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工伤认定
最后更新:2026-04-07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工伤待遇 | 违法解除赔偿金 | 非全日制用工
核心法条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现行有效·2010修订]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现行有效·2010修订]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6 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排除情形 [现行有效·2010修订]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7 条: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单位30日/个人1年) [现行有效·2010修订]
- 《工伤保险条例》第 18 条: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现行有效·2010修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4]9号):细化"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认定标准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2003-04-27 | 《工伤保险条例》首次颁布施行(国务院令第375号) | 国务院 |
| 2010-12-20 | 重大修订:扩大工伤认定范围(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纳入)、提高待遇标准 | 国务院令第586号 |
| 2014-09-01 | 最高法发布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细化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等认定标准 | 法释[2014]9号 |
| 现行状态 | 2010年修订版+2014年司法解释均现行有效 | — |
一、应当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条例》第 14 条)
A.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核心要素:
- 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以及工作前后的必要准备和收尾时间
- 工作场所: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的区域,包括固定场所和临时出差场所
- 工作原因: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细化(法释[2014]9号第3条):"工作场所"包括:
- 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
- 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 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 预备性工作:如提前到岗准备工具、开机预热等
- 收尾性工作:如清理现场、关闭设备等
- 必须在"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有关"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关键判断:
- 伤害起因必须是履行工作职责
- 因私人恩怨引发的暴力伤害不属于工伤
- 典型案例:保安在执行职务时被打伤→属工伤;员工因私人纠纷被打伤→不属工伤
D. 患职业病
- 职业病范围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准(含尘肺病、职业性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10类132种)
- 需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申请再次鉴定
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司法解释细化(法释[2014]9号第5条):"因工外出期间"包括:
- 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外出差期间
- 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各类活动期间
- 其他因工外出的合理期间但应注意: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 ferry、火车事故伤害
四要件同时满足:
1.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通勤途中
2. 交通事故:含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
3. 非本人主要责任:交警部门认定无责、次责或同等责任(主责或全责不认定)
4. 事故类型: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司法解释细化(法释[2014]9号第6条):"上下班途中"包括: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
-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如接送孩子、买菜),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兜底条款,为后续法规扩展留出空间。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第 15 条)
| 情形 | 具体要求 | 实务要点 |
|---|---|---|
|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 必须是"突发疾病"而非意外伤害 |
|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 突发疾病后在 48 小时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 | 48小时从首次抢救时间起算 (严格适用) |
| 维护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 不限于工作时间/场所 |
| 军人旧伤复发 | 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 需持有伤残军人证 |
重要提示:视同工伤虽然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但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拟制"工伤,适用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48小时规则"的争议
- 起算时间: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或首次抢救)之时起算
- 死亡认定标准:以临床死亡(心跳呼吸停止)或脑死亡为准
- 放弃治疗的考量:家属在48小时临界点附近放弃治疗的,实践中有不同裁判观点
-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超过48小时即不视同工伤(严格文义解释)
-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死亡与工作时间发病存在因果关系,应适当放宽(目的解释)
- 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严格适用48小时标准
三、不认定工伤的情形(《条例》第 16 条)
| 排除情形 | 具体含义 | 说明 |
|---|---|---|
| 故意犯罪 | 因实施故意犯罪而受到伤害 | 过失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在此限,仍可认定工伤 |
| 醉酒或者吸毒 | 因醉酒(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或吸毒导致伤害 | 需有相关部门检测报告 |
| 自残或者自杀 | 劳动者自身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自残/自杀 |
注意:以上是法定排除情形,实行严格列举,不得类推或扩大适用。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拒绝申报工伤的,不影响劳动者自行申请。
四、工伤认定程序
4.1 申请主体与期限
| 申请主体 | 期限 | 逾期后果 |
|---|---|---|
| 用人单位 | 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 | 逾期申请的,期间的工伤待遇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劳动者/近亲属/工会 | 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 | 逾期则丧失工伤认定申请权 |
4.2 申请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表(载明基本情况、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
- 事故伤害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4.3 认定决定
- 决定机关: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决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作出决定(事实清楚的可缩短至15日)
- 决定类型:认定工伤、视同工伤、不认定工伤
- 救济途径: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4 劳动关系争议处理
- 如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仲裁期间不停止工伤认定程序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现有证据先行作出认定
五、工伤赔偿待遇
5.1 待遇体系概览
| 待遇类型 | 支付主体 | 适用条件 |
|---|---|---|
| 工伤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治疗工伤所需符合目录的医疗费用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用人单位 |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 |
| 伤残津贴(1-4级) | 工伤保险基金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
| 伤残津贴(5-6级) | 用人单位 | 难以安排工作的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 |
| 丧葬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亡情形: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亡情形:按死者工资比例发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亲属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工亡情形: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5.2 伤残等级与待遇对应
| 伤残等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后续待遇 |
|---|---|---|
| 一级 | 27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月伤残津贴(90%),保留劳动关系 |
| 二级 | 25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月伤残津贴(85%),保留劳动关系 |
| 三级 | 23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月伤残津贴(80%),保留劳动关系 |
| 四级 | 21个月本人工资 | 按月伤残津贴(75%),保留劳动关系 |
| 五级 | 18个月本人工资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
| 六级 | 16个月本人工资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
| 七至十级 | 13至7个月本人工资 | 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时可领取医疗/就业补助金 |
六、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6.1 竞合情形
常见场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和侵权损害赔偿条件)。
6.2 处理原则
我国采取"部分补充"模式:
| 赔偿项目 | 竞合处理 |
|---|---|
| 医疗费 | 第三人已赔偿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差额补充) |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与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不扣减) |
| 误工费 | 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兼得 |
| 精神损害赔偿 | 工伤保险中无此项目,可另行向第三人主张 |
6.3 实务要点
- 先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应首先通过交通事故诉讼等途径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 工伤保险补充:第三人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充支付
- 用人单位追偿权:如用人单位已垫付相关费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诉讼时效分别计算:工伤认定(1年)和侵权诉讼(3年)分别适用不同时效
七、实务要点
7.1 用人单位视角
- 及时申报:事故发生后30日内必须申报,逾期则承担额外费用
- 证据固定:立即固定事故现场证据、证人证言和就医记录
- 足额参保:确保所有员工参加工伤保险,避免未参保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未参保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7.2 劳动者视角
- 时效意识:单位不申报的,劳动者须在1年内自行申请
- 劳动关系证明: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劳动关系证据
- 就医记录:妥善保管全部医疗诊断证明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确保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利于自己(非本人主要责任)
7.3 证据链搭建建议
劳动关系证明 → 工作时间/场所证明 → 伤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证明 → 医疗诊断证明
↓ ↓ ↓ ↓
劳动合同/工资 考勤记录/监控 现场照片/证人证言 诊断证明/病历
社保缴纳记录 出差审批单 交警事故认定书 职业病鉴定书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
-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4]9号)
学术文章
- 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的司法认定标准
案例分析
- 突发疾病超48小时死亡是否视同工伤案
-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
法院审判指导
- 工伤行政案件的审理要点与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