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破融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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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 + 《关于执破衔接的若干意见》

执破融合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破产衍生诉讼 | 破产财产与债权清偿顺序 | 参与分配与个人破产 | 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企业破产法》第 2 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19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现行有效]
  • 《企业破产法》第 20 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宣告破产的,执行程序终结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 号):执转破程序的启动条件、移送程序和衔接规则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5 条: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07-06-01 《企业破产法》施行,确立破产优先原则(第 19 条执行程序中止) 《企业破产法》
2015-02-04 《民诉法解释》第513-515条细化执转程序 法释〔2015〕5号
2017-01-19 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17〕2号
2021-10-16 最高法发布《关于深化执源治理推进执破融合的意见》 法发〔2021〕21号
2023-12-29 新修订《公司法》第332条新增简易清算程序 新《公司法》
2024-07-01 新《公司法》施行,"僵尸企业"可通过简易清算退出 现行有效

一、执破融合的基本概念

1.1 定义与制度目标

执破融合是指将强制执行程序与企业破产程序有机衔接,通过执行中发现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识别"僵尸企业"和"资不抵债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功能互补。

目标 说明
程序协同 避免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和重复
债务清理 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全部债权人公平受偿
僵尸企业出清 通过执转破加速不良企业的市场退出
执行效率 化解"执行不能"案件的积压

1.2 执破融合与"执转破"的关系

"执转破"是执破融合的核心机制之一,但执破融合的外延更广:

层级 内容
执转破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具体程序操作
执破衔接 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保全解除的程序衔接
执破融合 在执行全流程中嵌入破产思维和破产功能,实现执破一体化

二、执转破的启动机制

2.1 启动条件

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执转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执行案件条件:执行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2. 主体条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3. 程序条件:被执行人或任一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

2.2 移送程序

阶段 操作 责任主体
征询同意 执行法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是否同意移送 执行法院
作出决定 经合议庭评议,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 执行法院合议庭
移送材料 移送执行案件材料、财产调查情况、当事人意见等 执行法院
破产审查 受移送法院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审判庭
裁定受理 裁定受理的同时中止执行程序,解除保全 破产审判庭

2.3 同意机制的实务困境

  • 债权人意愿不足:单个债权人可能希望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不愿意移送破产
  • 被执行人消极抵触:被执行人不主动申请破产,拖延程序
  • 实务应对:部分地区法院探索"依职权审查+强制释明",但法理上仍须以当事人同意为前置条件

三、破产优先原则

3.1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2 效力表现

效力 具体内容
保全解除 受理破产后,对债务人财产的所有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均应当解除
执行中止 尚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一律中止
执行终结 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后,执行程序终结
保全财产移交 已保全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统一管理

3.3 保全顺位与破产债权的冲突

实务争议:先申请保全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规则

  • 保全本身不产生优先受偿权,保全顺位在破产程序中不具效力
  • 但若保全债权基于的是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享有别除权
  • 普通债权即使先于其他债权人保全,在破产程序中仍作为普通债权平等受偿

四、执行程序中的破产识别机制

4.1 识别信号

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以下信号时,应当提示当事人考虑破产程序:

  1.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存在参与分配的需求
  3. 被执行人为"僵尸企业",长期无经营活动、无资产
  4. 被执行为企业但已停止经营、人员遣散
  5. 被执行人涉及大量关联诉讼,资不抵债可能性大

4.2 强制释明制度

部分地区法院探索在执行过程中建立破产强制释明制度:

阶段 释明内容
立案阶段 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转破的途径和后果
财产调查阶段 发现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提示破产可能性
终结本次执行前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再次释明执转破

五、执破融合中的衍生诉讼

5.1 诉讼类型

执破融合过程中产生的衍生诉讼主要包括:

  1. 执行异议之诉:债务人对保全解除或执行中止提出异议
  2. 破产撤销权诉讼:管理人对执行阶段中的个别清偿行为行使撤销权
  3. 破产确认债权诉讼:债权人对债权认定有异议
  4. 别除权确认诉讼:担保债权人请求确认别除权

5.2 破产撤销权与执行程序的冲突

情形 破产撤销权效力 依据
执行程序中债务人主动清偿个别债权 可撤销 破产法第31条
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拍卖变价 不可撤销(公权力行为) 司法实践通说
保全后的执行分配受领 原则上可撤销 破产法第32条

六、执破融合的实务发展趋势

6.1 全国法院执破融合的实践模式

模式 特征 适用地区
执行主导 执行局主导执转破筛选和移送 多数地区
破产审判主导 破产审判庭提前介入执行程序 深圳、上海
执破一体化 设立执破融合专门合议庭 浙江、江苏部分地区
府院协调 与政府部门协同解决人员安置、税务等 各地均适用

6.2 与简易清算的衔接

2024年7月施行的新《公司法》第332条新增简易清算程序,与执破融合形成互补:

  • 对于资产较少、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可适用简易清算快速注销
  • 对于资不抵债、涉及众多债权人的企业,应适用正式的破产清算程序
  • 简易清算程序中发现资不抵债的,应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学术研究

  • 上海二中院:商事外观的遵守与突破——至正·论法

实务指引

引用资料: 6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