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和解
最后更新:2026-04-06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程序 | 强制执行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消费 | 执行担保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40 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0 年修正):系统规范执行和解的成立、效力、救济等核心问题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3〕18 号,2023.12.1 施行,修正版):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适用进一步细化 [现行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86、87 条(2020 修正):执行和解的基本规则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 时间节点 | 变化内容 | 依据 |
|---|---|---|
| 1998-07 | 《执行工作规定》第 86、87 条确立执行和解基本规则 | 法释〔1998〕15 号 |
| 2018-03 | 《执行和解规定》首次出台,系统规范执行和解制度 | 法释〔2018〕3 号 |
| 2020-12 | 配合民法典修正,调整相关条文表述 | 法释〔2020〕21 号 |
| 2023-12 | 最新修正版施行 | 法释〔2023〕18 号 |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与性质
(一)定义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自愿达成协议变更履行方式、履行期限或履行金额的执行制度。
(二)法律性质
执行和解协议是民事执行中特有的制度安排,其特点:
| 属性 | 说明 |
|---|---|
| 非执行依据 | 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新的执行依据 |
| 程序性契约 | 属于在执行程序中达成的程序性和实体性混合契约 |
| 效力依附性 | 效力依附于原执行依据,履行完毕后原执行程序终结 |
| 可诉性与非诉性并存 | 部分情形可诉,部分情形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
二、执行和解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必须是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含经依法追加、变更的当事人)。
(二)形式要件
- 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 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也可采用书面形式提交执行法院
(三)内容要件
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变更的内容:
| 可变更事项 | 说明 |
|---|---|
| 履行标的 | 如以物抵债、股权转让替代现金清偿 |
| 履行方式 | 如分期履行、延期履行、第三方代履行 |
| 履行期限 | 延长或缩短原定履行期限 |
| 履行金额 | 如减免部分债务 |
限制:执行和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一)程序效力
| 效力 | 内容 |
|---|---|
| 中止执行 | 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法院一般应中止执行程序 |
| 终结执行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执行法院应当作执行结案处理,执行程序终结 |
| 删除失信信息 | 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二)实体效力
- 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 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 和解协议不能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成为执行依据
四、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区分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二者有五大关键区别:
| 区别要素 | 执行和解 | 执行外和解 |
|---|---|---|
| 达成时间 | 执行程序中 | 诉讼程序中或执行前 |
| 达成主体 | 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 | 当事人之间 |
| 审查主体 | 执行法院(执行主持人可参与) | 审判法院 |
| 法律后果 | 中止/终结执行程序,不履行可恢复执行 | 诉讼中的和解可转化为调解书 |
| 救济途径 | 不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不履行→另行起诉或申请法院确认 |
五、执行和解的不履行救济
(一)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根据《执行和解规定》第 9 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要件 | 说明 |
|---|---|
| 申请期限 | 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期间(二年) |
| 已履行部分 | 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仅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 |
| 恢复效力 | 恢复执行后,原执行依据完全恢复效力,不受和解协议内容限制 |
(二)恢复执行的例外
下列情形不得恢复执行:
- 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终结
- 和解协议正在履行期间且不存在违约行为
- 申请执行人已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并获得生效裁判的
(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
根据《失信规定》第 1 条第(六)项,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执行和解的特别问题
(一)担保人在执行和解中的地位
- 第三人可以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 担保条款属于和解协议的组成部分
-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追偿
(二)执行和解协议能否赋强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执行和解协议是执行程序中的协议,其效力依附于原执行依据,一般不宜另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并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通过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三)行政非诉执行中的执行和解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否适用执行和解,实践中存在争议。原则上,行政非诉执行涉及公权力行使,和解空间有限,但对于不涉及公权力核心利益的行政给付、行政赔偿等案件,可以参照民事执行和解制度适用。
(四)多阶段和解协议的解释
对于内容存在争议的执行和解协议,解释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 首先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参照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 兼顾执行效率与当事人利益平衡
- 保护善意信赖方利益
七、律师实务要点
律师如何利用执行和解制度
- 时机把握:财产已被查封、冻结后,被执行人履行压力大,此时更容易促成和解
- 方案设计:灵活的履行安排(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第三方代偿等)
- 担保配套:在执行和解中引入担保条款,增加履约保障
- 风险控制:明确约定不履行的后果,避免"以和解拖延执行"
- 证据固定:确保和解协议内容完整、签署程序合规,执行法院笔录中准确记载
申请执行人防范"和解拖延"
- 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有明确的还款能力证明
- 约定较短的宽限期,逾期立即恢复执行
- 保留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被执行人注意事项
- 和解协议中的让步承诺对后续恢复执行中法院衡量被执行人态度有参考意义
- 积极履行和解协议有利于获得法院对删除失信信息的认定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 号,2023.12 修正)
公众号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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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法学笔谈: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认定
- 杨秀清:执行和解的应然制度逻辑阐释
- 向国慧:执行和解协议可诉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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