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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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效力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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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合同有效、无效与可撤销的认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
核心依据《民法典》 等 14 条
权威分布优先源8 · 扩展A9 · 扩展B2 · ⚠待核1(共 20 源)
下钻见文末「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按分级标注取源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项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4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7 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8-149 条:欺诈(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0 条:胁迫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1 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3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书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5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2 条:合同的生效与批准手续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8 条:合同编未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 [现行有效]

现行规则(Compiled Truth)

一、成立、生效与效力形态

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指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民法典》第 134 条第 1 款),是讨论效力的前提,未成立则谈不上有效或无效。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是国家对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或否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 502 条第 1 款),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成立即生效。

效力形态 性质 法律后果
有效 终局肯定 自始有效
无效 终局否定 自始无效(第 155 条)
可撤销 中间状态 撤销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 中间状态 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

无效是终局性评价,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均为中间状态,最终结果无非有效或无效。

未生效合同是有效但暂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属于效力瑕疵,主要情形为附生效条件或期限而条件未成就、期限未届至,以及须经批准而未办理批准手续(第 502 条第 2 款)。未生效合同仍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履行报批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效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 144 条)

一律无效,没有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通谋虚伪表示(第 146 条第 1 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典型表现为"名为什么,实为什么"。构成要件:(1)双方以上主体;(2)表示与真意不符;(3)双方对此通谋。与真意保留(单方虚伪行为,相对人不知情时按表示行为确定效力以保护信赖)相区别。

典型案例:江西腾荣实业与江西银行债权转让案((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名为债权转让和资产委托管理,实为变相收取借款利息,虚假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 153 条第 1 款)

须先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前者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后者违反仅承担公法责任、不影响合同效力。依九民纪要第 30 条:

  • 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交易标的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交易场所违法(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 一般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关键裁判规则:

  1. 不能仅以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 4 条精神延续)
  2. 违反规章可否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须充分说理(九民纪要第 31 条),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为由即认定无效
  3. 诚信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本可取得资质但故意不申请,再以未取得资质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3 条第 2 款)

(四)违背公序良俗(第 153 条第 2 款)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强制性规定的兜底条款。适用规则:先审查是否违反具体法律规则,再审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适用应审慎,避免扩大滥用。典型情形:赌债、包二奶协议、违反"房住不炒"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借名购房。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 154 条)

构成要件:(1)行为人与相对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合同非双方真意的适用第 146 条;合同系双方真意的,可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实务难点在于恶意串通的举证。高郦梅主张其适用范围应限缩于四类:恶意串通进行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进行无权代理、以虚伪表示实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须由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法院不得主动撤销;撤销前合同继续有效,撤销后自始无效。

(一)重大误解(第 147 条)

重大性判断标准(《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19 条):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常见类型:对合同性质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格、数量产生错误认识。

与欺诈的区分:重大误解基于行为人自身原因,欺诈基于他人不当影响。实务中存在同时主张欺诈与重大误解的诉讼策略选择,但二者不构成竞合——欺诈一旦成立,即无重大误解适用余地。典型案例:贾某诉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能认定欺诈但相对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二)欺诈(第 148-149 条)

构成要件:(1)欺诈故意;(2)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3)被欺诈人因欺诈陷于错误;(4)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可构成欺诈: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认定为欺诈;告知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诚信原则或交易习惯。

(三)胁迫(第 150 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利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分:以暴力方法迫使签字盖章、当事人根本无意思表示的,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而非可撤销。

(四)显失公平(第 151 条)

  • 客观要件: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相称)
  • 主观要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 判断时间点:合同成立之时(订立之后的显失公平属情势变更问题);认定应严格,否则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吴某傅诉渣打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案((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509号)——认定显失公平应严格限制,"无经验"应限于一般生活或交易经验,不包括特殊经验。

(五)撤销权的行使(第 152 条)

  • 除斥期间:重大误解 90 日,其他 1 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 行使方式:须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不能仅通知对方当事人
  • 法律后果: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 145 条)

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未负担义务的赠与)或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有效;其余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不予追认则无效。判断标准(《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行为并预见后果、标的数量价款等。

