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定金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违约金 | 损害赔偿 | 合同解除 | 担保制度 | 违约金与定金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86 条:定金合同的成立(书面+实际交付)与定金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7 条: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88 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现行有效]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7 条:定金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现行有效]
- 原《担保法》第 89—91 条:定金规定(已被《民法典》第 586—588 条吸收) [已废止]
- 原《合同法》第 115 条:定金规则(已被《民法典》第 587 条吸收) [已废止]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5-10-01 | 《担保法》第 89—91 条确立定金制度(20%上限等) |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废止 |
| 1999-10-01 | 《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定金担保功能 |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废止 |
| 2000-12-13 |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115—122 条细化定金规则 | 法释[2000]44 号,已废止 |
| 2020-05-28 | 《民法典》整合定金规则至合同编通则,第 588 条新增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规则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
| 2023-12-05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 67 条细化定金适用规则 | 法释[2023]5 号 [现行有效] |
一、定金的性质与类型
1.1 性质定位
定金在我国法上具有双重性质:
- 担保性质:通过定金罚则的威慑确保合同履行
- 预付款性质:合同履行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1.2 定金的类型
| 类型 | 含义 | 法律效果 |
|---|---|---|
| 违约定金 | 作为违约责任的担保 | 给付方违约不返还,收受方违约双倍返还 |
| 立约定金 | 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 | 不订立合同的一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 |
| 成约定金 | 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 | 定金交付前合同不成立 |
| 解约定金 | 以丧失/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 | 给付方丧失定金可解除,收受方双倍返还可解除 |
| 证约定金 | 以定金的交付证明合同的存在 | 证明合同已缔结 |
默认规则: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定金类型的,推定为违约定金。
二、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
2.1 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 586 条第 1 款: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
- 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
- 口头约定定金的,原则上不成立,但实际交付且对方接受的除外
2.2 交付要件
《民法典》第 586 条第 1 款: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 约定与实际交付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数额为准
- 约定交付定金但尚未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成立
2.3 数额限制
《民法典》第 586 条第 2 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 超过20%的部分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
- 主合同标的额不确定的,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后的预期价值酌定
三、定金罚则的适用
3.1 基本规则
《民法典》第 587 条:
- 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 收受定金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2 部分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部分履行的,按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 例如:合同标的额100万,定金20万,履行了60%,则按40%即8万适用罚则
3.3 定金的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收受方应返还定金。
3.4 双方违约的处理
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定金罚则不适用,收受方应返还定金(不双倍返还)。
四、定金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4.1 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
《民法典》第 588 条第 1 款: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不得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
- 选择权在非违约方(守约方)
- 守约方应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方
选择策略:
1. 实际损失远小于定金的,选择定金更优
2. 实际损失远大于定金的,选择违约金(并可补充损害赔偿)
3.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偏低的,选择定金
4.2 定金与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 588 条第 2 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 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 但赔偿金以弥补超出定金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
- 即:定金 + 补充损害赔偿 ≤ 实际损失总额
4.3 定金与违约金的并用排除
即使当事人约定"定金和违约金可同时适用",该约定因违反《民法典》第 588 条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五、实务要点
5.1 "订金"与"定金"的区分
实务中常见的文字混淆:
| 用语 | 法律效果 |
|---|---|
| 定金 | 具有定金罚则效力 |
| 订金 | 通常视为预付款,不适用罚则 |
| 押金 | 通常视为履约保证金,非定金 |
| 保证金 | 视合同约定判断是否具有定金性质 |
核心判定原则:是否明确约定"定金"字样及定金罚则。未明确约定为"定金"的,原则上不适用定金罚则。
5.2 商品房买卖中的特殊规则
- 认购书中的定金:认购书具有预约合同性质的,定金有效
- 因不可归责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立的,应返还定金
-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 购房者反悔不签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5.3 定金的诉讼时效
- 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 定金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
-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
学术与实务文章
-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常见法律问题
- 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如何调整
- 梳理:《民法典》后"违约金过高"的最新认定依据与调整原则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院民二庭法官会议纪要(十个热点).md)
书籍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民法典理解与适用:合同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