可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 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可按合理期间内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
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金的关系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可覆盖可得利益损失
- 违约金过分高于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请求适当调减
-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可得利益损失的,可请求增加
六、典型场景的可得利益损失认定
买卖合同中的可得利益
- 转售利润损失:以转售合同价与原合同价的差额计算
- 生产利润损失:以因违约导致的生产停工期间的利润损失计算
租赁合同中的可得利益
- 房屋租金损失: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计算
- 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出租人可主张合理的空置期租金损失
合作开发合同中的可得利益
- 可参照前期合作的实际收益确定
- 也可类比类似项目的平均利润水平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可得利益
-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的预期利润
- 发包人因承包人逾期竣工导致的租金损失
七、举证责任分配
- 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法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包括合同预期收益、交易模式、行业利润率等
- 违约方:对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可预见性规则等抗辩承担举证责任
八、实务要点
- 事前防范:合同中可预先约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或赔偿限额
- 证据保全:守约方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可得利益相关的证据(如预期利润测算、同类交易数据、行业报告等)
- 替代交易:违约发生后应及时实施替代交易以减少损失,替代交易的差价是可得利益最直接的计算依据
- 合理预期:可得利益的计算不应超出合理范围,过高的预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第 584 条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60-61 条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
- 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江苏高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书籍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合同编1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合同审查精要与实务指南(第二版)
- 企业合同管理33讲(第三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