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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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相关税收

现行基准: 各项单行税法及最新政策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土地增值税 | 契税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核心法条

  • 《契税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契税的基本制度 [现行有效]
  •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操作细则 [已被契税法替代] [现行有效]
  • 《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房产税征收规则 [现行有效,上海/重庆有地方试点] [现行有效]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2019年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规则 [现行有效]
  • 《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耕地占用税制度 [现行有效]
  • 《烟叶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烟叶税制度 [现行有效]
  •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制度(房地产相关排放) [现行有效]
  • 财税[2016]23号: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现行有效]
  • 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要点 依据来源
1986-10-01 房产税开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
1997-10-01 契税暂行条例施行 国务院令第224号
2007-01-01 城镇土地使用税修订 国务院令第483号
2011-01-01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 地方政府规章
2016-05-01 全面营改增后房地产交易税制调整 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23号
2018-01-01 环保税、烟叶税施行新法 《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
2019-09-01 耕地占用税法施行 《耕地占用税法》
2021-09-01 《契税法》施行,3%-5%税率(地方在幅度内确定) 《契税法》

一、房地产领域的税种体系

1.1 全流程涉税概览

环节 涉及税种 主要纳税人
取得土地 契税、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时) 受让人/占用方
开发建设 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 开发商
销售/出租 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 销售/出租方
持有期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产权所有人
转让/过户 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受让方/转让方

二、契税

2.1 契税概述

契税法核心变化(2021年9月1日起)

项目 暂行条例 契税法
税率 3%-5%(统一) 3%-5%(省级政府在幅度内确定)
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当日
申报期限 办理权属登记前 依法办理权属登记前

2.2 应税行为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 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2.3 计税依据

情形 计税依据
房屋买卖 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房屋赠与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的差额(由多付差价方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出让金(不含增值税)

2.4 税收优惠

优惠情形 适用条件 税率/税额
首套住房90㎡以下 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 按1%征收
首套住房90㎡以上 家庭唯一住房,面积>90㎡ 按1.5%征收(各地方有差异)
二套住房90㎡以下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 按1%征收
二套住房90㎡以上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 按2%征收(各地方有差异)
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 免征
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企业改制重组 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 免征(参见企业改制重组税收

三、房产税

3.1 征税对象与范围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注意:目前全国范围的房产税仍主要按1986年暂行条例执行,仅针对经营性房产。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试点"针对个人住宅,但范围有限。

3.2 计税依据与税率

情形 计税依据 税率
自用经营性房产 房产原值 ×(1 - 扣除比例) 1.2%
出租房产 租金收入 12%(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

扣除比例:各地在10%-30%范围内确定(大多数地区为20%-30%)

3.3 免税情形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4.1 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4.2 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

地区 税额幅度
大城市 1.5-30元/㎡
中等城市 1.2-24元/㎡
小城市 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元/㎡

各地在幅度内根据土地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4.3 免税情形

  •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 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土地
  •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 个人非营业用居住房院落占地

五、耕地占用税

5.1 征税对象

占用耕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5.2 税额标准

按地区差别定额税率,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

人均耕地面积(亩以下) 每平方米税额(元)
≤1 10-50
1-2(含) 8-40
2-3(含) 6-30
>3 5-25

5.3 税收优惠

  •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
  • 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内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
  •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征收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合规要点

6.1 开发阶段

  • 土地取得:及时申报缴纳契税,注意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 开发建设: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售阶段预征,竣工后清算),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 成本核算:建安成本核算应合规合法,确保土增税清算时成本真实可核

6.2 销售阶段

  • 预售环节: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
  • 交付环节: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进行土增税清算准备
  • 发票管理:按购房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6.3 持有阶段

  • 持有经营性房产的,按期缴纳房产税
  • 持有土地的,按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条

  • 契税法
  • 房产税暂行条例
  •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财税[2016]23号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
  • 财税[2008]24号 住房租赁税收优惠

学术文章

  • 房产税的物权法基础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 中国民商法律网
  • 2021年9月1日起夫妻间变更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案例分析

  • 契税争议案例
  • 房产税争议案例

引用资料: 1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