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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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基准: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 《变更追加规定》

执行程序

最后更新:2026-04-05 | 由 LLM 基于知识库原始资料编译
关联概念:强制执行 | 执行异议之诉 | 财产保全 | 参与分配 | 执行转破产

核心法条

法律依据 核心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 231 条 执行担保: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 236 条 执行行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 238 条 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 243 条 执行管辖: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246 条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 248 条 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 253-264 条 执行措施体系(查询、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
《民事诉讼法》第 276 条 终结执行的六种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执行程序操作细则(2020 修正)
《查扣冻规定》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具体规则(2020 修正)
《变更追加规定》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法定情形(2020 修正)
法释〔2025〕10 号 最高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5.7.24 施行)

规则沿革

时间节点 变化内容 依据
2016-01-01 变更追加规定施行 法释[2016]16号
2024-01-01 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施行 【现行有效】

一、执行程序的启动

1.1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具有执行力的债权名义,决定了强制执行的范围和当事人。主要包括:

类型 具体文书
法院裁判文书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实现担保物权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仲裁与公证文书 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其他 经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承认的外国法院判决及仲裁裁决

执行依据必须具备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和给付内容。执行内容不能确定的,执行机构可要求作出机关通过说明、补正裁定等方式予以明确。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 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汇编

1.2 管辖法院

  • 一般管辖: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质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非法院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选择执行: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法院执行;必要时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执行

1.3 申请执行期限

起算规则 说明
有履行期限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履行期限 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申请执行期限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期限的,法院应当受理;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抗辩成立的,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执行。

1.4 执行程序启动方式

方式 说明
申请执行 胜诉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最主要方式)
移送执行 审判庭直接将案件移送执行机构(刑事涉财产部分、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等)
恢复执行 终本后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恢复执行(不受二年期限限制)

二、执行通知与执行准备

2.1 执行通知

  • 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 执行通知应载明:执行依据、应履行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 同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必等待执行通知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

2.2 财产报告制度(第 248 条)

  • 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 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予以罚款、拘留
  • 财产报告是后续采取执行措施、判断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重要依据

2.3 财产调查体系

调查方式 说明
法院网络查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键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
被执行人自报 通过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要求报告
申请人提供线索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财产线索
律师调查令 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
悬赏公告 法院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审计调查 对公司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以查明财产转移情况

三、财产控制与处置措施

3.1 控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

措施 适用对象 效力
查封 不动产、特定动产(如车辆) 禁止处分,可继续使用
扣押 动产 转移占有,禁止使用和处分
冻结 银行存款、证券、股权、应收账款 禁止处分

核心规则

  • 禁止超标的查封: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应当与执行标的债权金额大致相当
  • 轮候查封: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时自动生效,不产生独立查封效力。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
  • 查封后的效力:查封后被执行人处分被查封财产的,对申请执行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股权冻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示系统公示起发生法律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查扣冻规定 | 强制执行规范总整理

3.2 处分性措施(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处置参考价的确定顺序
1. 当事人议价:双方协商确定参考价
2. 网络询价:通过淘宝、京东、工商银行等平台在线询价
3. 委托评估: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困难的,可进行"无底价拍卖")

处置方式与流程
- 网络司法拍卖为首选处置方式
- 拍卖流拍后可以变卖或以物抵债
- 特殊财产(鲜活易腐等)可先行变价,允许债务人自行处置

3.3 间接执行措施

措施 适用
限制高消费 乘坐飞机、高铁、星级酒店等
纳入失信名单 影响信用、任职资格、招投标、出入境
罚款、拘留 拒不履行、妨害执行等行为的制裁
搜查 搜查被执行人住所或隐匿财产的地点
拒执罪 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高法 2020 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合理选择保全财产,灵活采取查封措施,严格规范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3.4 执行和解

  •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和解协议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效力依附于原执行依据
  • 不履行后果: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履行完毕后果:执行程序终结,不得恢复执行

3.5 执行担保

  •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供担保(保证、抵押、质押等)
  •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 期限届满仍不履行的,法院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四、执行救济体系

