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合同效力与无效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合同解除 | 保证合同 | 买卖合同 | 对赌协议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143 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项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4 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7 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48-149 条:欺诈(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0 条:胁迫导致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1 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3 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但书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4 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5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157 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2 条:合同的生效与批准手续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08 条:合同编未规定的,适用总则编第六章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9-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
| 2020-05-28 | 《民法典》通过,合同法、担保法等同时废止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1-01-01 | 《民法典》施行,原合同法废止 | 【现行有效】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施行 | 法释[2023]5号 【现行有效】 |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是事实判断,指当事人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成立是讨论效力的前提,未成立则谈不上有效或无效(《民法典》第 134 条第 1 款)。
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价值判断,是国家对已成立合同的效力予以肯定或否定。合同有效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前提(《民法典》第 502 条第 1 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未生效合同
未生效合同是有效但暂时不能发生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的合同,不属于效力瑕疵:
- 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至时
- 须经批准的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时(《民法典》第 502 条第 2 款)
未生效合同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负有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履行该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效力瑕疵的四种形态
| 效力形态 | 性质 | 法律后果 |
|---|---|---|
| 有效 | 终局肯定 | 自始有效 |
| 无效 | 终局否定 | 自始无效 |
| 可撤销 | 中间状态 | 撤销后自始无效 |
| 效力待定 | 中间状态 | 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 |
无效是终局性评价,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是中间状态,最终结果无非有效或无效。
二、无效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第 144 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没有例外。因醉酒导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通谋虚伪表示无效(第 146 条第 1 款)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典型表现为"名为什么,实为什么":
- 构成要件:(1)双方以上主体;(2)表示与真意不符;(3)双方对此通谋
- 与真意保留的区别:真意保留是单方虚伪行为,相对人不知情时按表示行为确定效力以保护信赖
典型案例:江西腾荣实业与江西银行债权转让案((2020)最高法民申7094号)——名为债权转让和资产委托管理,实为变相收取借款利息,虚假行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第 153 条第 1 款)
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
-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
- 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仅承担公法责任,不影响合同效力
区分标准(九民纪要第 30 条)
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
- 交易标的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
- 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场外配资合同)
- 交易方式严重违法(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
- 交易场所违法(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一般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 关于经营范围、交易时间、交易数量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
关键裁判规则
- 不能仅以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 4 条精神延续)
- 违反规章可否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无效,须充分说理(九民纪要第 31 条),不能仅以规章涉及公共利益为由即认定无效
- 诚信原则的优先适用:当事人本可取得资质但故意不申请,再以未取得资质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解释一第 3 条第 2 款)
(四)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 153 条第 2 款)
公序良俗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强制性规定的兜底条款。
适用规则:
- 应先审查是否违反具体法律规则,再审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
- 适用时应审慎,避免扩大滥用
典型情形:赌债、包二奶协议、违反"房住不炒"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借名购房。
(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无效(第 154 条)
- 构成要件:(1)行为人与相对人具有意思联络、共同恶意;(2)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若合同非双方真意,适用第 146 条;若合同是双方真意,可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 实务难点:恶意串通的举证困难
适用范围限缩(高郦梅):恶意串通进行无权处分、恶意串通进行无权代理、以虚伪表示实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进行恶意串通。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须由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法院不得主动撤销。撤销权不行使则合同继续有效。
(一)重大误解(第 147 条)
重大性的判断标准(《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19 条):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类型:
- 对合同性质发生误解
- 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 对标的物的种类、质量、规格、价格、数量产生错误认识
与欺诈的区分:重大误解基于行为人自身原因,欺诈基于他人不当影响。实务中存在行为人同时主张欺诈和重大误解的诉讼策略选择,但二者不构成竞合——一旦认定欺诈成立,即无重大误解适用余地。
