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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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

最后更新:2026-04-04 | 由 LLM 基于网络公开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执行程序 | 财产保全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案外人申请再审

核心法条

  • 《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救济) [现行有效]
  • 《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异议之诉或再审救济) [现行有效]
  • 法释〔2025〕1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7.24 施行,共 23 条)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行有效]
  • 《民诉法解释》第 302-321 条: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当事人、管辖等程序规定 [现行有效]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6-01-01 变更追加规定施行 法释[2016]16号
2024-01-01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概念与制度定位

定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法院就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排除或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的执行。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

制度背景

2007 年《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2025 年 7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5〕10 号,系该制度建立以来的首部专门司法解释,实现了体系化构建。

狭义与广义

  • 广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包括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 狭义"执行异议之诉":仅限于解决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的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的两条路径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类执行异议,性质和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要素 执行行为异议(第 236 条) 执行标的异议(第 238 条)
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含被执行人) 案外人(执行依据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
对象 违法的执行行为(程序问题) 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实体问题)
审查标准 执行行为是否违法 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处理结果 成立→撤销或改正 成立→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救济途径 复议(向上一级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或审判监督程序
对执行的影响 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处分执行标的

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衔接

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标的异议为前置程序。只有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就执行标的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时,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仅限于复议,不能转化为执行异议之诉。

与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区分

制度 性质 目的 适用情形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救济 应否执行特定标的 执行标的与原判决无关
案外人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 纠正原生效裁判 执行标的与原判决确定的标的相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 事后救济 撤销损害第三人的生效裁判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关键判断标准: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原判决、裁定)的关系——
- 有关(执行依据明确指向该标的)→ 案外人申请再审
- 无关(执行依据仅确定金钱债权,标的由执行法院确定)→ 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构成要件

(一)前置程序:执行异议已被裁定驳回

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主体适格

  • 原告:对执行标的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案外人
  • 被告:申请执行人
  • 被执行人:反对原告主张的→共同被告;不反对→第三人
  • 适格案外人:应对执行标的享有支配权或处分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特殊担保物权、合法占有、到期债权等
  • 常见适格案外人:共有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不动产买受人等

多重查封情形(《异议之诉解释》第 2 条):
- 以首先查封、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 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
- 目的:一次性化解纠纷,避免矛盾裁判,防范恶意串通

(三)管辖法院

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以提出异议时实际负责执行的法院为准。

(四)诉讼请求明确

案外人提起的,应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五)起诉期限:15 日除斥期间

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逾期不予受理;已立案的,驳回起诉。

同时,案外人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 6 条):
- 执行标的由第三人受让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前
- 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程序终结前

(六)举证责任

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执行人的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防止恶意串通)。

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适用情形

申请执行人对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不服,认为案外人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构成要件

  • 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 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自中止执行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

被告与第三人

  • 被告:案外人
  • 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共同被告;不反对→第三人

五、确权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审理

确权请求(《异议之诉解释》第 4 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可以依照《民法典》第 234 条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注意:可以合并的确权主张原则上限于"所有权"等排他性权利,不包括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确认。

给付请求(《异议之诉解释》第 5 条)

案外人可以同时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被告可能是被执行人,也可能是已通过执行程序获得标的的申请执行人。

合并审理的例外: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应当分别立案。

禁止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案外人不得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多地高院明确:未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请求,而就基础法律关系另行起诉的,不予受理。

六、判决效力与审执协调

判决主文(《异议之诉解释》第 3 条)

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法院应当同时判决:
1. 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2. 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

案外人可持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

继续执行的后果(《异议之诉解释》第 6 条)

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执行标的被处分的:

情形 处理方式
案外人不享有排除执行权益 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权益,标的由申请执行人取得 判决不得执行、撤销拍卖/抵债裁定,申请执行人返还
案外人享有排除执行权益,标的由他人合法取得 判决不得执行变价款,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发放的,判决返还

案外人因继续执行遭受损失的,可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主张权利。

特殊情形处理

  • 执行依据进入再审(《异议之诉解释》第 8 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案外人享有排除优先受偿权的权益的,异议之诉可继续审理
  • 被执行人破产(《异议之诉解释》第 9 条):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后可继续
  • 执行措施已解除(《异议之诉解释》第 7 条):应当终结诉讼;但确权、给付请求仍有诉的利益的,可继续审理
  • 再审改判(《异议之诉解释》第 10 条):认定不应排除执行的,原执行法院按原顺位恢复执行

七、常见可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解释》第 11 条)

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一般金钱债权("超级优先权")。条件:
1.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3. 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不再要求唯一住房)

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异议之诉解释》第 14 条)

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四个条件"):
1. 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 查封前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
3.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4. 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以物抵债(《异议之诉解释》第 15 条)

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
1. 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已届清偿期,查封前签订抵债协议
2. 抵债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
3. 查封前已合法占有
4. 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

"非因自身原因"的认定(《异议之诉解释》第 16 条)

包括:已提交过户申请、已起诉/仲裁请求过户、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已网签备案等。

其他可排除执行的权益

  • 预告登记人的期待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物抵工程款,《异议之诉解释》第 17 条)
  • 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安置权(《异议之诉解释》第 18 条)
  • 承租人的租赁权(买卖不破租赁)

不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 查封后设立的民事权益
  • 抵押权、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
  • 法定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等,在特定场景下)
  • 普通债权
  • 查封后形成的租赁权

八、救济程序全景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
    ▼
执行法院 15 日内审查
    │
    ├─ 理由成立 → 裁定中止执行
    │       │
    │       ▼
    │   申请执行人不服
    │       │
    │       ▼
    │   15 日内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
    │
    └─ 理由不成立 → 裁定驳回
            │
            ▼
        案外人不服
            │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 → 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申请再审)
            │
            └─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 15 日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九、实务要点

防范虚假诉讼

《异议之诉解释》第 21 条专门规定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法院应当严格审查:
- 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 支付价款的真实性
- 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抵债价款的合理性

律师实务建议

  1. 及时性:密切关注执行进度,在执行标的处分前及时提出异议和异议之诉
  2. 路径选择:准确判断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的关系,选择异议之诉还是再审
  3. 合并请求:在异议之诉中一并提出确权和给付请求,避免另行起诉被拒
  4. 举证充分:准备完整的权利证明链条,被执行人的自认不足以替代举证
  5. 轮候查封:存在多重查封时,以首封债权人为被告、轮候债权人为第三人,一次性解决

参考资料与延伸阅读

权威来源

实务解读

程序比较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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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资料: 13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