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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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

现行基准: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第 788-808 条) +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关联概念:工程签证与结算 | 工程变更与签证 | 工程造价鉴定

核心法条

  • 《民法典》第 510 条:合同约定不明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511 条: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现行有效]
  • 《民法典》第 793 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现行有效]
  • 《建筑法》第 18 条:建设工程造价实行统一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全国统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和格式 [现行有效]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 14 条: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和程序 [现行有效]
  •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 [现行有效]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 11 条:禁止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3-02-17 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国标
2008-12-01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修订
2013-07-01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现行国标
2022-11-0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 行业协会标准
2020-09-0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 国务院令第728号
2021-01-01 《民法典》施行 【现行有效】

一、工程造价的构成与计算

工程造价的基本构成

项目 内容说明
分部分项工程费 按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措施项目费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而发生的施工准备和安全文明等费用
其他项目费 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规费 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
税金 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

工程计价方法

  1. 工程量清单计价法(主流)
  2. 工程量:发包人提供或双方确认
  3.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

  4. 定额计价法(传统方法)

  5. 依据国家或地方颁布的建设工程定额
  6. 逐步被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替代

  7. 市场询价法

  8. 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9. 适用于特殊工程或新工艺

工程定价机制

  • 政府指导价:部分公共事业工程、保障房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 市场调节价:一般商业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 行业定额标准:住建部及地方住建部门定期发布定额标准和价格指数

二、工程计价风险的分担

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

风险类型 承担主体 法律依据
工程量清单缺项 发包人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1.1 条
工程量清单偏差 发包人 清单准确性由编制方负责
材料价格波动 按合同约定分担 合同约定优先
法律法规变化 发包人 法律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 按不可抗力规则分担 《民法典》第 590 条
设计变更 发包人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变更
施工质量不合格 承包人 《民法典》第 801 条

材料价格波动的处理

风险约定优先: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参照各地高院指导意见):
- 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 5% 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商业风险)
- 上涨幅度在 5% 以上的,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双方合理分担
- 承包人存在延误履行的,延误期间的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参考规则:重庆高院/四川高院解答第 14 条认定"固定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未明确风险内容的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无限风险条款的效力

  • 部分合同约定"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不因任何因素调整合同价款"
  • 此类约定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能被认定无效或予以调整
  • 认定标准:风险范围明确与否、是否超出合理预期、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三、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管理的内容

  1. 投资估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预算
  2. 设计概算:初步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3. 施工图预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详细造价
  4. 投标报价:招投标阶段承包人提交的报价
  5. 合同价:双方最终确定的工程价款
  6.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的最终造价
  7. 竣工决算:建设单位编制的反映实际总投资的文件

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核心要求

  • 前期阶段:投资估算准确、合理
  • 设计阶段: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控制设计概算
  • 招投标阶段: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 施工阶段:严格变更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量增减
  • 竣工阶段:按时办理竣工结算,确保数据真实

四、工程价款支付的特别规定

工程款支付的保障制度

制度 内容要点 依据
预付款制度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通常不低于合同金额 10%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进度款制度 按月或按工程量节点支付进度款(通常为已完工程的 70%-90%) 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制度 工程竣工后按规定期限完成结算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 21 条
质量保证金制度 从结算款中预留不超过 3% 的质保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管理特殊规则

  • 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前提:《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 11 条明确禁止
  • 必须招标的工程:必须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中标价为合同价基础
  • 政府定价/指导价:适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
  • 财政评审影响:财政评审结论可作为政府内部审批参考,但不能否定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

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

  1. 逾期付款利息:按约定或 LPR 计算
  2.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3.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违约金的,发包人应承担
  4. 停工权:发包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承包人可以依法停工

五、实务要点

  1. 造价管理应从前期介入:在招投标阶段即应关注计价条款的完备性和合理性
  2. 关注价格风险条款:避免签订"无限风险"的计价条款
  3. 及时保存调价证据:材料涨价、政策变化等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并保留证据
  4. 区分造价管理与造价鉴定:造价管理是过程控制,造价鉴定是事后补救,前者优于后者
  5. 重视工程签证:签证是变更合同价款的重要依据,应及时取得
  6. 政府项目特别合规:涉及审计和财政评审的合同中,应妥善处理合同约定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

  • 《民法典》合同编(建设工程合同章)

法院审判指导

  • 河北高院审理指南(2023)
  • 浙江高院解答(2012)
  • 山东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学术文章

  •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施工合同,如何结算?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核要点

书籍

  •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基础原理与实务操作
  • 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诉讼风险与合规应对
  •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

引用资料: 9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