典型案例:贾某诉某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在不能认定欺诈但相对人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二)欺诈(第 148-149 条)
构成要件:
1. 欺诈故意
2. 欺诈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 被欺诈人因欺诈陷于错误
4. 被欺诈人基于错误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可构成欺诈: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认定为欺诈。告知义务来源: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诚信原则或交易习惯。
(三)胁迫(第 150 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利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
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分:以暴力方法迫使签字盖章,当事人根本无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不成立而非可撤销。
(四)显失公平(第 151 条)
构成要件:
- 客观:合同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相称)
- 主观: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判断时间点:合同成立之时(订立合同后的显失公平属情势变更问题)。认定标准应当严格,否则影响正常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吴某傅诉渣打银行委托理财合同案((2008)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509号)——法院指出,认定显失公平应严格限制,"无经验"应限于一般生活或交易经验,不包括特殊经验。
(五)撤销权的行使
- 除斥期间:重大误解为 90 日,其他为 1 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 行使方式: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不能仅通知对方当事人
- 法律后果: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四、效力待定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第 145 条)
有效情形:
- 纯获利益的合同(如未负担义务的赠与)
-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效力待定情形:其余合同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不予追认则无效。
判断标准(《总则编司法解释》第 5 条):行为与本人生活关联程度、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行为并预见后果、标的数量价款等。
典型案例: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0)鲁07民终8069号)——15 岁学生购买衣服有效,但做睫毛、美甲、纹身"不仅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且与其学生身份严重不符",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无权代理(第 171 条)
- 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 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 172 条)
(三)越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构成无权代表:
- 善意相对人: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 非善意相对人:合同对公司有效
五、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 157 条)
1. 返还财产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双方均有返还义务,适用同时履行规则。
2. 折价补偿
不能返还(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或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3. 赔偿损失
-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 双方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收缴违禁品)
4. 部分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民法典》第 156 条)。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可分离时,方可部分无效。
六、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
阴阳合同(第 146 条 + 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4 条)
- "阳合同":以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用于备案或登记,无效
- "阴合同":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依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阴合同"效力的审查路径:
- 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依据第 153 条第 1 款认定
- 规避批准规定的 → 依据第 502 条认定
与合同变更的区分:若当事人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且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构成虚伪表示,应依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认定是否发生合同变更(第 14 条第 3 款)。
名实不符(合同编通则解释第 15 条)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名实不符的合同,法院不拘泥于合同名称,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等认定实际法律关系。
七、刑民交叉中的合同效力
核心规则:行为构成犯罪不等于合同当然无效,应依据民事法律独立判断。
- 诈骗类犯罪所涉合同:受害人享有撤销权,认定为可撤销
- 非法集资类犯罪:集资参与人不知或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借款合同有效;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借款合同无效
- 规范目的考量:认定合同有效是否有助于实现刑法规范的目的是关键因素
八、法律规避与无效合同的转换
《民法典》第 146 条为处理法律规避行为提供了依据:规避法律的"阳合同"无效,但被隐藏的"阴合同"不能一概认定无效,应区分所规避的法律性质分别判断。
无效合同转换:当事人名义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合同,但真实意思是为债权提供担保的,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因虚伪表示无效,但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在符合条件时可参照担保物权规定优先受偿(《民法典担保解释》第 68 条)。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权威论述
- 刘贵祥、吴光荣:关于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
- 许德风:合同效力的类型界分
- 夏昊晗: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
实务指引
- 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及实务认定要点/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及实务认定要点.md)
- 《民法典》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适用要点/_民法典_合同撤销规则的30个适用要点.md)
- 梳理:合同效力瑕疵事由及实务认定要点
- 一文梳理:《民法典》后"合同无效"法条要点
通谋虚伪与阴阳合同
-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通谋虚伪行为的认定与效力评价
- [陈龙业:"阴阳合同"与"名实不符"]](../../../公众号资源/中国法律评论(2021:1:1-2026:3:22)/陈龙业__阴阳合同_与_名实不符_.md)
恶意串通
- 高郦梅:恶意串通的功能定位与规范释义
书籍与司法解释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3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总则编(下)
法院审判指导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