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授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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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商标法(2019年修正)、专利法(2020年修正)

商标授权确权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商标侵权 | 驰名商标保护

核心法条

  • 《商标法》第 4 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10 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列表(国徽、国旗、国家名称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13 条:驰名商标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在同种/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已注册驰名商标禁止在不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16 条:地理标志保护(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30 条: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32 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44 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45 条:违反相对事由的商标,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现行有效]
  • 《商标法》第 49 条: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21-06-01 新《专利法》施行(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2021-06-01 新《著作权法》施行(第三次修正) 现行有效
2019-11-01 《商标法》修正(恶意注册规制) 第四次修正 【现行有效】

一、商标授权确权的制度框架

商标授权确权是指商标行政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以及对此后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或宣告无效的行政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授权程序

  1. 注册申请审查:商标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 初步审定公告:通过审查后公告,异议期 3 个月
  3. 核准注册:异议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准注册

确权程序

  1. 注册商标异议:在公告期内,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2. 无效宣告请求:任何人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基于绝对事由请求宣告无效;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基于相对事由在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3.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的法定事由

(一)绝对事由(任何人均可主张)

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由,不受时间限制:

  • 违反《商标法》第 10 条禁止性规定(国家标志、不良影响等)
  •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缺乏显著性(第 11 条)
  • 功能性三维标志(第 12 条)

(二)相对事由(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

涉及私人利益的事由:

  • 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第 30 条)
  • 与他人在先申请商标冲突(第 31 条)
  • 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第 32 条)
  • 代理人/代表人抢注(第 15 条)
  • 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 32 条后半段)
  • 侵犯驰名商标(第 13 条)
  • 侵犯地理标志(第 16 条)

相对事由受五年除斥期间限制(五年内请求宣告无效)。

三、驰名商标在授权确权中的保护

(一)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不应仅限于避免商品来源的混淆,而应扩大保护至避免该驰名商标的"淡化"
  • 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该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利益可能受损)

(二)认定原则

  1. 被动认定:依当事人请求,不主动认定
  2. 个案认定:仅对本案有效
  3. 事实认定:作为案件事实认定,非授予称号
  4. 按需认定:确有必要时才认定
  5. 时间节点: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判断驰名状态

四、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判断

(一)判断规则

关于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不要求混淆可能性条件
  • 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上的使用行为,须满足"容易导致混淆"才构成侵权或不予注册
  • 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判断中,不应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而应仅从商品本身或商标标志本身进行判断
  •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重要参考,个案中突破该表应当慎重

(二)混淆可能性的考量

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因素包括:
- 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 涉案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
-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

五、商标使用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一)使用的认定

  • 使用证据的认定应坚持优势证据原则,不宜过于苛刻
  • 只要证据显示使用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在市场上能够被相关消费者获得且持续一定时间,使用行为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即应认定已经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
  • 只有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 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据此维持注册商标有效
  • 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二)恶意商标注册的规制

2019 年修订的《商标法》第 4 条明确"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打击囤积商标、抢注等行为。

六、在先权利的保护

(一)姓名权

  • 包括户籍登记中的姓名以及别名、笔名、艺名、雅号、绰号等
  • 能够与特定自然人建立起对应关系的主体识别符号视为姓名
  • 明知特定自然人的姓名而盗用、冒用等作为商标申请的,构成损害姓名权行为
  • 自然人的声誉不是保护其姓名权的前提,但可作为认定对应关系的考量因素

(二)著作权

  • 商标标志是否构成作品,应根据著作权法认定
  • 商标标志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委托设计合同等可作为确定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 仅有异议或无效申请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著作权归属

(三)形象商业化利益

  • 对形象的商业化利益("商品化权")的保护应慎重
  • 应坚持权利法定原则,只有经分析确定为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纳入《商标法》第 32 条在先权利的保护范围
  • 保护范围不应超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七、商标转让与授权程序

(一)商标转让

  • 未核准的商标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 因转让方原因未获核准公告的,受让人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可追究违约责任

(二)平行进口

  • 商标权利用尽规则应当是市场自由竞争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规则
  • 若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平行进口应被接受,不认定构成侵害商标权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4-02-14_200646_5339_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4年).md)
  • 北京高院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商标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2017)

学术文章

  • 林广海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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