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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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程序追加股东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股东出资责任 | 一人公司与财产混同 | 强制执行

核心法条

  • 《变更追加规定》第 17 条: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现行有效]
  • 《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现行有效]
  • 《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举证责任倒置) [现行有效]
  • 新《公司法》第 88 条: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规则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6-01-01 变更追加规定施行 法释[2016]16号
2024-01-01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追加的条件与前置程序

"不能清偿债务"的认定

终本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充分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其他证据。

  • 终本裁定可作为起算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条件
  • 终本程序也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充分证明

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严格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变更追加规定》明确列举的情形才能追加。

二、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出资瑕疵的认定

出资不足: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立即抽回出资

  • 申请人提供出资与短期内转出的银行流水,即基本完成举证
  • 股东不能证明系正常经营支出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认定为抽逃

举证责任
- 申请人需提供初步证据(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 股东控制公司账簿等证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民诉法》第67条)

追加范围

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三、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追加问题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规则

《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 不能追加股权受让人为被执行人
  • 多次转让时,只能追加原股东
  • 现股东和中间前手均不符合追加条件

受让人的责任主张路径

受让人的连带责任需通过诉讼主张,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主张方式 适用情形
执行程序追加 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
诉讼程序 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瑕疵)

法答网第 37 批明确确认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发生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只能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股权受让人,或者存在多次转让时的现股东和其前手,均不符合该条关于追加对象的规定,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的追加

旧法(2024.7.1 之前)

需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

认定恶意的考量因素
- 股权转让时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 受让人的出资能力
- 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合理
- 转让人对受让人无力出资及债权人权利受损害是否能够预见

典型案例
- 恶意认定:转让给欠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入库编号 2024-08-2-527-002)
- 恶意认定:转让给患恶性肿瘤的低保户(入库编号 2024-08-02-527-001)
- 不认定恶意:公司正常经营,受让人有明显出资能力(入库编号 2024-08-2-277-003)
- 不认定恶意:公司有小额债务但短期偿还(入库编号 2024-08-2-277-002)

新法(2024.7.1 起适用)

《公司法》第 88 条第 1 款
- 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
-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 → 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执行追加的认定

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不属于《变更追加规定》第 19 条规定的法定情形:

  • 新法之前:需证明恶意逃避出资义务,通过诉讼主张
  • 新法之后: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而非直接追加

五、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

《变更追加规定》第 20 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财产独立的 →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反向追加问题

被执行人为股东时,不能反向追加一人公司为被执行人。

应通过强制执行股东 100% 股权的方式实现。

六、不能追加的情形

法定主义原则限制

下列情形不能通过执行追加程序解决:

情形 处理方式
股权受让人的连带责任 另行诉讼
法人格混同(非一人公司) 另行诉讼
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无恶意) 另行诉讼

另行起诉的告知

对于不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1. 裁定驳回变更、追加申请
  2.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3. 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院审判指导

  • 最高法:执行程序追加股东最新裁判意见
  •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九批)
  • 上海高院公司纠纷审判观点汇编

案例分析

  • 全国法院优案: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出资责任认定
  • 瑕疵出资股东及公司均提起出资诉讼的处理

书籍

  • 强制执行规范总整理
  •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汇编(2025年版)

引用资料: 7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