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商标异议与争议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商标侵权 | 商标授权确权 | 商标合理使用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33条:商标异议的条件、主体、理由及期限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35条:商标局对异议的审查期限和决定程序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44条:注册商标的绝对理由无效宣告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45条:注册商标的相对理由无效宣告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34条:商标驳回复审程序 [现行有效]
- 《商标法实施条例》:异议与争议的具体程序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旧规则 | 新规则 | 依据来源 |
|---|---|---|---|
| 2013-08-30 | 原异议制度 | 明确异议审查12个月+延长6个月期限 | 商标法第三次修正 |
| 2019-11-01 | 原第33条 | 细化恶意注册规制,强化诚实信用原则 | 商标法第四次修正 |
一、商标异议程序
异议的阶段与期限
初步审定公告期异议(商标法第33条):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提出异议。
异议主体分类
| 异议理由类型 | 可提出异议的主体 | 法律依据 |
|---|---|---|
| 绝对理由:违反第10条(禁用标志)、第11条(缺乏显著性)、第12条(功能性三维标志) | 任何人 | 第33条 |
| 相对理由:违反第13条(驰名商标)、第15条(代理人抢注)、第16条(地理标志)、第30-32条(在先权利冲突) |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第33条 |
异议审查程序(商标法第35条)
- 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 审查期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可在15日内申请复审
- 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
异议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作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第36条第2款)。
二、商标复审程序
驳回复审(第34条)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审委会应在9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异议复审
商标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后被异议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审委会应在12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绝对理由无效(第44条)
适用情形:
- 违反禁用标志规定(第10条)
- 缺乏显著性(第11条)
- 功能性三维标志(第12条)
-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提起主体:
- 商标局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 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程序:
- 商标局决定无效的:被诉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5日内)
- 请求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审委会应在9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3个月)
- 不服裁定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相对理由无效(第45条)
适用情形:
- 违反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第13条)
- 代理人抢注(第15条)
- 地理标志(第16条)
- 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冲突(第30、31条)
- 损害在先权利/抢注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32条)
提起主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期限: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例外: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程序:
-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应在12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可延长6个月)
- 不服裁定的,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异议与无效的衔接机制
异议失败后的后续救济
- 对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异议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35条第2款)
- 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中止规则
在无效宣告审查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结果为依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中止审查(第35、45条)。
五、实务要点
异议阶段策略
- 异议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在先权利
- 相对理由异议必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三个月内提出
- 对恶意抢注但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在异议阶段阻击
无效宣告阶段
- 异议失败转为无效宣告请求的,需重新提交全部证据和理由
- 五年期限是相对理由无效宣告的一般规则,但驰名商标恶意注册除外
- 无效宣告审查期限明确法定化,有利于当事人预期管理
六、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一般原则(第47条第1款)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溯及力例外(第47条第2款)
无效宣告的决定或裁定对以下已执行的事项不具有追溯力:
- 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
- 已执行的商标侵权处理决定
- 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
例外中的例外: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不返还费用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商标法(2013年修订)
审判指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的意见》
典型案例
- 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