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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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 《建工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工程质量纠纷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实际施工人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799 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00 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01 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802 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793 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9 条: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11 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行有效]
  • 《建工解释一》第 14 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条: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4-10-25 建工司法解释(一),已废止 法释[2004]14号
2020-12-29 建工司法解释(一),配合民法典 法释[2020]25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 【现行有效】

一、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标准

质量标准的层次

  1. 合同约定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国家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无效,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3. 高于国家标准的约定: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约定有效(北京高院解答第 27 条)

承包人对质量缺陷存在过错的认定

承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北京高院解答第 29 条):

  1.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
  2.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 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

上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特殊保护

  •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不受竣工验收合格结论和保修期限制
  • 发包人已签字验收合格,但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浙江高院解答第 7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31 条)

二、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法律效果

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

  •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河北高院指南第 30 条)
  • 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北京高院解答第 28 条)
  • 结算协议生效后,发包人以质量问题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北京高院解答第 24 条)

竣工验收的阻却

  •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又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北京高院解答第 23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18 条)
  • 发包人以承包人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川高院解答第 29 条)

未完工程的验收认定

  • 未完工程中,后续工程已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 后续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或未由第三方继续施工,但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 上述情形下,法院可在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暂扣质保金,暂扣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除外(河北高院指南第 31 条)

三、质量保修责任

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工程部位 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5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2 年

保修期约定的效力

  • 约定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以法定最低期限为准(浙江高院解答第 4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10 条、北京高院解答第 31 条)
  • 保修期的起算: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质量保证金(质保金)

  • 缺陷责任期最长为 2 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 2 条)
  • 当事人对质保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2 年)期满后 28 日内返还(广东高院解答第 9 条)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是不同概念:缺陷责任期届满返还质保金,但承包人仍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 未完工工程也可预留质保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部分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可请求按合同约定预留相应比例的质保金(浙江高院解答 2015 年第 12 期)
  • 合同无效不影响保修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依据法律法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质保金(安徽高院指导意见第 14 条、北京高院解答第 31 条)
  • 质保金返还后不影响保修义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河北高院指南第 32 条)

四、质量鉴定程序

鉴定启动的严格把握

  • 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浙江高院解答第 8 条)
  •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 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已擅自使用的,一般不再启动质量鉴定,质量问题按保修程序处理

主体结构质量鉴定的初步证据要求

  • 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以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抗辩并要求质量鉴定的,发包人应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湖南高院解答第 18 条)
  • 不能仅凭主观怀疑即启动鉴定

鉴定资料的质证

  • 鉴定资料应当在移送鉴定机构前先行组织质证(四川高院解答第 35 条)
  • 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

五、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后果

擅自使用的法律效果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的:

  1. 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河北高院指南第 33 条)
  2. 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建工解释一》第 9 条)
  3. 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河北高院指南第 33 条)
  4. 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工解释一》第 14 条)

擅自使用的例外

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即使发包人已使用,发包人仍可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北京高院解答第 28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31 条)。

六、质量缺陷与价款结算的关系

按抗辩处理

  •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浙江高院解答第 9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31 条)

按反诉处理

  •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包括违约金、修理费用等),应告知其提起反诉另行起诉(河北高院指南第 28 条、北京高院解答第 28 条)
  •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价款扣减

  •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河北高院指南第 29 条、《建工解释一》第 11 条)
  • 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广东高院解答第 13 条)

七、承包人的修复义务与费用承担

修复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1. 承包人负有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义务(《民法典》第 801 条)
  2. 发包人应先行通知承包人履行修复义务
  3. 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的承担

  • 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 关键规则: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北京高院解答第 30 条、四川高院解答第 31 条)
  • 承包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以由其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质量争议的诉讼主体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四川高院解答第 15 条):

  •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发包人可以以承包人、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 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三者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官会议纪要合集
  • 最高院民一庭:审理合同若干问题实务解答
  • 最高院答复:关于规范对施工单位退场准予先予执行的建议

地方高院解答

  • 河北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23)
  • [北京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法院审判指导/北京规定/2012-11-26_232142_5365_京高法发[2012]245号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md)
  • 浙江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
  • 四川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
  • [广东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17)](../../../法院审判指导/广东规定/2017-08-21_230914_575_广东高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疑难问题解答(2017年8月).md)
  • 湖南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
  • 安徽高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 浙江高院:未完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质保金预留问题解答

引用资料: 11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