典型案例: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鲁07民终8069号)——15 岁学生购买衣服有效;做睫毛、美甲、纹身"不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与其学生身份严重不符",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无权代理(第 171 条)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不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构成表见代理的(第 172 条),代理行为有效。

(三)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无权代表),担保合同效力按相对人善意与否确定: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对公司不发生效力(详见公司对外担保越权代表)。

五、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 157 条)

  1. 返还财产: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双方互负返还义务的,适用同时履行规则
  2. 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过错责任原则;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收缴违禁品)
  4.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 156 条);以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可分离为前提

六、阴阳合同、名实不符与无效合同转换

阴阳合同(第 146 条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4 条):"阳合同"系虚假意思表示,用于备案或登记,无效;"阴合同"为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分别判断: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依第 153 条第 1 款认定,规避批准规定的依第 502 条认定。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且均系真实意思表示的,不构成虚伪表示,应依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是否发生合同变更(第 14 条第 3 款)。

名实不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5 条):"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名实不符的合同,法院不拘泥于合同名称,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认定实际法律关系。

无效合同转换(《民法典担保解释》第 68 条):当事人名义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真实意思是为债权提供担保的,买卖或股权转让协议因虚伪表示无效,但担保意思表示真实,在符合条件时可参照担保物权规定优先受偿。

七、刑民交叉中的合同效力

核心规则:行为构成犯罪不等于合同当然无效,应依据民事法律独立判断。

  • 诈骗类犯罪所涉合同:受害人享有撤销权,认定为可撤销
  • 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参与人不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借款合同有效;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借款合同无效
  • 规范目的考量:认定合同有效是否有助于实现刑法规范目的,是关键因素

证据时间线(倒序)

  • 2024-09-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6辑刊发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对第三人效力的专题 — M096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96辑(2024年9月).md
  • 2023-12-05 [优先源]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现行有效】 — 法释〔2023〕5号
  • 2022-11-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0辑刊发民法典合同无效制度评析 — M090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90辑(2022年11月).md
  • 2022-07-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9辑刊发民法典合同无效制度刍议(兼论第153条) — M089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9辑(2022年7月).md
  • 2021-11-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刊发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 — M08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5辑(2021年11月).md
  • 2021-10-01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4辑明确: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可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认定无效 — M08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总第84辑(2021年10月).md
  • 2021-01-01 [优先源]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020-05-28 [优先源]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2019-11-08 [⚠效力待核实] 九民纪要印发,第30、31条确立效力性/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区分及违反规章的适用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 1999-10-01 [优先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来源权威分布

本概念文章引用的原始资料按知识库权威分级分布如下。阅读时优先采信优先源,对 ⚠效力待核实 来源需交叉验证。

效力层级 数量 来源
优先源 8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5、理解与适用×3
扩展A级 9 中国应用法学×3、中国法律评论×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2、法律适用×1
扩展B级 2 新则×2
⚠效力待核实 1 春晖投行在线×1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论述

  • [扩展A级] 刘贵祥、吴光荣: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 [扩展A级] 许德风:合同效力的类型界分
  • [扩展A级] 夏昊晗: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实务指引

  • [扩展A级] 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及实务认定要点
  • [扩展A级] 《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适用要点
  • [扩展B级] 梳理: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及实务认定要点
  • [扩展B级] 一文梳理:《民法典》后"合同无效"法条要点

通谋虚伪与阴阳合同

  • [扩展A级]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与效力评价
  • [扩展A级] [陈龙业:"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公众号资源/中国法律评论/陈龙业__阴阳合同_与_名实不符_.md)

恶意串通

  • [扩展A级] 高郦梅:恶意串通的功能定位与规范释义

书籍与司法解释

  • [优先源]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优先源]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3
  • [优先源]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总则编(下)

法院审判指导

  • [⚠效力待核实]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 [扩展A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案例分析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4辑):民法总则施行前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成立的合同,可适用民法典第146条认定无效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6辑):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对第三人的效力

学术文章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5辑):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9辑):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无效制度刍议——兼论民法典第153条

  • [优先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90辑):我国民法典中的合同无效制度评析

引用资料: 15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