4.1 执行行为异议(程序性救济)

要素 内容
提起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超标的查封、程序违法、执行怠惰)
管辖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审查期限 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救济 不服裁定的,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的影响 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

4.2 执行标的异议(实体性救济)

要素 内容
提起主体 案外人(原裁判效力所不及的第三人)
异议理由 对执行标的主张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审查期限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
救济 认为原裁判错误的→案外人申请再审;与原裁判无关的→执行异议之诉(15 日内)
对执行的影响 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4.3 救济程序全景图

执行立案 → 采取执行措施
    │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
    │       → 执行行为异议(《民诉法》第 236 条)
    │       → 不服裁定:10 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
            → 执行标的异议(《民诉法》第 238 条)
            ├─ 成立 → 中止执行 → 申请执行人不服→15 日内异议之诉
            └─ 不成立 → 驳回
                     ├─ 原裁判错误 → 案外人申请再审(6 个月)
                     └─ 与原裁判无关 → 执行异议之诉(15 日)

刘颖:2025 年度民事执行法观察 | 速看: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

五、执行竞合与多债权人协调

5.1 参与分配制度

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已获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申请参与分配。详见参与分配

5.2 首先查封与优先债权的协调

  • 处置权归首封法院
  • 首封法院应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函之日起 15 日内移送处置权
  • 轮候查封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处置进展并申请参与分配

5.3 执行转破产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目的在于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详见执行转破产

六、执行程序的终结与结案

6.1 结案方式

结案方式 适用情形
执行完毕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
终结执行 出现法定终结情形(见 6.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穷尽执行措施
执行回转 据以执行的裁判被撤销或变更
销案/驳回申请 不应立案或不符合受理条件
和解履行完毕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6.2 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第 27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终结执行:
1. 申请人撤销申请
2.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4.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5.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6.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实践中处理"执行不能"案件的重要方式:

要点 规则
适用条件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法律效果 执行结案,但恢复执行不受二年期限限制
恢复执行 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
管理要求 终本案件实行单独管理,定期复查

6.4 执行回转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的,被执行人有权申请执行回转。法院应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可强制执行。

七、执行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衔接

7.1 执行与保全的衔接

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裁定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措施,保全期限连续计算。

7.2 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执行)

  • 法院可向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发出履行通知
  • 第三人 15 日内既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可直接强制执行
  • 第三人对债权有异议的,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7.3 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可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八、强制执行法立法展望

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强制执行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大量司法解释之中。强制执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核心制度构建包括:

维度 现行状态 立法方向
立法形式 《民事诉讼法》+ 司法解释群 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执行权结构 "执行请求权→执行力→执行权"三关系正在成型 体系化构建
执行救济 行为异议+标的异议之诉分散于多部解释 体系化的执行救济体系
参与分配 适用于非企业法人 重新定位与破产法的衔接
信用惩戒 散见于规范性文件 系统化的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

陈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体系解读(上、下) | 刘颖:中国民事执行法2025年度观察

九、实务要点

  1. 准确识别执行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决定不同的管辖、程序和救济路径
  2. 执行措施层级运用:控制性措施优先,处分性措施在后,间接执行措施贯穿始终
  3. 救济路径选择:区分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违法)与执行标的异议(实体权利),正确选择异议之诉与再审
  4. 执行时效管理:关注二年申请执行期限及其中止、中断规则
  5. 参与分配的时效性:债权人应尽早申请参与分配,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6. 执行程序与保全衔接:已保全的财产进入执行后保全自动转为执行查封
  7. 终本不等于权利灭失:终本案件发现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知识库原始资料索引

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年版执行部分)(条文序号已更新)
  • 《民诉法司法解释》(执行相关条款)

法院审判指导

  • 广东高院: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2017年)
  • 北京法院执行局:执行工作中涉案外人异议若干问题的意见
  •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

公众号与学术文章

  • 刘颖:中国民事执行法2025年度观察
  • 陈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体系解读(上、下)
  • 速看: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导图

关联概念文章

引用资料: 16 项